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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證監會邀請出席會面,應怎樣做?

2015-01-30

相信沒有人會喜歡收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出席會面通知,與證監會人員會面本文將簡單解釋收到出席會面通知時應怎樣回應。


簡介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182條,證監會有權調查任何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事情:

  1. 任何觸犯該條例的罪行;
  2. 在任何證券、期貨或槓桿式外匯投資的買賣或管理中參與欺詐行為的任何人士;
  3. 任何已發生的市場失當行為;
  4. 任何違反該條例的披露規定的情況;或
  5. 任何不符合公眾利益的任何證券、期貨或槓桿式外匯投資買賣。

證監會亦可為協助香港以外的監管機構而進行調查。


會面通知

根據該條例第183條,證監會可就第182條下進行的調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被調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擁有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士在調查員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會面,回答任何與調查事宜有關的問題(「會面通知」)

從收到通知者的角度而言,會面通知標誌著調查過程的開始,一收到會面通知,便負有出席會面的法律責任。不遵從會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辯解,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假如會面通知從未為收件人知悉,例如因為地址錯誤,這類情況則構成不遵從會面通知的「合理辯解」。

收到會面通知後,收件人首先應弄清楚自己是「被調查人士」還是「協助調查人士」,若是被調查人士,即表示他因可能涉及某些不當行為而「須接受」調查。

會面通知亦會概述懷疑在指定期間內發生的不當行為,被調查人士或協助調查人士在出席會面前,應仔細了解會面通知所述的不當行為,以及自己在該不當行為中是甚麼角色(如有)。由於收到會面通知的人士不可與任何人討論此事(見下文),他只可就其權利和責任徵詢律師意見,律師亦會評估被調查人士的法律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誤信法律意見並非不出席第183條會面的合理辯解。於2010年,兩人因為倚賴了錯誤的法律意見而沒有出席證監會會面,兩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一個月。因此,收到會面通知的人士最好委聘一名勝任而且熟識這個法律範疇的律師,就證監會的通知提供適當意見。


證監會會面與警方會面的分別

證監會的會面與其他執法部門(例如警方或廉政公署)的會面有著根本的分別:受訪者在證監會會面中並不享有憲法賦予的緘默權,而是負有嚴格法律責任,必須回答證監會提出的所有問題,不回答或給予不真實或誤導的答案屬刑事罪行

此外,收到會面通知的人士亦負有保密責任,須把調查一事保密;除徵詢法律意見外,不得向其律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透露與調查有關的資料。違反保密規定屬刑事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儘管證監會擁有這樣大的調查權力,但該條例對必須回答問題的人士設有程序上的保障,以平衡各方權利。

在會面過程中,如果受訪者認為他就某條問題的回答可能使自己入罪,他可以在回答前作出「聲明」。一旦作出聲明,其聲明範圍內的答案均不可在刑事程序中獲接納為對他不利的證據(少數情況下除外)。但該等答案依然可以在紀律、民事或行政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

出席會面的人士最好由律師陪同,因為律師有助確保受訪者適當地就可能導致入罪的答案作出上述「聲明」,而且由於受訪者必須即時回答所有問題,他可能需要在回答前即時獲得法律意見。


總結

鑑於受訪者在證監會的會面中不享有緘默權,稍一不慎,就可能誤中陷阱,面臨意料之外的刑事責任,因此,收到會面通知的人士應及早委聘律師,而且最好由律師陪同出席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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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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