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採取甚麼方式判斷仲裁協議的管限法律?
簡介
仲裁協議的管限法律應如何判斷?是載有仲裁協議的合約的適用法律,還是仲裁地的法律?我們可從英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近就 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Respondent)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Appellant) [2020] EWCA Civ 5 一案作出的重要裁決得到一些啟示。
案情及法律程序
PJSC Unipro 在俄羅斯擁有一家發電廠(「該廠房」),而上訴人是該廠房的保險人。PJSC Unipro 與另一間公司(總承建商)就在該廠房進行的建築工程訂立合約,而總承建商其後委聘答辯人為次承建商。總承建商與答辯人之間的合約(「該合約」)訂明,由於該合約而起的爭議「……須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而最終解決」及「……仲裁地為英國倫敦」(「該仲裁協議」)。
2016年,該廠房因火災而嚴重受損。上訴人因此就 PJSC Unipro 提出的保險索償支付賠償,並因而取得 PJSC Unipro 就有關火災造成的損害向第三方(包括答辯人)追討賠償的權利。
儘管上訴人與答辯人之間訂立了該仲裁協議,但上訴人在俄羅斯就火災對該廠房造成的損害向答辯人提出申索。在俄羅斯的法律程序中,答辯人提交一項動議,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申索,並以爭議應按照該仲裁協議解決為由,要求將上訴人的申索提交仲裁。俄羅斯法院駁回答辯人的動議,但亦基於案情駁回答辯人向所有被告人提出的申索。答辯人其後在英國法院提出申索,理由是上訴人在俄羅斯法院採取法律程序,違反該仲裁協議,因此尋求英國法院對上訴人發出禁訴令。答辯人的申請在原審時被駁回,但其後獲上訴法院裁定上訴得直。上訴法院表示,一般而言,倘若沒有明確訂明所選用的法律,仲裁協議將被推定為受仲裁地法律所管限,除非「案件的任何具體特點表明有強而有力的相反理由」,則作別論。因此,上訴法院應答辯人的請求發出禁訴令。上訴人因此向最高法院上訴。
上訴人在上訴中指出,雙方已選擇俄羅斯法律為該合約的管限法律,所以即使他們選擇倫敦為仲裁地,當中亦存在一項隱含的共識:該仲裁協議將同樣受俄羅斯法律管限。因此,上訴人認為上訴法院錯誤發出禁訴令,而且英國法院不應干預俄羅斯的法律程序。
法律原則
最高法院以三比二大比數確認以下一般規則:倘若訂約方並無指明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惟已選擇載有仲裁協議的合約的管限法律,則該選擇將適用於仲裁協議。然而,訂約方如沒有就合約的管限法律作出任何選擇,則預設規則適用:仲裁協議受與其「有最密切關連」的法律管限。一般來說,即是仲裁地法律。
最高法院大多數法官提出的理據如下:(i) 仲裁地為進行仲裁的地點,仲裁協議的目的及主題事宜與載有仲裁協議的合約並不相同;(ii) 有關規則與國際法律(尤其是《紐約公約》)及其他立法政策一致;(iii) 有關規則相當可能維持訂約各方的合理期望:透過指明仲裁地點,他們亦已指明管限仲裁協議的法律;及 (iv) 有關規則在法律上提供確定性。因此,鑒於該合約並未訂明其管限法律,故此就該仲裁協議而言,合適的法律選擇應是英國法律,即是與該仲裁協議有最密切關連及適用於仲裁地的法律。
在作出上述裁決時,最高法院大多數法官亦裁定上訴法院錯誤地認為可有力地推定雙方已選擇仲裁地法律作為仲裁協議的管限法律,因為仲裁協議是「有別於及獨立於合約的協議」。最高法院認為,此概念把仲裁協議與載有仲裁協議的合約之間的可分割性定得過高。假如雙方已加入法律選擇條款以管限合約,該條款亦應被視為管限合約所載的任何仲裁協議的法律選擇。即使仲裁協議被視為與合約分開的協議,但仲裁條款仍屬合約所訂權利及義務的重要部分。
最高法院亦討論了獲上訴法院採納的「重疊論點」,當中指出由於仲裁程序法(管限雙方之間仲裁程序的程序法律)與仲裁協議自身的法律有著密切關係,兩者應是相同的法律。倘若雙方已選擇不同的仲裁程序法,則一般應推定合約的管限法律不適用於仲裁條款。對此,最高法院裁定,儘管雙方選擇的仲裁地及仲裁程序法或許足以證明他們已選擇以仲裁地法律管限仲裁協議的推論,但不應視為一成不變地應用的推論。
裁決
在考慮本案爭議適用的正確法律原則後,最高法院大多數法官裁定,該合約及該仲裁協議均不包含任何法律選擇。最高法院同意,考慮到該合約的複雜性,有關法律選擇的遺漏是故意的,因而拒絕接納上訴人因該合約內各個部分均提述俄羅斯法律為「適用法律」,而指該合約應受俄羅斯法律管限的說法。
因此,預設規則適用,該仲裁協議受雙方所選的仲裁地(即倫敦)的法律管限,原因為它是與爭議解決條款有最密切關連的法律。因此,最高法院大多數法官維持上訴法院的結論,即英國法律管限該仲裁協議,儘管基於上文所討論的不同原因。因此,上訴法院在本案中發出禁訴令是合法的。
要點
訂約方如對管限仲裁協議的法律選擇有任何爭議,應首先審閱其合約,以確認當中是否有任何法律選擇條款。根據最高法院在這宗重要案例中作出的裁決,如沒有法律選擇條款,則仲裁地法律(即與仲裁協議有最密切關連的法律)相當可能獲採納為管限法律。為避免就審判權問題發生爭議,合約雙方在訂立任何載有仲裁條款的合約前,最好仔細檢查合約條文,並在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以確保把其優先選擇的法律選擇條款妥為加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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