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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法定責任最新修訂:最低工資及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

2015-04-30

引言

在香港,僱主在多項僱傭相關的法例下負有不同責任由於法例時有修訂,僱主須留意法例的變更,採取所需的行動以遵從新規定。

新最低工資水平

201551日起,《最低工資條例》所規管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將調整至每小時港幣32.5元,僱主須留意,確保符合最低工資水平支付薪金

新跨境資料轉移指引

除了新的最低工資,僱主亦須注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下關於轉移僱員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的規定,亦可能有所改變。

該條例的大部分規定均已在1997年生效,但第33條關於「禁止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的規定尚未生效。然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最近發出了《保障個人資料:跨境資料轉移指引》,以「協助機構為第33條的實施作好準備,加強跨境資料轉移的私隱保障」。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發布指引的新聞稿中表示:「跨境數據流動持續不斷,而且規模越來越大。……有些機構透過雲端運算技術把數據分散存放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些則把處理資料的工序外判給世界各地的承辦商。……電子資料轉移,已是當今全球經濟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政府當局是時候重新正視實施條例第33條,確保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和數據樞紐的地位。」

當局並無表示該條例第33條將於何時生效,但僱主應了解其於該條文下的責任,並為條文的實施作好準備,特別是在香港境外設有關連公司,或聘用了外國承辦商處理、儲存或處置僱員個人資料的公司。

該條例第33條的適用範圍

該條例第33條在「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是在香港進行,或個人資料是由主要業務地點是在香港的資料使用者(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所控制」的情況下適用。

該條例第33(2) 條規定,除非屬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否則不得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藉憲報公告,指明該地方有與該條例大體上相似或達致與該條例相同目的之法律;

2.          資料使用者(即僱主)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該地方有與該條例大體上相似或達致與該條例相同目的之法律

3.          資料當事人(即僱員)已以書面同意該項轉移;

4.          資料使用者(即僱主)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轉移是為避免針對資料當事人(即僱員)的不利行動或減輕該等行動的影響而作出的;獲取資料當事人對該項轉移的書面同意不是切實可行的;及獲取書面同意是切實可行,資料當事人是會給予上述同意的;

5.          該條例下的豁免情況適用(例如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而轉移個人資料);或

6.          資料使用者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及已作出所有應作出的努力,以確保資料在該地方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假若該地方是香港,並不會違反該條例。

可作出的準備

指引就第33條提出了多項良好行事方式的建議:

1.          資料使用者(例如僱主)應檢討其目前的資料轉移安排,以找出是否牽涉任何跨境轉移個人資料的情況(例如採用離岸資料庫系統、外判資料處理及儲存功能、或集團在香港境外的公司內部共用資料)。如有此類資料轉移安排,資料使用者應評估這類活動是否有真正需要。

2.          資料使用者應控制不必要的跨境資料流動(例如變更其資訊科技系統,令香港境外的僱員不能查閱或下載某些資料)。

3.          如有必要轉移資料,應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4.          資料使用者應保存被轉移至香港境外的個人資料的清單(如有),並監察接收資料者處理資料的過程,以持續評估及避免相關的私隱風險。

5.          資料使用者與接收資料者應訂立合約,確保就個人資料的轉移提供與該條例所規定同等的保障。

總結

香港僱主須遵守201551日生效的新最低工資水平,並應開始審視其個人資料收集及轉移的做法和採取指引所述的所需步驟,為該條例第33條最終實施做好準備,亦應時常留意僱傭相關法例的變更,確保遵守適用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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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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