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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還是不使用:香港法院的遙距聆訊

2020-08-31

簡介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司法機構因應公共衞生考慮連續關閉數月,導致多宗案件押後審訊。考慮到疫情未見完結跡象,司法機構一直研究以其他替代模式進行遙距聆訊,從而確保持續有效地妥善執行司法工作,同時無損公眾健康及安全。

司法機構已宣布分兩個階段進行遙距聆訊:第一階段於202043日開始,在高等法院合適的民事案件中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第二階段則於2020615日開始,把使用視像會議設施及電話進行遙距聆訊的做法擴展至其他在民事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上訴法庭、原訟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


以視像會議設施及電話進行遙距聆訊

一般來說,法院目前掌主導權,可考慮哪些案件適合以使用視像會議設施及電話進行遙距聆訊的方式處理。就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的遙距聆訊而言,任何一方如不同意法院的建議,可作出書面陳詞,說明他們認為更合適的其他建議。法院亦會考慮訴訟各方有關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申請。

在決定哪些聆訊以遙距方式進行時,法院會考慮訴訟各方的意見、是否有視像會議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的主要內容以及使用遙距聆訊的建議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獲得處理(包括透過避免或減少延誤)及或節省訟費。此外,法院亦會考慮以下因素:

  1. 須予裁定的爭議的重要性及性質;
  2. 案件是否有特別需要緊急處理,或有關決定是否可在對訴訟任何一方沒有造成重大不利的情況下留待其後的聆訊中處理;
  3. 訴訟各方有沒有法律代表;
  4. 訴訟各方能否積極參與並真正跟隨遙距法庭程序;
  5. 法院會否聆聽證據(如會,該項證據的性質),或案件是否只根據陳詞而進行;
  6. 遙距聆訊的建議長度;及
  7. 是否有其他既符合公共衞生關注又能配合安全需要的方式,例如讓部分或全部參與者親自出庭參加法院聆訊。

根據最新指引,所有非正審申請、民事上訴、一般以書面證據處理的最終聆訊、某些審訊或審訊的某些部分均可考慮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所有簡短的指示聆訊以及三分鐘的聆案官聆訊則可考慮以電話進行遙距聆訊。一般而言,任何參與電話遙距聆訊的人士均須負責作出所有必要或附帶的安排,以確保遙距聆訊順利有效進行。

法律執業者及訴訟方可參閱司法機構刊發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二階段:擴大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了解有關實務及技術要求的進一步詳情。

其中,獲法院指示出席遙距聆訊的人士應謹記

  1. 在指明時間前向法院提交載有正確電話號碼的出席表;
  2. 與法庭書記確認有關安排及電話號碼,並預留充足的時間在遙距聆訊開始前進行任何必要的測試;及
  3. 確保在遙距聆訊期間不受他人干擾。


在民事訴訟使用遙距聆訊的法律根據

CSFK v HWH [2020] 3 HKC 64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t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Mei Ah (HK) Co Ltd & Ors [2020] 2 HKC 133 兩宗案件中,上訴法與原訟法庭均曾探討並確認以視像會議設施及電話進行聆訊的合法性。

Cyberworks Audio 案中,原訟法庭指出,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或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中並無條文確切地禁止任何人士以親身上庭以外的替代方式出席聆訊。實際上,以電話進行聆訊能讓法院聽取各方作供,使訴訟得到公平及有效率的處理。

CSFK 案中,上訴法進一步指出,訴訟各方就民事事務親身出庭並非絕對必要的事,因為視像聆訊與一般法庭聆訊同樣能讓訴訟各方有效地向法院陳詞。只要允許公眾人士和傳媒旁聽,視像聆訊便妥為符合有關司法制度公開公正及公開審問權利的規定,亦無礙作出正式和準確的聆訊紀錄確保聆訊公正。因此,上訴法裁定,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是法律允許和符合法律的。

另外,在 Tang Qiong v Zhang Tingtnig [2020] HKCFI 1388 一案中,聆案官指出,儘管所有證人均是福建居民,但是以視像會議設施作供如今十分常見,不會造成不便。因此,聆案官駁回被告人以非合適訴訟地為由提出的擱置訴訟申請。可以預見,法院會增加使用視像聆訊,而此舉有助加快案件管理的程序。


限制不得在刑事訴訟使用遙距聆訊

遙距聆訊目前僅適用於民事案件,有人質疑刑事聆訊是否亦可以遙距方式進行。在 HKSAR v Walsh Kent Andrew [2018] 2 HKC 437 一案中,法院探討過一個有趣的問題:被告人在提訊時是否必須親身出庭。法院當時裁定,法例已對被告人施加親身出席提訊及審訊的責任,惟特殊情況除外。

儘管香港政府於2020624日表示現行法例未必容許以遙距方式進行刑事聆訊,但司法機構現正審視長遠而言刑事訴訟中有沒有任何部分適宜進行遙距聆訊,同時亦有一些外國法院已准許某些刑事聆訊以遙距方式進行。

例如,英國法院最近在有關還押候審、拘留期限及判刑的刑事聆訊中,便批准當事人使用具有互聯網功能並配備鏡頭及話筒的裝置遙距出席聆訊,使刑事司法系統得以安全靈活運作,惟遙距聆訊不適用於有陪審團的審訊。美國法院及紐西蘭法院亦已在刑事訴訟的聆訊中擴大使用音頻及視頻,並准許證人以上述方式出席刑事審訊。

在香港法院更廣泛接納遙距聆訊後,刑事訴訟的原有現狀會否有任何變更,以及香港司法機構會否跟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仍有待分曉。

(本文由本所合夥人衞紹宗律師及顧問律師朱喬華律師撰寫,初刊於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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