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非婚生子女的母親有權獲得贍養費

2019-09-01

引言

眾所周知,一對夫婦在離婚後,雙方均有權申請贍養費,而其中一方有權分到一半的家庭資產,包括對方擁有的資產。但是,假如雙方從沒結婚但育有子女,法院又會怎樣處理呢?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通常是母親)是否有權索取贍養費?在LTM v RJT [2019] HKCA 1004一案中,上訴庭裁定母親可向父親索取贍養費,並向其授予「子女照顧者津貼」。

案情背景

英籍父親(「父親」)與秘魯裔加籍母親(「母親」)自1999年起同居但從沒結婚。母親先後誕下一子一女(現時均為中學生)。他們於2001年移居香港,父親任職律師,母親為家庭主婦。他們的生活水平相當不錯:居住環境舒適,聘有家傭,亦可享用會所設施,而子女則就讀於國際學校。此外,父親在法國有一間大屋,子女曾於2008年在當地短住。上訴庭其後裁斷,單是子女支出,每月便高達港幣58,000元。

父親與母親於2009年分手,母親自此成為子女的唯一照顧者,不過父親仍繼續每月支付港幣50,000元的子女贍養費。原審時,父親亦承諾支付子女的學費,以及他們課外活動、醫療及牙醫等方面的其他支出。原審法官命令父親額外向母親支付港幣25,000元的子女照顧者津貼,父親不服,於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相關法例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規管配偶及婚生子女的贍養事宜,而有關制度是基於需要及平等原則的。換言之,法院須首先確定經濟條件較差的一方及子女的需要,如仍有剩餘資產,則作平均分配。

另一方面,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規管非婚生子女獲的贍養事宜。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2)(b)條,法院有權授予子女照顧者津貼,有關條文如下:

  • 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 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 
  •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定期向該申請人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在處理子女照顧者津貼時,香港法院一直採用英國法院沿用的原則。在英國的Re P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2003] 2 FLR 865一案中,法官認為向一名非婚生子女的母親支付超出她僱用褓母可能需要的金額,不等於向無權索取贍養費的前度情婦付款。法官認同,只要能在經濟上照顧非婚生子女的母親的身心健康,便對子女帶來正當的間接利益,其中一位法官表示:

「本席認為,在計算母親津貼的金額時更為慷慨,不僅是法律允許的,而且是更為務實的做法……」

上訴庭的裁決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命令父親向母親支付子女照顧者津貼,是希望解決母親的需要,因為維持她的身心健康能夠為子女帶來正當的間接利益。上訴庭法官承認,要釐定子女照顧者津貼的恰當金額並不容易,但認為此類案件的共通點是必需承認主要照顧者的責任及犧牲,尤其是當另一方父母經濟負擔較輕的時候。

鑒於父親有足夠財政能力,而母親是家庭主婦,現在只可透過教授西班牙語而賺取最多港幣10,000元,故此上訴庭駁回父親就原審法官命令向母親授予子女照顧者津貼而提出的上訴,屬意料中事。換言之,母親有權獲得港幣25,000元的子女照顧者津貼。

此外,經上訴庭計算子女贍養費支出後,父親同意,除了學費及其他支出外,亦會每月支付港幣60,000元(而非港幣50,000元)作為子女贍養費。

總結

雖然法例並無明文規定須向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支付贍養費,但香港法院一直引用《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2)(b) 條授予子女照顧者津貼。法院授予上述津貼,不只是關注子女的直接利益及福祉,更是關注父母的身心狀況,因為這對子女亦有影響。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family@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