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發行人在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的披露規定?
於2013年5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豁免《主版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若干披露規定的問題,作出了三項上市決策。該等上市決策顯示,聯交所就豁免申請作出決定時,繼續緊隨《有關申請豁免遵守及更改上市規則規定的指引》(「該指引」)。
簡介
為保障上市發行人的股東及整體公眾的利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訂明了上市發行人必須披露的某些交易詳情。另一方面,聯交所亦可能應上市發行人的申請,根據《上市規則》第2.04條豁免、更改或不要求遵守《上市規則》,以配合個別個案的情況。
該指引
聯交所於2008年11月發出該指引,說明聯交所在評核豁免申請時的考慮因素的詳情,並為提出豁免申請的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該指引列出一些通則及聯交所的部分考慮因素。就豁免申請作出決定時,聯交所會考慮個案的情況、申請豁免的原因及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要求遵守《上市規則》是否對上市發行人構成不必要的負擔或不切實可行,或是否會損害上市發行人的利益。聯交所亦會考慮,授予豁免是否會對股東及投資者造成不當的風險。因此,在考慮豁免披露申請時,聯交所會特別著重所涉及資料的重要性,若欠缺該等資料會否誤導投資者,及上市發行人若披露其他資料,是否足夠讓股東及投資者妥當評估上市發行人的證券或擬進行的交易。只有在《上市規則》已預期可作出豁免或在特殊而合理的情況下,聯交所才會授予豁免。
上市決策
於2013年5月,聯交所就上市發行人的豁免申請作出了三項上市決策,反映了該指引的實際應用情況。
HKEx-LD67-2013
在此項上市決策中,上市發行人是一間提供融資服務的公司,擬按一般商務條款向借款人提供一項貸款(「貸款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貸款交易為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上市規則》第14.58(4) 及 (8) 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發出公告,披露代價總值及預計從貸款交易中獲得的利益等資料。上市發行人申請豁免披露貸款利率、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金額及服務費,因為披露上述資料或會削弱其在市場的競爭力。此外,要求上市發行人嚴格遵守此項披露規定會構成不必要的負擔,亦不可行。
上市發行人建議在公告內披露其他資料,包括:借款人的主要業務;與上市發行人的業務關係;信貸紀錄;借款人應付的利率及服務費範圍;貸款交易的抵押品及其他條款詳情;及上市發行人對貸款交易的信貸風險評估。
在此個案中,聯交所授予豁免披露,因為貸款交易只是一項須予披露的交易,對上市發行人而言不算重大。此外,貸款交易有抵押擔保,聯交所認為披露上市發行人建議的其他資料,亦足以讓投資者評估借款人及貸款交易的風險。
HKEx-LD68-2013
在此項上市決策中,上市發行人主要從事酒店投資及營運,擬購入一幢位於香港的樓宇(「目標物業」)並將它重建。目標物業包括由多名賣家擁有的多個單位組成,上市發行人已與部分賣家簽訂臨時買賣協議(「收購」),這些交易合併起來會構成一項須予披露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58(2)、14.60(1) 及14.60(2) 條,上市發行人須公布賣家(如為一家公司)的主要業務、交易的一般性質及將予收購資產的詳情等資料。
上市發行人認為,每項收購均按公平原則磋商後而釐定,而且上市發行人仍與其他賣家洽商收購目標物業內的餘下單位,故被要求披露的資料屬商業敏感資料,因此向聯交所申請豁免披露賣家(如為一家公司)的主要業務、目標物業的名稱及地址、收購所涉及的單位,以及完成收購的先決條件(「有關資料」)。上市發行人建議,在公告內披露目標物業所在區域及擬購入的單位總面積,並建議披露賣家為獨立的第三方,及說明須符合多項條件收購方告完成。
聯交所授予豁免。聯交所考慮到,收購只構成一項須予披露的交易,而當時披露有關資料或會損害上市發行人的利益。此外,聯交所認為披露其他資料亦可讓投資者了解收購的性質,授予豁免也不會導致最初刊發的收購公告欠缺重要資料。
HKEx-LD69-2013
在此個案中,上市發行人宣布出售其於附屬公司的所有權益(「出售交易」),及後附屬公司建議向另一獨立第三方收購一家目標公司(「收購交易」),此交易將構成附屬公司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及上市發行人的主要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38A 條,上市發行人在進行主要交易時須刊發通函。由於出售交易預期將於附屬公司發出通函及有關批准收購交易的股東大會通知之前完成,上市發行人要求豁免遵守第 14.38A 條規則。
聯交所認為,若上市發行人在附屬公司不再擁有權益,要求上市發行人就收購交易刊發通函,會對上市發行人造成不必要的繁重負擔。因此,聯交所授予豁免,條件是出售交易須於附屬公司發出有關收購事項的通函前經已完成。
總結
在該指引中,聯交所列明了在決定是否授予豁免時的原則和考慮因素;雖然並非列出了全部因素,但上市發行人對於聯交所可能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披露規定的情況,至少有了基本了解。上述的上市決策顯示聯交所繼續緊隨該指引,因此上市發行人在提出豁免申請前,應首先查閱該指引及有關上市決策。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公司及商業部門: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