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從近期的 JPEX 案件了解加密貨幣的法律補償

2024-12-30

簡介

加密貨幣平台急速崛起,對投資者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隨著疏忽監管的問題日益嚴重,關於資產安全、平台運作等的爭議不斷浮現。近期Chan Wing Yan & Anor v 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 & Ors [2024] HKDC 1628一案說明,若平台未能保護投資者的資產,法律能提供甚麼補償。本文將透過這宗案例概述公眾應如何保障自己加密貨幣投資。

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人,包括JPEX平台營運者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及在香港註冊成立的Web 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統稱「JPEX」)。原告人是透過JPEX平台買賣加密貨幣的用戶。原告人表示將大量加密貨幣(主要是 USDT)存入了據稱由該平台持有的錢包。然而,他們後來發現該等資產在未經他們授權的情況下被轉移到了不明的錢包。他們嘗試從JPEX提取資金,但困難重重,包括資產被任意轉換及提款費用增加。

原告人稱,JPEX 虛假地表示其營運是安全及已獲發牌,從而騙取用戶的信任。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39月將確認JPEX為無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令外界進一步關注。被告人收到原告人的申索後,未有出庭或作出任何辯護,因此原告人申請缺席判決。

原告人主要控告第二被告人違反信託,並以追討債務為交替申索。原告人認為其與第二被告人是類似銀行與客戶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原告人請求法院作出宣告及禁制令,包括交還資產及作出衡平賠償。法院所作的裁決,為規管加密貨幣(作為財產)的法律框架及相關爭議提供了重要說明。

主要裁斷

加密貨幣是可交付信託的財產

法院重申,USDT 等加密貨幣是能夠成為信託標的物的財產(Re Gatecoin Ltd (in Liq) [2023] 2 HKLRD 1079)。

法院裁定,USDT 存款在提取前被明確隔離在特定錢包中。法院表示,即使存款被轉移到冷錢包,只要能夠識別受益人的份額,對按比例的同質份額(例如加密貨幣)的信託仍然有效,因此符合明示信託標的確定的要求。

法院亦指出,平台紀錄可以輕易查詢加密資產的餘額,而且哪些資產屬於哪個用戶一目了然,因此符合信託對象確定的要求,確保原告人的申索可以追蹤到在平台持有的特定加密資產,明確哪些資產屬於信託範圍。

根據雙方的行為和 JPEX 的公開陳述,法院的結論是,建立信託的意圖是確定的。JPEX未能向用戶提供私鑰,聲稱用戶資金安全地儲存在冷錢包中,以及在公告中採用「客戶資金」和「用戶資產」等詞彙,均表明JPEX的用意是以信託形式持有用戶的加密資產。儘管服務條款中沒有「信託」二字,但JPEX的整體行為和聲明已清楚表明,其用意是將用戶的資產視為受託持有的資產。

違反信託

JPEX未能保護用戶的資產,尤其是未經授權將原告人的資產轉移至不明的錢包,並拒絕原告人提取資金。法院認為,這些行為違反了受託人為受益人利益保存及管理信託財產的責任,因而構成違反信託。

法院強調,JPEX 的行為(包括拒絕向用戶提供私鑰,及失實陳述其儲存機制是安全的)清楚顯示其有意以信託方式持有用戶資產。公告中的陳述明確強調用戶資產安全及受到保障,也進一步支持了原告人的案情。

宣告及禁制令

法院作出宣告,確認被告人以信託方式為原告人持有原告人存入的USDT。法院也發出禁制令,禁止被告人再次未經授權轉移用戶的資產。法院強調有必要授予此類濟助,以保護原告人的專有權益,並避免原告人變為無擔保的判定債權人。

法院亦命令JPEX的關聯香港公司收回並移出原告人的資產,或支付公平賠償。這顯示在被告人沒有答辯的情況下,法院願意採取強而有力的措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要點

本案突顯了投資者在加密貨幣平台進行交易時提高警覺及主動採取措施的重要性。首先,驗證平台的可信度非常重要。潛在投資者應確認平台是否獲發牌及符合監管標準。證監會針對JPEX發出的警告,說明了無牌平台的風險。定期查閱監管公告有助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決定,避免潛在的騙局。

另一個重要步驟是了解加密貨幣平台的服務及協議條款。雖然協議未必明確提及受信責任或信託,但平台的行為及陳述仍可產生法律責任。在本案中,法院裁定JPEX的行為(例如拒絕提供私鑰、在公告中強調資產安全)表明其有意以信託方式持有用戶的資產。投資者應細閱協議是否有任何可能授予平台過大控制權或限制用戶提取已存入資產的條款。

最後,投資者應了解自己的合法權利,以及一旦發生資產管理不善或詐欺時可尋求的補償。正如本案所示,投資者可以平台違反信託為由,有效追討被挪用的資產。此外,面對複雜的加密貨幣糾紛時,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亦非常重要,以確保妥善地提出適當的申索。與監管機構和執法部門合作亦有助追討資產及追究騙徒的責任。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technolog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律師團隊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