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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會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

2019-08-01
引言

香港奉行促進及維護仲裁自主及終局的政策,即對仲裁裁決實行最低的干預程度。[1] 任何人士如根據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該條例」)就某項仲裁裁決向法院尋求上訴許可,必須令法院信納仲裁庭的判決令人有嚴重疑問,而不只是涉及廣泛重要的法律問題。如要對仲裁裁決提出挑戰,除了上訴外,亦可根據該條例第81條(相等於《貿法委示範法》第34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在P v M [2019] HKCFI 1864一案中,原訟法庭便以仲裁程序不公造成重大不公為由,撤銷仲裁裁決的若干部分。

背景

案中的原告人委聘被告人根據一份載有仲裁條款的合約(「該合約」)進行建築工程。其後雙方就被告人以電郵及信件追討地盤管理費及保險費是否已符合該合約下的通知規定產生爭議,於是被告人向原告人展開本地仲裁程序。於2017年11月的第一次聆訊後,仲裁庭向原告人發出臨時裁決,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損失及開支連同利息(「第一項裁決」)。在仲裁程序中,被告人陳述的案情是,該合約並無規定它須就申索額外的保險費或地盤及總辦事處的管理費發出通知,而即使有此規定,原告人亦已豁免有關規定或被禁止就被告人沒有發出通知採取行動。雖然仲裁庭不接納被告人的申索,但仍然裁斷被告人所指的信件及電郵已構成該合約規定的通知。

原告人認為仲裁庭越權或並無按照各方協定的程序進行仲裁。因此,原告人根據該條例附表2第4(2)(b) 條及/或第4(2)(c) 及4(3)(c) 條以嚴重不當事件為理由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撤銷第一項裁決的若干部分或宣布有關部分無效。

此項申請由原訟法庭的陳美蘭法官審理。法官裁斷,原告人被剝奪了就合約的通知規定向仲裁庭作出陳詞的公平機會。原訟法庭根據該條例附表2第4(5) 條宣布第一項裁決的有關部分無效,須由仲裁庭重新考慮。案件其後發還仲裁庭重審,仲裁庭在審議各方再提交的陳詞後作出第二項臨時裁決,維持其就通知規定作出的判決(「第二項裁決」)。原告人基於相同理由就第二項裁決向原訟法庭提出質疑。

法院介入仲裁過程

原訟法庭重申,法院只關注仲裁程序結構是否持正,而非爭議的實質證據。原訟法庭認為,對仲裁裁決提出挑戰的申請人,必須同時證明嚴重不當及重大不公事件。為了平衡裁決終局性與保障各方在仲裁中免受不公平對待的需要,原訟法庭認為,證明嚴重不當事件的門檻必須較高,才足以構成法院介入仲裁過程的正當理由。至於是否屬重大不公事件,測試準則是假如沒有不當事件,仲裁庭會否採納不同觀點,以及裁決結果會否大為不同。

假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其若干部分,或宣布有關裁決無效,法院可視乎需要恢復或繼續仲裁,以處理被撤銷或宣布無效的事項。發還後,仲裁庭獲恢復的權力僅限於處理被發還審議的事項,不得超出其獲恢復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把案件發還給仲裁庭的目的是讓各方回到錯誤發生前處於的境況,從而補救不公平及不公正的情況。

裁決

高浩文法官認為,雖然仲裁庭給予原告人「最終答覆權」,務求讓原告人得到適當的陳述案情機會,但批准原告人再提交陳詞並不能糾正缺陷。鑒於仲裁庭一旦作出指示,各方均須受到其陳述的案情、已通過仲裁聆訊的證據及根據該證據作出的事實裁斷所約束,如果被告人當時有意向仲裁庭指出其信件構成該合約下的有效通知,他大可循適當手續申請修改狀書,若申請獲批准,幾乎可以肯定必須重新進行證據聆訊。因此,法院介入是次仲裁是有正當理由及必要的。

高浩文法官指出,「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十分重要,而案例顯示,在仲裁程序嚴重不當時,有需要讓法院能夠行使酌情權介入仲裁」。高浩文法官進一步表示:「法院在適當情況下介入仲裁,以及在未達到所須門檻時不介入仲裁,對於維持仲裁過程持正是同樣重要的」。

由於仲裁庭的重新考慮案件仍未能糾正嚴重不合程序的情況所引致的重大不公,原訟法庭認為再將案件發還仲裁庭重新考慮並無意義。原訟法庭信納原告人已對仲裁員徹底失去信任,因為該仲裁員再三為被告人闡述其沒有提出的案情,並且沒有讓原告人得到適當的機會處理新案情,故認為不宜再一次發還重審。因此,原訟法庭宣布仲裁裁決的有關段落無效,且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上訴申請費用。

總結

雖然法院為了維護仲裁的終局性不會輕易撤銷仲裁裁決,但本案清楚表明,當一方在仲裁中沒有獲得公平的機會以提述案情,法院便會介入仲裁。在極端情況下,當發還給原仲裁庭重新考慮並不足以彌補不合程序所引致的重大不公,法院將適當地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但請注意,如果各方並無明確地自願加入該條例附表2的條文,或仲裁協議並無明文訂明該協議所指的仲裁為本地仲裁,則法院將無權以嚴重不當事件或法律問題錯誤為理由介入裁決。因此,各方在草擬仲裁條款時應加倍留意,並應在訂立仲裁條款前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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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A Practical Guide》,2017年第4版,Sweet & Maxwell,第20.00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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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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