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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的名稱「太過相似」怎麼辦?──補救及防止方法概覽

2014-02-28

簡介
不少香港公司的註冊名稱都十分相似,尤其在華人文化中,大家都喜歡用吉祥的字眼,像「發」、「龍」或「運」等等。很自然地,便出現大量非常相似的公司名稱。

一間公司無論業務規模大小,都會很關注有沒有其他公司與自己公司的名稱相似得令人混淆,擔心大眾可能分辨不到名稱相似的公司(特別是不良商人故意為了利用別人商譽及聲譽而註冊的公司),令自己公司的商譽受損。

補救方法:提出侵犯商標及假冒申索
我們在2008年3月份的通訊〈別人成立的公司與你的公司名稱極為相似,可以怎辦?〉中,已討論過香港越來越多影子公司註冊的問題。我們指出,公司註冊處處長有權在影子公司註冊後12個月內指令公司更改名稱。因此,受影響的公司可以向公司註冊處投訴影子公司。

如果影子公司已註冊超過12個月,受影響的公司可以對名稱非常相似的公司提出侵犯商標及/或假冒訴訟,要求法院頒發禁制令,禁止對方使用有關公司名稱。公司註冊處處長收到禁制令後,會指令影子公司更改名稱。若影子公司不遵照指令更改名稱,公司註冊處處長有權將影子公司的名稱改為其公司註冊編號。

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最近在Power Dekor (Hong Kong) Ltd v Power Dekor Group Co Ltd (HCA 1139/2013) 一案中特別關注利用影子公司混淆顧客的情況。薛偉成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雖然影子公司的問題已存在一段時間,但《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只是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根據法院命令指令影子公司更改名稱,及禁止公司使用先前已指令不可使用的名稱註冊。

薛偉成法官認為這些措施「並未足夠,應認真考慮制定條文,容許公司註冊處處長在適當情況下執行更為有效的措施,包括拒絕註冊公司名稱或將與另一名公司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的公司註銷」。

畢竟,正如薛偉成法官指出,大量影子公司的存在,問題源於即使新公司的名稱與另一現有已註冊的公司名稱非常相似,但只要並非完全相同,公司註冊處處長也會准許以該名稱註冊。

雖然薛偉成法官在判詞中指示將判詞交予公司註冊處處長參考,但未知公司註冊處處長會否考慮到政策及訟費的影響,而採取更積極的措施解決這個由來已久的問題。

防止方法:避免以「太過相似」的公司名稱註冊
隨著新的《公司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公司註冊處處長於2014年1月發出了新版本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新指引」)。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條例》第108條基本上只是照搬現時《公司條例》(第32章)第22(2) 條,這方面的法律沒有甚麼改變。

不出所料,公司註冊處在防止影子公司註冊方面,維持被動的角色。新指引重申,公司名稱獲得註冊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受到其他人反對,而且「公司名稱獲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獲授予該公司名稱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標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因此,申請人應確保採用的名稱不會與註冊商標相似或與另一公司的名稱『太過相似』。」

新指引亦列出公司註冊處在判斷兩個公司名稱是否太過相似時會考慮的準則,以下我們提供一些例子說明:

1.         名稱相同:例如「KWUN TONG ENGINEERING LIMITED」會被視為與「KWUN T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太過相似」。
2.         名稱發音相同:例如「興隆」聽起來與「興龍」相同。
3.         名稱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差異,而不會造成顯著差異:例如「KWUN TONG COLOUR LIMITED」與「KWUN TONG COLOR LIMITED」。
4.         不會造成顯著分別的英文文法差異:例如「ADVANCE」與「ADVANCED」。
5.         含有相同特色成分的名稱:
a.         附加描述足夠的名稱:例如「ABC服裝有限公司」與「ABC食品有限公司」
b.         附加描述不足的名稱:例如「ABC服裝有限公司」與「ABC服飾有限公司」

雖然公司註冊處處長獲賦予上述權力,但目前並無主動行使此權力,指示影子公司遵照《公司條例》第22條(或即將生效的新《公司條例》第108條)更改名稱。清除現存影子公司的工作,目前由公司註冊處和法院分擔。以現存的大量已註冊影子公司來看,公司註冊處執行這項工作起來也不容易。

總結
歸根究柢,兩間公司的名稱是否「太過相似」是一項判斷,需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鑒於公司註冊處處長未必會積極地清除現存的影子公司,有意成立新公司的人士應在公司註冊處進行詳盡查冊,檢查有沒有相似的名稱,以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亦應向商標註冊處申請商標註冊,以保障公司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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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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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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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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