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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僱員私下經營競爭業務並將客戶聯絡資料傳送到自己的私人電郵帳戶, 僱主可以怎樣做?

2024-10-29

簡介

試想像:一名僱員在受僱期間私下經營與僱主競爭的業務,並以公司電郵帳戶把一封電郵草稿發送到其私人電郵帳戶,內容為邀請僱主的客戶選用僱員私下經營的競爭業務。僱員亦將僱主客戶的聯絡資料發送到其私人電郵帳戶,並在離職後接洽僱主的客戶招攬業務。僱主可以對這名前僱員採取任何行動嗎?

在最近Conpak Management Consultants Ltd v Luk Wai Ting [2024] HKDC 1545一案的裁決中,法院審視了這種情況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違反保密責任、利益衝突、違反受信責任及終止僱傭後的濟助等。

背景

原告人(「僱主」)是一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及相關服務,包括稅務諮詢。被告人是其前僱員(「僱員」),於2016829日至2018731日期間任職稅務經理。

僱員在受僱期間:

1.      從未申報他擁有及控制一間與僱主競爭的公司WILTAX & COMPANY(「WILTAX」),因而違反僱傭合約。

2.      使用僱主向他提供用於與僱主客戶溝通的電郵帳戶(「工作電郵帳戶」),把以下內容發送到其私人電郵帳戶:

a.        一封致僱主客戶通利音樂基金有限公司(「通利」)的電郵草稿,附有以下文件:

i.        稅務服務委聘書,委聘WILTAX就稅務局於2017815日向通利發出的信函提供專業服務,收費為65,000港元(未計墊支款項);及

ii.      委任書,其前提是通利委聘WILTAX為其代表以處理稅務局於2017815日向通利發出的上述信函。

b.        223 據稱載有僱主客戶的身份的電郵,而電郵內容保密,未有向法院披露。

僱主控告僱員在受僱期間及之後作出多項違規行為,包括:

1.      未經授權披露及轉發工作電郵帳戶內的電郵所載的資料,包括僱主過往及現有客戶的聯絡資料(「該等資料」);

2.      在受僱期間單獨擁有及控制競爭業務 WILTAX,從而構成的利益衝突;及

3.      在離職後向前客戶發送電郵,將業務機會導向WILTAX

僱主控告僱員違反合約、保密責任及受信責任,並請求法院:

1.      發出禁制令,禁止僱員進一步披露該等資料; 

2.      命令僱員交出在其管有、權力、保管或控制範圍內一經使用或披露即違反禁制令的所有文件及/或資料;及

3.      就僱員違反保密責任及/或僱傭合約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或命令僱員交出利潤。

爭論點

法院考慮了以下主要問題:

1.      該等資料的內容為何,以及就僱主請求的補救措施而言,該等資料是否具備機密性質;

2.      僱主是否曾同意僱員在受僱期間使用僱員自己的私人電郵帳戶工作;

3.      僱員是否未經僱主事先批准或同意,向其他人士、公司或機構披露該等資料;及

4.      僱員是否不當地及違法地把僱主的客戶轉至僱員本人及/或其獨資經營的 WILTAX並代僱主接收上述業務,從而構成與僱主利益衝突的行為。

裁決及理由

雖然法院駁回僱主的申索,但亦就僱員作出以下裁斷:

1.      僱員獨資經營與僱主競爭的業務而未有披露其商業利益,違反了僱傭合約中要求他就其他工作取得批准及申報利益的規定。

2.      僱員並未獲得僱主批准將其工作電郵帳戶內的電郵轉發至其私人電郵帳戶。

3.      就僱主的稅務諮詢業務而言,僱員對僱主負有受信責任。使用工作電郵帳戶但卻以WILTAX名義草擬電郵顯然構成利益衝突。

法院主要基於以下理由駁回僱主的申索:

A.    欠缺機密性質

法院基於案情認為該等資料不具備所需的機密性質。

在判斷該等資料(包括客戶聯絡資料)是否保密資料時,法院採用了Kuoni Travel (China) Ltd v Kelly Frances Richards and others, HCA 1265/2006一案的原則,包括:

1.      有關資料必須用是於交易或業務的資料。

2.      有關資料是保密資料,即尚未進入公共領域。

3.      有關資料可以輕易地與僱員可自由使用的其他資料分隔。

4.      有關資料一旦披露,將對資料擁有者造成真實或重大的損害。

5.      擁有者必須限制有關資料的傳播,或至少不鼓勵及不允許其廣泛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僱員有關資料的保密性質。

機密的其中一項基本元素是公眾不能取閱有關資料,但僱主未能證明這一點。

就涉案的223封電郵而言,僱主認為,由於該等資料來自僱主的業務過程,因此必定是公眾不能取閱的「機密」資料,但法院不同意。法院認為,雖然該等資料可能是在僱主業務過程中產生的,但不等於公眾不能取閱。法院指出:

1.      僱主並未告知法院該等電郵所涉客戶的身份,故未能令法院信納該等電郵中的聯絡資料屬機密資料。

2.      僱主在舉證時完全沒有陳述或引用其聲稱為機密的電郵的任何內容,毫無證據證明該223封電郵載有任何機密內容。

B.    沒有證據顯示因違反受信責任及利益衝突
而造成損失及/或業務流失

雖然僱員違反了僱傭合約以及對僱主的稅務諮詢業務負有的受信責任,但法院認為,所造成的利益衝突僅限於草擬給通利(即潛在客戶)的電郵。僱員與通利沒有達成任何交易,因此僱員沒有獲利,僱主只是失去了商機。僱主需要證明僱員的違規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才有充分理由發出禁制令或要求損害賠償。法院不能假定僱員在WILTAX的業務獲得的所有利潤均源自僱員違反責任。

法院裁定僱主未能證明其案情,因此駁回僱主的申索。

要點

Conpack案中,法院基於案情駁回了僱主的申索。儘管僱員違反了僱傭合約及受信責任,但基於僱主向法院提交(或未能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僱員沒有濫用機密資料,尤其是僱主未能令法院信納該等資料屬「機密」性質。由於僱主未能證明「機密」的基本元素,即公眾不能取閱該等資料,因此法院不信納該等資料具備所需的機密性質,僱主亦無權獲得其要求的解僱後保障。故此,法院駁回僱主的申索。

防止僱員在受僱期間與離職後濫用機密資料的法律原則大不相同。一般而言,僱員在受僱期間負有隱含的忠誠責任,如非為了僱主的利益,不得透露或使用與僱主業務有關的機密資料,證明僱員違責的門檻較低。但在僱員離職後,僱主可獲得的濟助僅為限制濫用或披露商業秘密或同等的機密資料,重要性較低的機密資料不受保護。

機密資料以及僱主是否有權限制前僱員使用機密資料的問題,涉及相當複雜的法律原則,需要仔細考慮法律及實務問題。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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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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