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租船合同擔保人的確切責任範圍取決於擔保書的措辭

2019-09-30

引言

在航運業界,以擔保書來確保租船人向船東履行責任是相當普遍的做法很多人以為擔保人只是在主要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才須負責,但這並非事實的全部。未了解擔保書的真正性質便貿然簽署是非常險的,因為擔保人可能會面臨大量的債務申索。

擔保書的基本種類

擔保文書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通常被稱為「真正擔保」,這類擔保僅對擔保人施加次要責任,要求擔保人「督促」主要債務人償還債務。換言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債權人必須首先要求主要債務人履行責任,然後才可追究擔保人。這類擔保書的發出者通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但與主要債務人有其他商業關係,例如母公司擔保書(由母公司為其附屬公司的債務作出擔保)通常都屬於「真正擔保」。

第二類擔保書有時會採用「見索即付保」或「履約保證」的形式。這類擔保書通常由銀行或金融機構發出,雖然「擔保人」多數難以獨立評估相關申索的真正理據,但他們願意按照文書承擔還款責任。根據這類擔保書,債權人可要求主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履行責任。只要債權人按照擔保書規定提出還款要求,呈交所須文件,「擔保人」就必須償還款項。然而,假如擔保人發現主要債務人結果根本無須還款,擔保人有權向收款人討回款項。

法院如何詮釋擔保書

在近期的Rubicon Vantage International PTE Ltd v Krisenergy Ltd [2019] EWHC 2012 (Comm) 一案(「Rubicon」)中,英國法院就一份由非銀行機構發出的擔保書的詮釋規則訂下了重要指引

案件背景

在此案中,索償人Rubicon將其擁有的一艘船隻出租予被告人Krisenergy(一間非銀行機構)的全資附屬公司KegotKrisenergy根據租船合同條款向索償人作出擔保,其主要條款如下:

3.   本擔保書下的所有還款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以由承判商(Rubicon)的行政總裁或財務總監作出的宣誓聲明,述明以下內容:

(b)     該等款額的計算方法,連同為評估該還款要求而合理所須的證明文件;及

4.       假如該公司(Kegot)與承判商對於根據本擔保書要求的金額沒有爭議,擔保人須於收到還款要求起計四十八(48)小時內支付所要求的金額。

5.       假如該公司與承判商對於該公司就根據本擔保書索求的金額所須承擔的責任有爭議:

(a)     擔保人(Krisenergy)須應要求支付任何不超過三百萬美元(US$3,000,000)的金額,即使該公司與承判商有任何爭議亦然;

(b)     擔保人有權拒絕及延遲支付索求金額超出三百萬美元(US$3,000,000)的部分;及

(c)     擔保人有權拒絕及延遲支付任何其他根據本擔保申索而有爭議金額,

直至就爭議金額的法律責任作出最終裁決或最終不可上訴的裁決,或該公司與承判商就此達成協議。」

爭論點

本案有兩個與擔保書的詮釋規則有關的爭論點:

1.       該擔保書是否只限Kegot已承認責任的債務申索部分才屬於見索即付保;及

 

2.       如何詮釋擔保書中構成妥當還款要求的條文。

法院判決:第一個爭論點

就第一個爭論點作出判決時,法院探討了兩宗英國上訴法庭案件,訂明在符合適當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判斷擔保種類的適用推定。首先,在Marubeni Hong Kong v Mongolian Government [2005] EWCA Civ 395一案中,法院裁定,在不涉及銀行的交易中,假如擔保書中沒有適當的字詞顯示其為見索即付保或具有類似效果的安排,則構成有力的推定:不應將有關文書詮釋為見索即付保而非僅施加次要責任的「真正擔保」。

第二,在Wuhan Guoyu Logistics Group Co Lt v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 [2012] EWCA Civ 1629一案中,上訴法院裁定,若任何文書是 (i) 關於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訂約方之間的有關交易;(ii) 由銀行發出;(iii) 載有「見索即付」的承諾(不論有沒有「首先」或「書面」字眼);及 (iv) 不包含禁止或限制擔保人可提出的抗辯理由的條文,那麼可以推定,該文書屬於見索即付保

結果,法院裁定,Rubicon案中的擔保是「真正擔保」與「見索即付保」的結合。首300萬美元的申索屬於「見索即付」責任,因為:(i) 該文書被稱為母公司擔保;(ii) 該擔保事實上由主要債務人Kegot的母公司Krisenergy提供;(iii) 根據第4及第5條的用詞,各方同意Krisenergy有責任支付Kegot應付而未付的任何金額,但前提是已依照第3條提出還款要求;及 (iv) 各方同意,儘管RubiconKegot之間的爭議仍未解決,但已出現可使Krisenergy須因應一項按規定提出的還款要求而付款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上訴法院指出,判斷一項擔保的見索即付責任範疇的正確方法,首先是要考慮各方選擇用來記錄他們的協定的字詞,判斷不應受任何關於該等字詞的涵義、應作廣義或狹義詮釋的先前推定所影響。僅僅由於擔保人接受一項並非由銀行發出的自主見索即付責任,無助於判斷該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限度。

法院判決:第二個爭論點

關於第二個爭論點,即一項有效還款要求須包括 (i) 述明款額計算方法的宣誓聲明連同證明文件,還是 (ii) 實際證明文件,法院裁定,詮釋一份商業合約時,法院會基於所採用的字詞來判斷各訂約方的意思,這涉及判斷一名合理的人會怎樣了解各訂約方的意思,而有關人士應是一名合理地具備各訂約方背景知識的人。最終,法院裁定,有效的還款要求須包括實際證明文件,因為一名合理的人會理解各約方的用意是提出還款要求時必須附上實際證明文件。

總結

總括而言,Rubicon案的裁決重申,擔保書中採用的每字每句及它們的整體意思,對於判斷各方的責任至關重要無論擔保人或希望倚賴擔保書的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在簽署擔保書之前都必須仔細閱讀條文,並在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以盡量避免含糊。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