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配偶拒絕支付贍養費,我該怎麼辦?
簡介
不按照法院贍養令支付贍養費的情況如今十分常見,除了因經濟困難或沒有能力支付的情況外,有時即使前配偶有經濟能力付款,亦可能因為心懷不滿而拒絕向對方支付贍養費。本文將探討 (i) 透過向法院提出申請來處理這種情況的現行機制,及 (ii) 法院因應近期YBL v LWC [2016] HKEC 2791案件裁決而對該機制的看法。
現行的判決傳票機制
在現有制度下,如前配偶(「判定債務人」)拒絕或未能按照贍養令支付贍養費,應獲得贍養費的一方(「判定債權人」)可考慮透過申請判決傳票(judgment summons)來強制執行法院命令。
申請一經提出,法院即會審查判定債務人按照贍養令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能力(「審查程序」)。審查程序使判定債權人可獲取更多關於判定債務人經濟能力的資料。如判定債權人可證明前配偶故意不支付贍養費或為逃避付款而處置資產,法院有權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長達三個月(「交付羈押程序」)。
如判定債務人缺席聆訊,法院將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並要求判定債務人出席。如在押後聆訊中判定債務人仍然沒有出席,法官可在判定債務人缺席的情況下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
監禁的威嚇
由於監禁後果嚴重,法院在決定是否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時一般會謹慎處理。在X v Y [2002] HKEC 823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羈押令是最後途徑,只應在判定債務人「傲慢地漠視」贍養令的情況下才使用。在有些案件中(例如BT v YHK [2015] HKEC 1880一案),法院會向判定債務人作出暫緩執行的羈押令,給予判定債務人「第二次機會」支付尚欠的贍養費(即判定債務人只要在法院指定限期內支付尚欠的贍養費,便無須因故意違反贍養令而即時入獄)。
現行機制需改革
近期YBL v LWC一案,法院討論了另一個關於判決傳票機制是否合憲的問題。此案中的判定債務人因持續拖欠每月贍養費而被下級法院交付羈押三個月,上訴法庭基於現行判決傳票機制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而撤銷判定債務人的羈押令。上訴法庭審視現行判決機制後,強調現行做法急需修改。上訴法庭亦認為,家事法庭至少目前有必要發出實務指示制定適當的做法,以及考慮刊發小冊子及標準表格,以協助及指引親自應訴的當事人申請判決傳票及進行抗辯。
總結
鑒於法庭提出的意見,任何人如欲透過判決傳票申請強制執行贍養令,均應審慎行事。而在可行的情況下,採用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可能更加湊效,例如申請入息扣押令,要求贍養費付款人的僱主從其薪金中扣除一定數額以支付所欠贍養費。無論如何,我們應謹記嚴格遵守所有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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