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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東糾纏於定期租船合同與船隻共用協議之間…

2011-12-0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Sinokor Merchant Marine Co Ltd v Vessel Marcatania [2011] HKEC 1585一案中裁定,如果船東不是船隻共用協議的訂約方,而提單亦不是代其發出,那麼船東就有關協議及提單下所運載之貨物,船東所需負的責任並不受其條款所規限。


當船東糾纏於定期租船合同與船隻共用協議之間…

案情

原告人長錦商船株式會社(「長錦」)與C& Line及另一間船務公司訂立了一份船隻共用協議(「共用協議」),以共用各方指定的船隻及運載量(貨位)運送貨物。Marcatania是由C& Line提供的其中一艘指定船隻,是C& Line根據一份NYPE1946)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向Marcatania的船東(即被告人)(「船東」)租用的。

C& Line開始拖欠支付船租予船東,船東便將Marcatania從定期租船合同中剔除,從而令C& Line不能再營運MarcataniaMarcatania抵達香港時,船東拒絕長錦要求:(a) 在香港卸下指明運往香港的貨物,及 (b) 將其餘貨物繼續運往其原定目的地,船東並要求長錦支付尚欠的船租。經過多次商討,最後船東只同意在香港卸下所有貨物(包括本應繼續運往上海或釜山的貨物)。

長錦後來控告船東違反委託保管條款及侵佔財物。


爭論點

由於長錦和船東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本案的爭論點在於長錦是否能夠證明,船東是在共用協議條款或長錦發出的提單的規限下接受以Marcatania運載貨物,以及船東拒絕在香港卸下貨物及拒絕將其餘貨物繼續運往上海或釜山,是否違反委託保管條款及侵佔財物。

一般而言,受託保管人有責任在當時的受託保管情況下,為貨物採取所需的合理謹慎措拖,並應要求將貨物轉交予有權即時管有貨物的委託人。

長錦認為船東是在共用協議條款的規限下接受以Marcatania運載貨物,但法院不接納此論點,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船東並非共用協議的訂約方。相反,船東只授權C& Line根據定期租船合同的條款運載貨物。

法院接納船東的論點,即船東有權因C& Line拖欠船租而剔除出租船隻。因此,因共用協議任何一方無力償債或拖欠船租,以致共同協議下的船隻有可能被剔除的風險,應由共用協議的訂約方承擔。

法院亦不接納長錦的論點,即船東有責任根據共用協議條款或長錦簽發的提單,從香港繼續運載貨物到其他目的地。

船東並無就Marcatania上的貨物發出任何提單,所有提單均是長錦以承運人身分發出的,並不是代表船東發出。沒有證據顯示船東曾看過該些提單或授權長錦代為發出提單。亦沒有好的理由解釋為何船東受託運載貨物時,須受長錦的提單條款規限。

長錦未能成功控告船東違反委託保管條款。


侵佔財物

長錦提出侵佔財物的申索,是因為船東在Marcatania抵達香港後,沒有立即將貨物交予長錦。

非法保存可構成侵佔財物。如果有權即時管有貨物的委託人提出了交付貨物的要求,而受託保管人拒絕交付貨物,或可證明屬非法保存。然而,如果對委託人是否有權接收貨物存疑,受託保管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有關查詢。

法院認為,雙方對於船東在未獲C& Line支付所欠船租前是否有權就船上所有貨物行使留置權存有爭議。船東與長錦隨後展開商討。法院認為船東及其律師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考慮留置權問題及繼續運載貨物的聲稱責任。法院的結論是,船東用16日的時間來決定不行使留置權並在香港卸下所有貨物,並非不合理。因此,船東並無侵佔C& Line財物(即有關貨櫃)。

為了作出完整的論述,法院進一步討論,即使船東有侵佔財物,長錦亦未能證明其蒙受損失,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長錦須另行租用其他貨櫃,或推掉潛在的貨櫃租用者的生意。


評論

就船隻共用協議而言,訂約方承受的風險是其中一艘或以上的船隻可能因為拖欠船租而被剔除。為降低此風險,最好只邀請船東而非承租人訂立此類安排。在侵佔財物方面,雖然,眾所周知貨櫃出租可以產生收入,但即使當貨櫃被扣留而貨櫃主人不能使用,除非貨櫃主人能夠證明因此蒙受了損失,否則亦而不能夠追討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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