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保單中的「蓄意行為」免責條款:英國最高法院解釋何謂「蓄意」

2021-06-29

簡介

最近在Burnett or Grant v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y of Hanover Limited [2021] UKSC 12一案中,受保人的僱員因與顧客爭吵導致顧客死亡,保險公司為避免按照公眾責任保單向受保人賠償而根據保單的「蓄意行為」免責條款提出上訴,被英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在駁回上訴時,澄清了該免責條款的解釋,並裁定僱員罔顧後果地作出的「蓄意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並不屬於此類免責範圍

 

背景

201389日,答辯人的丈夫Craig Grant死者)在一家酒吧因醉酒及服用了可卡因而被警衛趕出門外其後,一名受僱於Prospect Security Ltd(「警衛公司」)的酒吧警衛與死者爭吵,並扣住死者的頸項以將他制伏。死者其後被宣布當場死亡,死因是被扣頸以致機械性窒息。

該名警衛被控謀殺,但陪審團認為他沒有令死者窒息或死亡,他結果僅被裁定襲擊罪名成立。

保單中的「蓄意行為」免責條款:英國最高法院解釋何謂「蓄意」

答辯人最初提出訴訟,向多方人士索償;但在警衛公司清盤後,則改為僅向提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即本案上訴人)索償,因為警衛公司向保險公司投購了公眾責任保險。答辯人認為,警衛公司就其僱用的警衛的不當行為負有轉承責任,而保險公司須就此項轉承責任賠償警衛公司;而根據《2010年第三者(權利及保險公司)法》,警衛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已轉讓及歸屬予答辯人。

保險公司要求駁回申索,理由是它在保單下並無賠償責任。保單第14條的免責條款訂明,僱員的「蓄意行為、故意疏忽或違責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屬於保單承保範圍。保險公司認為「蓄意行為」是指有意圖造成受傷或罔顧是否會造成受傷的行為,因此認為警衛造成死者死亡的行為構成了「蓄意行為」,從而亦屬於免責條款範圍。保險公司亦指出,即使保險公司有責任賠償,亦僅限於10萬英鎊,因為警衛的行為構成保單所指的「不當逮捕」,其定義為「任何人作出不合法的限制」,包括「襲擊及毆打」。

 

訴訟過程

原審時,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裁定,除非引起法律責任的事件(即死亡)僱員預期目的,否則第14條的免責條款並不適用在本案中,雙方同意警衛沒有意圖令死者死亡,因此免責條款不適用,而保險公司有責任就警衛公司的僱員應向答辯人承擔的責任賠償警衛公司。保險公司上訴。

覆審部第一法庭(First Division of the Inner House,即蘇格蘭的上訴法庭)維持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的裁決,並就第14條的免責條款採納類似的解釋,認為必須證明蓄意行為的意圖。覆審部又指出,意外造成傷亡的行為(不論出於疏忽或罔顧後果)即使超過合理程度的武力,只要並非僱員意圖造成的具體傷害類別,便不構成第14條的免責條款適用的理由。

總括而言,兩級法院均認為案件不涉及免責條款所指的蓄意行為,而不當逮捕的延伸情況亦不適用。

其後保險公司再向最高法院上訴,上訴的爭論點與在下級法院訴訟的爭論點相同:(1) 保險公司是否可基於警衛的「蓄意行為」引致死者死亡,而引用第14條的免責條款;及 (2) 死者的死亡是否由於警衛作出保單條款所指的「不當逮捕」引致,從而令保險公司的責任限於10萬英鎊。

 

爭論點一

在考慮如何解釋保單時,法院運用了Wood v Capita Insurance Services Ltd [2017] UKSC 24一案的原則,即「一名知道在雙方訂立合約時合理得知的所有背景資料的明理人會怎樣理解合約措詞的意思」此外,在判斷何謂意外時,應從受保人而非造成意外者的角度出發。因此,蓄意行為一詞實際上包括涉及受保人蓄意作出某些目的的行為,而有關目的會造成保單須承保的損失,而不包括從僱主(受保人)角度看來是意外的蓄意行為。

此外,從商業角度看,該保單的用意是為警衛公司的「專人守衛及保安承辦商」業務提供保險,此業務在履行職責時需要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產生轉承責任屬意料之內。因此,雙方在訂立保單時相當不可能希望將警衛使用武力列為保單免責事項。

在考慮雙方論點後,法院同意保險公司所指,本案保單下的「蓄意行為」是指有意造成受傷的行為。然而,保險公司未能證明此免責事項適用於本案案情。下級法院裁定警衛並無傷害死者的意圖。事實上,其行為甚至稱不上「動機不良」。由於最高法院於此案的責任並非查證事實,保險公司未能在此方面證明其案情。

至於警衛「罔顧後果」是否足以讓保險公司充分免責理由,法院認為,「蓄意」行為的自然涵義包括「有意識地作出某行為並有意造成其後果」,這與「罔顧後果」的思想狀況不同。保險公司同樣未能提出任何將「蓄意」裁定為包括「罔顧後果」的案件。此外,若第14條免責條款確實不包括造成受傷的罔顧後果行為,就警衛公司的業務性質而言將會導致範圍很廣、而且商業上相當不可能的免責範圍。

 

爭論點二

關於不當逮捕,最高法院認為,由於第14條的免責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對於申索並無抗辯理由,法院亦無需就不當逮捕的免責事項作出裁定雖然如此,最高法院同意第一法庭的裁斷所指,該免責事項不適用於本案。基於「不當逮捕」而提出的索償,是就個人自由受到干預和侵犯及其後對個人尊嚴的任何冒犯而要求的補償。

「不當逮捕」的要素是非法拘禁這種侵權行為。即使不當逮捕可能涉及某程度的武力,但其法律責任並不取決於是否使人受傷,甚至不取決於身體接觸。儘管保單對「不當逮捕」的解釋包括「襲擊及毆打」,但第一法庭認為「襲擊及毆打」只是在不當逮捕的過程中可能作出的附屬或附帶的不當行為,而非構成不當逮捕的基礎。

 

要點

日後香港法院在解釋何謂保單所指的「蓄意行為」時,預料將會跟隨本案的裁決保險公司和受保人都應注意本案,及其可能對現時和未來保單帶來的影響。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1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