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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被的士或電召車的車廂鏡頭拍攝了私人影片並瘋傳,可以怎麼辦?

2019-04-30

簡介

在香港,部分的士或電召車為了保安及安全理由,在車廂安裝了錄影鏡頭拍攝乘客。一些缺乏操守的司機可能會在未經乘客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拍攝到乘客樣貌及私密活動的影片分享或上載到社交媒體或出售給傳媒機構。影片一旦在網上瘋傳,被拍攝的乘客便可能受到滋擾和困擾,尤其是他們並無想到自己會成為瘋傳影片的主角及該影片攝錄了其私密行為。

對於這種洩露未經授權影片而可能嚴重侵犯乘客私生活的情況,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附表1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遵守多項程序及責任。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即違反該條例。資料使用者(包括但不限於的士或電召車的司機)如未經授權披露錄影片段,或會受到民事及刑事起訴。

當事人可怎樣追究責任?

提出投訴

在的士或其他車輛內拍攝的影片被瘋傳的情況下,只有資料當事人(即被拍攝的人士)可以根據該條例第37條就任何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提出投訴。資料當事人無需證明自己因為上述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害。

私隱專員接獲投訴後,可進行調查並就調查結果公布個案簡述。如果私隱專員認為資料使用者違反了該條例,便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糾正或停止違反該條例的行為。該條例第50A條訂明,不遵守執行通知者,最高可被判處兩年監禁及罰款港幣50,000元。私隱專員亦可將不遵守執行通知或該條例下的任何刑事罪行轉介警方檢控。然而,私隱專員無權命令違法者賠償或道歉(見Chan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Administrative Appeals Board, AAB No 4/19971997710日)。資料使用者如不服執行通知,可在14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提出民事訴訟

除提出投訴外,假如違反該條例的行為造成資料當事人損失或情感受到傷害,資料當事人亦可根據該條例第66條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索償。

可能被投訴/控告的對象?

資料使用者可被投訴或控告違反該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根據該條例第2條,「資料使用者」的定義是「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因此包括持有含個人資料的影片的的士或其他車輛司機、購買該影片的傳媒機構以及任何散佈該影片的人。

可能被投訴/控告的理由?

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

根據該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合法、公平及不超乎適度。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告知資料當事人:

  • 他是必須抑或是可自願提供該資料,以及若不提供該資料便會承受的後果(除非後果顯然易見);
  • 該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及
  • 該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

因此,的士或其他車輛的司機以及其他資料使用者須通知乘客(例如在車內或車外張貼告示)車上裝有鏡頭,讓乘客選擇是否乘搭該的士或車輛。如沒有通知乘客,將被視為違反該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

為確保合法及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司機及其他資料使用者須證明他們有正當理由收集個人資料,例如為監察司機的服務及減少司機與乘客的糾紛。此外,如果能夠從影片中輕易辨別資料當事人的身分,亦可能不屬於「公平」的資料收集。

保障資料原則第3原則

根據該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第3原則,個人資料只可為以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

  • 原本收集該資料時的目的(即使並非原本目的,亦必須是資料當事人合理預期的目的,見Ng Shek Wai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2015] 2 HKLRD 121);
  • 直接有關的目的;或
  • 資料當事人已同意的目的。

因此,如果司機安裝攝錄系統的原本目的是為了識別、安全或在被投訴的情況下自辯,但其後卻為了其他目的甚或毫無目的而向第三方披露影片,即違反了該條例。

該條例第64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64條,任何人如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從該資料使用者中取得並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而意圖是獲取得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損失,或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專員有責任檢控任何違反該條例第64條的人。

可否根據一般侵權法控告侵犯私隱或誹謗?

目前,一般侵權法下的私隱權並不適用於香港。Kaye v Robertson [1991] FSR 62一案指出,侵權法下的私隱權一直以來不獲承認,因此現在只能透過立例保障私隱權。然而,英國法院現接受就濫用或不當披露私人資料而提出訴訟。在Campbell v MGN Ltd [2004] UKHL 22一案中,上議院裁定,任何人如取得個人資料,而該資料的性質會令人產生合理的保密期望,該人便負有保密責任。至於香港法院會否跟隨該案例,容許以濫用私人資料為理由而提出索償,以提高對市民私隱權的保障,仍有待分曉。

雖然被攝錄的人士可能因影片未經授權散布以致聲譽受損,但要控告發布影片的報章/傳媒誹謗卻未必可行,因為他們可以堅稱只是作出事實陳述作為抗辯理由。

要點

的士及其他電召車的司機應注意,為非原本目的或非法目的而使用及流傳在車上攝錄的影片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謹慎的做法是在車上張貼「錄影中」或「此車已裝設保安鏡頭」等告示。假如影片被公開,被拍攝的乘客可提出投訴及對攝錄者及發布者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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