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批准共同管養權的申請?
簡介
在近期的婚姻訴訟案件XS對LB [2018] CHKEC 639中,父親要求擁有與母親共同管養兒子的共同管養權要求,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將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理由是父親和母親的感情和溝通基礎薄弱,在過去多年來,雙方不能在兒子事宜上,有效地溝通和互相合作,而且母親願意作出一系列承諾、確認和同意,釋除父親的各種擔心。
背景
案中的父母二人於2012年結婚。在2015年,父親離開前婚姻居所,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2016年9月,母親以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7年2月21日,在父親缺席聆訊情況下,應代表母親出席的律師的申請,法院將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有合理探視權。
在2017年5月26日,父親發出兩張傳票,要求兒子的管養權,和包括留宿的探視權。父親本來的要求是單獨管養權,但在審訊時,父親接受共同管養權的安排。
法律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當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不過,如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裁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父親和母親的感情和溝通基礎薄弱,在過去多年來, 訴訟雙方不能在兒子事宜上,有效地溝通和互相合作。近來,在社工協助下,情況似乎是略有改善,但從訴訟雙方的證供看來,他們對對方仍有很深的成見,再加上母親與兒子和父親,分別在香港和內地生活,這無可否認的會就他們在兒子事宜上的溝通和互相合作,增添困難。
另外,父親擔心,母親會藉詞帶兒子出國旅遊,擅自將兒子帶到美國生活。在這方面,母親願意作出多項承諾、確認和同意,以釋除父親的憂慮。
法院認為,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母親打算帶同兒子永久離開香港到美國生活。按證供所見,母親在香港工作、居住,兒子在香港唸書。法院認為父親的所謂「擔心」,不外是捕風捉影之行為。
母親又承諾,若獲兒子之單獨管養權,在作出有關兒子管養權事宜的決定之前,會盡最大的努力,預先通知父親,徵詢父親的意見,與父親商討,並考慮父親的看法。經小心考慮本案全部情況後,法院認為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在本案並不適合,也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並認為將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最後,法院提醒訴訟雙方,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父親參與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縱使母親獲頒兒子的單獨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母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方面的意見。
面臨離婚或分居的父母最關注的問題之一,是誰人能取得子女的管養權。若父母雙方都能同時陪伴子女成長,對子女而言這當然是最理想的。但法院究竟應發出單獨還是共同管養令,卻沒有一個簡單直接的準則。由於每宗案件、每個家庭的背景都不相同,法院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然後才作出決定。父母在申請管養令之前最好先徵詢法律意見,法庭必定會以子女的福祉和利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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