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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無牌交易

2016-04-29

簡介

201453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IPFUN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IPFUND」)及其唯一董事兼股東冼仲彥(「」)展開法律程序,這是證監會首次以公訴程序檢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的罪行IPFUND及冼被控未經認可地經營受規管活動(即證券交易)(《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定義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顯示自己經營該等活動的業務。涉案證券為集體投資計劃。


案件背景

證監會指,在20112月至201112月期間,從未獲證監會發牌的IPFUND及冼向投資者要約售賣及出售在16項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由IPFUND及冼管理及控制的該等集體投資計劃未經證監會認可。

本案中的集體投資計劃是把投資者的資金匯集後用作購買商用物業。該等計劃會成立一家空殼公司,用於購買一個目標物業。投資者是該空殼公司的成員或實益擁有人,公司的股份將會按照投資者支付購買價的比例分配給投資者。

該等物業一經出售,所賺取的利潤有部分會按投資者支付購買價的比例分派予他們,而IPFUND則根據買賣該等商用物業所賺取的利潤收取顧問費。該等空殼公司在物業售出之後會被解散。


集體投資計劃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 集體投資計劃有四個相關元素:(a) 必須涉及財產安排;(b) 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c) 上述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及/或參與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及 (d)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使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上述財產的取得或管理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但不包括任何人以並非經營業務的方式營辦的安排。

法官考慮了本案的事實,裁定涉及購買物業的16項集體投資計劃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條件,認為IPFUND在相關時間以經營業務的方式營辦16項集體投資計劃。


證券交易

然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證券」指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法官考慮了為持有物業而成立的每家空殼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裁定該等公司為《公司條例》所指的私人公司。因此,投資者在投資集體投資計劃時,實際上是在取得持有涉案商用物業的多家私人公司的股份。

由於「證券」的定義不包括私人公司的股份,「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空殼公司股份的協議不得被歸類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2部所指的「證券交易」。換言之,本案中沒有「證券交易」。否則,任何持有物業的私人公司都會同樣被視為經營一項計劃,這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規管機制的目的及目標。因此,法院裁定IPFUND及冼罪名不成立。


雍澄軒及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

市場參與者或投資者,除了遵守第114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注意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的後果, 包括向公眾發出邀請,旨在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劃,但如該項發出獲證監會認可,則屬例外2013年亦有一項被指稱為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即Pearl Wisdom Limited向公眾銷售雍澄軒的酒店房間單位。Pearl Wisdom Limited是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後稱為長江實業地產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該等銷售受到證監會的調查,最後被取消。另外,亞視管理層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提出「一人一股救亞視」的建議,同樣亦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條件,假如管理層實行該計劃,可能會受到證監會的干預。


總結

雖然本案裁定IPFUND及冼的罪名不成立,證監會正審閱法院的裁決。投資者如有意訂立任何此類安排及/或計劃,應先獲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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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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