過濾器
上一頁

在侵犯商標案件中,實施網站封鎖令的費用由誰支付?

2018-07-01

簡介

2018613日,英國最高法院終於就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and others (Respondents) v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and Another (Appellants) 一案頒下裁決,我們繼先前的兩篇文章〈網站封鎖令是解決網上侵犯商標活動的可行辦法嗎?〉及〈英國上訴法院維持頒令網絡供應商封鎖冒牌貨網站〉,現在再次探討這個問題英國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並一致裁定,在侵犯商標案件中,實施網站封鎖令的費用應由商標權持有人支付,即由商標擁有人而非網絡服務供應商(「網絡供應商」)支付,因為網絡供應商只是遭到他人濫用其提供的服務,故應被視為無辜的中介人。


背景

本案的答辯人是三間隸屬同一集團的公司,該集團以卡地亞(Cartier)、萬寶龍(Montblanc)及萬國錶(IWC)等多個知名商標,經營珠寶、手錶及筆等奢侈品的設計、生產及銷售業務兩名上訴人及在下級法院審訊時其餘三名被告人是英國五大網絡供應商。

答辯人請求法院發出禁制令,要求網絡供應商攔截或嘗試攔截進入指定目標網站(「目標網站」)、其域名及子域名、以及網絡供應商獲告知令人能夠進入目標網站的任何其他IP地址或URL連結,這些目標網站被用作宣傳及銷售假冒答辯人貨品的冒牌貨。雙方均同意,網絡供應商只是提供網絡讓用戶能夠瀏覽侵權內容,但並無提供或儲存侵權內容,因此作為「純粹中轉人」的網絡供應商並無侵犯答辯人的商標。

下級法院對網絡供應商發出了禁制令,並命令他們支付訟費,包括實施網站封鎖令的費用。這是歷來首宗發出網站封鎖令以保護商標擁有人權利的案例。與版權不同的是,英國《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法》第97A條明文訂明了為保護版權而發出這種命令的法定權力,但商標卻沒有受到同樣的保護。這宗上訴案的爭論點是:網絡供應商作為無辜的中介人,是否有責任承擔防止他人使用其設施作非法用途的命令的費用。


裁決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網絡供應商上訴得直。換言之,答辯人須彌償網絡供應商遵守有關命令的費用。

審理此案的法官桑普遜勳爵全面審視了發出網站封鎖令的法理基礎,結論如下:

  1. 一直以來,英國法院在審理涉及侵犯他人權利的案件時,都可能會命令無辜的人士提供協助,例如要求無辜中介人提供資料協助調查事實的Norwich Pharmacal命令。
  2. 關於遵守命令的費用,除了須按照英國法律處理,同時也須符合歐盟法例就法院授予補償權力所作出的規定,即任何補救方法均須公平、公正、相稱、有效,而且不會不必要地繁複或費用高昂。本案並無證據顯示遵守命令的費用過高、不相稱或會損害答辯人切實執行其商標權利的能力。
  3. 答辯人認為,由於網絡供應商從網上的內容獲得經濟利益,而該等內容包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因此要求網絡供應商分擔執行商標權利的費用亦屬公平。然而,這個論點是假設中介人應承擔某種並不與任何法律標準相應的責任。英國法律一般並不理會道德或商業責任,除非有關責任可被視為構成法律責任的基礎。在本案中,權利持有人是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而申請網站封鎖令,沒有理由要求侵權者以外的任何人分擔捍衛其商標權利的費用。因此,要求一名沒有法律責任的人,就法院為彌補某項不公正事情所命令的補救行動而承擔責任,是缺乏法律基礎的。
  4. 假如網絡供應商的角色不只是「純粹中轉人」,而是涉及「主持」或「套現」行為,那麼實施網站封鎖令的相關費用責任誰屬,很可能有一個不同的答案,要視乎個別案件的具體案情及當地法律的相關條文而定。


總結

網站封鎖令已成為知識產權持有人對付侵權者的常用及實用的工具,中介人(例如網絡供應商)或許無法反對網站封鎖令,但通常會堅持取得法院命令,以免被第三方投訴英國最高法院澄清,知識產權擁有人必須自行承擔執行命令的費用,不能要求將部分費用轉嫁予無辜的網絡供應商。

由於申請對網絡供應商發出網站封鎖令的費用將會越來越高,知識產權擁有人若發現售賣冒牌產品的網站,應首先聯絡有關網絡供應商,通知對方有關侵權問題,並了解遵守命令的相關費用詳情。雖然網絡供應商索取的費用合理與否仍可爭辯,但亦有助知識產權擁有人決定是否應申請禁制令。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