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龍虎門》的知識產權? 作者黃玉郎還是其創辦而後來出售的文化傳信公司?
簡介
1980年代是香港漫畫的黃金時期,其中《小流氓》(後來改稱《龍虎門》,下文統稱《小流氓》)無疑是最具代表性的香港漫畫系列之一,其原創人是被公認為香港漫畫始祖的漫畫家黃玉郎先生(「黃先生」)。
然而,漫畫家是否必定擁有其作品的知識產權?Culturecom Limited & Anor v Jade Dynasty Publications Limited
& Ors [2023] HKCFI
805一案也許能提供一些啟示。
案情
黃先生最初於1970年代出版《小流氓》系列,其後於1980年代成立第一原告人,當時為「玉郎」集團的一部分。第一原告人於1983年接管原先由黃先生經營的漫畫出版業務,並一直經營出版及知識產權授權業務至今。
第一原告人於1986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其後,黃先生於1989年辭任第一原告人的董事,並於1991年左右出售其於第一原告人持有的所有股份,此後與「玉郎」集團再無任何關係,而「玉郎」集團後來改名為文化傳信集團。
在2000至2020年期間,黃先生及其相關公司與原告人簽訂了多份授權協議(「授權協議」),原告人據此授權黃先生及其公司製作、出版及分銷《小流氓》及其相關作品和商品。
原告人與黃先生的關係自2012年開始轉差。原告人於2020年終止了授權協議。然而,黃先生及其公司繼續出版《小流氓》相關的作品。
原告人基於下列理由向法院申請對黃先生及其相關公司(統稱「被告人」)發出非正審強制令:被告人 (1) 侵犯第一原告人在《小流氓》的版權,(2)
作出假冒的侵權行為,及 (3) 侵犯第一原告人的商標。
原告人的案情指,儘管找不到轉讓協議,但第一原告人於1983年接管黃先生的出版業務時,已獲黃先生轉讓《小流氓》的知識產權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小流氓》的知識產權」)。第一原告人是《小流氓》及《龍虎門》商標的註冊擁有人。
被告人則認為,《小流氓》的知識產權的擁有人是黃先生而非第一原告人。
裁決
陸啟康法官批准原告人申請的非正審強制令,理由如下:
1. 原告人現時的擁有人於1991年才收購原告人,被告人不應利用原告人現時的擁有人無法查閱舊紀錄和文件這一點令自己有利。
2. 有大量其他證據顯示《小流氓》的知識產權已轉讓或轉移至第一原告人,例如
a. 第一原告人的上市章程註明,原告人集團自1984年開始在新加坡及馬來西亞授出其刊物的知識產權。要是《小流氓》的知識產權沒有轉讓或轉移至第 一原告人,它根本不可能作出上述授權。
b. 授權協議明文承認第一原告人是《小流氓》的知識產權的擁有人。
c. 被告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曾主張擁有《小流氓》的知識產權。
3. 基於雙方的交易,根據不容反悔原則,被告人不得否認第一原告人擁有《小流氓》的知識產權或主張黃先生擁有《小流氓》的知識產權。
4. 若被告人的侵權行為持續,原告人將蒙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5. 相反,被告人超過20年來一直承認原告人擁有《小流氓》的知識產權,直至最近才提出異議,因此被告人不大可能因非正審強制令而受到任何無法彌補的損害。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作品原創人不一定擁有其作品的知識產權。在判斷知識產權是否已轉讓時,正式轉讓協議並非法院考慮的唯一證據。創作者與出版商及其他商業機構交涉時,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誰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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