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釣魚電郵詐騙案中,法院會接納甚麼證據為抗辯洗錢控罪的可信證據?
簡介
在HKSAR v Mondesir Johnny [2021] HKCA 1168一案中,上訴法庭(「法院」)審理來自區域法院一宗涉及洗錢控罪的上訴案。此案說明在網絡釣魚電郵詐騙案中,法院在評估被告人解釋何以收到款項的抗辯理由時,會考慮哪些重要因素。
背景
案情
被告人是一名在海地出生的加拿大公民。他並不居於香港,但在香港維持一個銀行帳戶。於2016年7月28日,Agriteam Canada Consulting Limited(「該公司」)由於一封網絡釣魚詐騙電郵而誤將827,265.23加元(「該款項」)存入被告人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滙豐帳戶」)。該匯豐帳戶在事發前超過3年由被告人開立,但開立後一直不活躍。
被告人在數日內以下列方式耗散了該款項:
- 轉移至被告人在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部分款項隨後再轉移至被告人姐姐及已故母親的海外帳戶;
- 轉移至Marquisa Limited的帳戶,此公司的唯一簽署人及股東為被告人的妻子;及
- 在被告人在香港逗留期間,分7次在櫃枱或透過櫃員機提取現金。
被告人被控以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俗稱「洗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3) 條。
辯方案情
辯方案情指,被告人從其亡母繼承了一幅位於海地克魯瓦德布凱區(Croix-des-Bouquets)的土地(「該土地」),其後將該土地出售給一名他以為是該公司主席兼行政總裁的男子。該土地據稱將以925,000美元(相等於120萬加元)出售,分兩期付款:(i) 首期付款(售價的30%)支付到被告人在海地的帳戶;及 (ii) 餘額(售價的70%)支付到其滙豐帳戶。
被告人聲稱,部分款項轉帳至其妻子及姐姐,因為她們都有權獲得被告人母親的遺產。至於轉帳至被告人母親銀行帳戶的款項,是用作支付遺產管理的開支。
區域法院的裁決
法官認為被告人不可信,因為他無法提供任何關於轉讓該土地的文件正本,而且該款項與被告人聲稱的該土地轉讓價格不符。尤其是,被告人很快便耗散了該款項,並於完成分批轉帳及提取該款項後,即日離開香港。區域法院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他被判監禁4年半。
上訴
被告人基於以下理由就定罪提出上訴:
- 法官沒有考慮到被告人強調自己知悉加拿大財務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的政策,禁止任何可公訴罪行的收益離開加拿大的銀行;
- 法官在缺乏法證專家證供的情況下,錯誤地拒絕被告人提供的文件;
- 法官在作出裁斷時錯誤地闡釋和解讀正式法庭文件的資料;及
- 法官對被告人作出的推斷並不公平。
法院拒絕進一步押後上訴許可的聆訊,拒絕被告人提交新證據(即銷售契據的真確本)的請求。由於欠缺真確證明文件只是評估被告人可信性的因素之一,因此這類文件不大可能符合在上訴中提出新證據的資格。
理由一:被告人知悉匯報規定
被告人認為,法官沒有考慮他知悉加拿大的銀行匯報規定。根據加拿大的《犯罪得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加拿大銀行應向FINTRAC匯報任何10,000加元或以上的國際資金轉移。
法院不接納這個理由,因為法院看不到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悉FINTRAC的政策。無論如何,即使被告人知悉此政策,但對於審訊的爭論點(即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亦於事無補。
理由二至四:根據證據作出的推斷
被告人嘗試透過出示各項文件的影印本,以證明他真心相信該款項代表購買該土地的付款,他認為原審法庭錯誤地拒絕他提供的證據。法院不同意。被告人未能令法官信服他曾與該公司進行土地轉讓,因為他無法提供相關文件正本。被告人有能力委託律師和大律師以及他聲稱得到母親的遺產,顯示他有方法和資源取得文件(如有)。故此,被告人聲稱相關文件正本位於海地或越南而無法取得,只是徒勞地企圖迴避責任。
因此,法院根據無爭議的事實作出推斷是合理的做法。被告人與該公司此前從未有交易,而他的滙豐帳戶卻收到來自該公司的大筆款項。他並非居於香港,在香港亦無家屬或業務。他的滙豐帳戶自2013年4月開立以來一直不活躍,而他卻特意來港一日遊,透過現金提款及銀行轉帳迂迴地耗散了其中大筆資金。即使被告人使用真實身份、在其帳戶維持大額結餘,並在資金耗散後繼續入境香港,這些事實亦無助他抗辯。
總結
法院駁回被告人就其定罪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網絡釣魚電郵詐騙往往涉及跨境銀行活動。就洗錢控罪提出的抗辯須由確實的證據支持。純粹聲稱某些證據因位於海外而無法取得並不足以支持抗辯;被告人知悉反洗錢政策也不大可能證明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處理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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