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最新指南
簡介
由於香港在2021年被歐盟列入潛在損害性稅務措施地區觀察名單,香港於2023年1月1日起推行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以加強經濟實質要求及反濫用規則,解決避稅及雙重不徵稅問題。
機制涵蓋的收入
香港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涵蓋四類外地來源被動收入:
· 股息收入;
· 利息收入;
· 股份處置收益;及
· 知識產權衍生的收入。
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僅適用於在香港收到的外地來源收入。有關收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會被視為「在香港收到」:
· 匯入、傳入或帶入香港,一般指轉帳至本地銀行帳戶或融入香港經濟;
· 被用於抵銷在香港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相關的債務;及
· 被用於購買動產,而該動產隨後被帶入香港。
受影響的實體
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跨國企業實體濫用雙重不徵稅,此制度主要針對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中在香港很少或沒有經濟實質但在香港收到外地來源收入的實體,但不適用於:
· 沒有離岸運作的獨立本地企業;
· 沒有海外組成實體的純本地集團內的公司;及
· 個人納稅人。
此外,受規管金融實體及受惠於香港原有優惠稅制的跨國企業若符合下述條件,一般可獲豁免遵守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下的新規定。
豁免要求
在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下,跨國企業實體可透過符合三類要求而獲稅務豁免:
1. 經濟實質要求;
2. 持股要求;或
3. 關聯要求。
應注意的是,上述豁免要求會因外地來源收入的種類而異。各類收入的適用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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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要求 |
持股要求 |
關聯要求 |
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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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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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處置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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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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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要求
經濟實質要求適用於外地來源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股份處置收益。跨國企業實體須按照國際標準證明在香港有經濟實質,方可提出離岸收入免稅申請。申請人需通過「足夠水平測試」,包括:(1) 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及 (2) 就有關活動在香港招致適當水平的營運開支。在充足監督及符合外判規定的前提下,可將業務外判。
所須的僱員人數及開支金額因個別情況而異,但對於僅衍生股息收入及股權處置收益的純控股公司,要求較為寬鬆。非純控股實體在採用利息收入來源規則(例如信用測試或經營測試)前,必須證明相關的策略決定及貸款融資安排是在香港作出的。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適用於外地來源的股息收入及股份處置收益。要符合豁免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收入收取者(控股公司)必須是香港稅務居民,或是非稅務居民的常設機構;及
· 收入收取者在賺取被動收入前,必須持有獲投資實體至少5% 的股份或股權至少連續12個月。
根據《稅務條例》,持股要求設有以下反濫用規則,以防止濫用:
· 切換規則:獲投資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於15%;
· 主要目的測試(一般反避稅規則):如果稅務局認為整個安排的主要目的是避稅,持股豁免將不適用;及
· 反混合錯配規則:獲投資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可扣稅。
關聯要求
來自專利或軟件相關版權的外地來源被動收入若符合關聯要求,可獲稅務豁免。然而,與市場營銷相關的知識產權資產(例如商標及版權)不符合此豁免條件,並需繳稅。
免稅知識產權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納稅人為開發知識產權資產而產生的合資格開支 |
/ |
納稅人為開發知識產權資產而產生的總支出 |
X |
來自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知識產權收入 |
關於合資格開支,應注意以下事項:
· 納稅人可自行進行研發工作,也可外判給非關聯方,所在地點不限;
· 如將研發工作外判給關聯方,則必須在香港進行;
· 知識產權購置成本並非合資格開支;
· 合資格開支可增加30%(以總營運開支為限);
· 如將研發工作外判給境外公司,離岸收入免稅申請將受限制;
· 支付給海外集團公司的研發費用一般不可扣稅;及
· 如知識產權收入不符合離岸收入免稅的條件,可能會導致龐大的香港利得稅
下表總結了各類收入及相應的豁免要求:
豁免 |
經濟實質要求 |
持股要求 |
關聯要求 |
適用的被動收入 |
· 利息收入 · 股息收入 · 股份處置收益 |
· 股息收入 · 股份處置收益 |
· 知識產權收入 |
要求 |
· 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 · 就有關活動在香港招致適當水平的營運開支; · 在充足監督及符合外判要求的前提下,可將業務外判。 |
· 收取者必須是香港稅務居民,或是非稅務居民的常設機構; · 賺取被動收入前必須持有至少5% 的股份至少12個月; · 反濫用規則適用。 |
· 僅適用於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專利、軟件相關版權); · 根據納稅人為開發知識產權資產而產生的合資格開支計算; · 知識產權購置成本並非合資格開支。 |
事先裁定
為減輕跨國企業實體的合規負擔,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設有事先裁定機制。跨國企業實體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期可達5年。跨國企業實體可以單獨或代表整個集團提出申請。集團申請需符合特定要求,例如,指定的經濟活動應透過聯合服務協議外判給單一實體。申請人亦須取得其他跨國企業實體的書面批准及提交服務協議。
申請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稅務局一般需時約21個工作日處理申請。如申請成功,跨國企業實體將在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下獲豁免利得稅。如申請失敗,跨國企業實體仍可嘗試其他稅務規劃策略(例如業務重組),以提高稅務效率。然而,跨國企業實體不宜在未徵詢專業意見前申請事先裁定,因為這可能影響最終結果。
總結
隨著香港實施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跨國企業實體應及早準備應對新的監管制度,以減少其被動收入的稅務負擔。
如閣下就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對閣下業務的影響或其他稅務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所的稅務專家團隊預約進行保密的初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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