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僱主清盤,僱員可以怎樣做?
引言
亞洲電視清盤的消息是近期城中熱話之一。作為僱員,一旦僱主無力償債並拖欠薪金,究竟可以怎樣保障自己?應入稟申請僱主清盤/破產,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還是乾脆離開公司?
申請僱主清盤/破產?
其中一個直接保障自己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請僱主清盤或破產,等候法院頒下清盤令或破產令後,再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出售公司資產,以支付欠薪。不過,這是一個冗長的程序,而且雖然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5條,僱員的欠薪屬優先付款項目,但公司資產出售所得款項,首先還是須用於向有抵押債權人(例如提供了固定押記的債權人)還款,以及支付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薪酬。因此,僱員亦可考慮下列其他保障方法。
申請破欠基金?
簡介
另一個保障方法是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即不涉及承認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付款)。破欠基金受香港法例第380章《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規管,在 (1) 僱主被入稟申請清盤/破產,及
(2) 僱員的工資/利益未獲支付的情況下協助僱員。然而,有兩類人士的申請通常不獲接納:(1) 公司的董事,及
(2) 受僱於家族業務並且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
破欠基金支付的項目
特惠款項包括:(1) 欠薪,(2)
代通知金,(3)
遣散費,及
(4) 未放法定假日及未放年假薪酬。但僱員應注意,並非所有欠薪/利益都可追討,因每類特惠款項都設有金額上限。此外,僱員應留意每類特惠款項的申請時限,以免因延誤申請而令權益受損。
乾脆離開公司?
正如上文所述,僱員須在僱主已被申請清盤/破產的情況下,才可申請破欠基金。但對於僱員來說,提出清盤/破產呈請的法律費用可能是沉重的負擔,因此只好等待債權人或股東提出呈請或公司進行自願清盤。不然,僱員可考慮乾脆離職,盡快另謀高就,以免被拖欠更多薪酬。在此情況下,僱員可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10A條終止僱傭關係。
第10A條訂明,如任何工資由工資期最後一日完結起計的一個月內仍未獲支付,僱主即可被視為已終止僱傭合約。在此情況下,僱員無須給予終止僱傭通知或代通知金,但僱主仍須支付整個通知期的薪酬,以終止合約。因此,假如僱員的薪酬本應在每月最後一日發放,而1月份的薪酬尚未支付,僱傭合約則被視為在3月1日終止,而僱主仍須支付僱傭合約中的議定通知期總月數的代通知金。
總結
遇到僱主無力償債是不幸的事情,不過僱員仍可藉著上述方法保障自己。在僱主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僱員應盡快採取一切所需步驟,包括向勞工處求助及徵詢法律意見,為自己爭取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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