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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進行電話聆訊就急需解除船隻的扣押發出強制令

2020-05-31

簡介

Trafigura Maritime Logistics Pte Ltd v Clearlake Shipping Pte Ltd [2020] EWHC 726 (Comm) 一案中,英國法院透過電話進行遙距聆訊後頒下裁決,批准定期租船人索償人」)的緊急強制令申請,命令航次租船人被告人」)提交保證金,以使扣押在新加坡的「Miracle Hope該船隻」)獲釋。


背景

Ocean Light Shipping IncOcean Light」)根據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將該船隻出租予索償人,而索償人再根據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將該船隻出租予Clearlake Chartering USA IncCUSA,其與本案被告人Clearlake Shipping Pte Ltd並非同一實體CUSA再根據另一份與租船合同所載條款包含彌償條文)大致相似的航次租船合同將該船隻出租予Petroleo Brasileiro SA,以按照一項由法國外貿銀行提供融資的交易運送原油。在租船合同成為無條件具約束力的合同前,CUSA或被告人均沒有獲提供或要求由船東互保協會發出彌償保證書。在貨物卸貨被告人與CUSA就租船合同簽訂了一份附錄由被告人替代CUSA為租船人

各方因提單而發生爭議。20203月,法國外貿銀行新加坡分行入稟控告該船隻的「船東及或轉管租船人,新加坡法院於是向該船隻發出扣押令。法國外貿銀行要求獲支付7,600萬美元保證金才可釋放該船隻,故此Ocean Light要求索償人繳交保證金。索償人於是要求被告人遵守其在彌償條文下的責任,但沒有獲得正面回應。最終,索償人向法院申請緊急禁制令,強制被告人履行彌償責任,按法國外貿銀行要求提交保證金以解除該船隻的扣押。


法律原則

在決定應否發出禁制令時,法院認為其有權在「公正及便利的情況下發出禁制令,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 396案訂明的原則適用於強制令的發出若法院認同損害賠償並非足以補償申請人的補救方法而且損害賠償作出相互保證足以在禁制令經審訊被裁斷為錯誤發出的情況下保障答辯人則一般應適宜頒發強制令,無需平衡雙方的便利。如不能肯定損害賠償是否足夠,則法院應分析雙方的便利是否平衡。

 

被告人的論點及法院的判決

被告人認為其無需根據彌償條文承擔責任及法院不應發出禁制令,主要理由如下:

  1. 至少有一個認真處理的問題:索償人是否針對正確的一方提出申請
  2. 索償人所倚賴的彌償條文條款並非在租船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故此不符合規定
  3. 索償人並無按照租船合同規定獲提供獨立的彌償保證書,故此實際上沒有任何彌償安排;及
  4. 本案的情況並不構成以這種極度緊急方式提出申請的充分理由,尤其是考慮到索償人要求強制被告人就兩名第三方之間的申索繳付7,600萬美元保證金另加辯護訟費金額未明)乃性質嚴重的濟助。

法院駁回被告人上述所有論點。法院認為無法接納「告錯人」這個論點,因為簽署附錄的目的,不外乎令被告人就租船合同的所有責任(包括任何已產生的未償還債務)替代CUSA,而由於這份附錄,被告人簽署附錄後至少承擔了租船人須履行的所有責任。

至於沒有按時提供彌償條文這一點,由於被告人實際上在簽訂租船文件後便要求索償人提供彌償條款,並已獲提供彌償條款,而其後更特意援引此條款同時指示在沒有出示提單正本的情況下卸貨,法院因此認為這一點缺乏理據。

經審閱各方過去的通訊,法院認為被告人已放棄要求獨立的彌償保證書,及/或因慣例不容自駁原則而不能聲稱沒有任何彌償安排。法院亦認為極大型油輪(如該船隻)的航運市場十分波動,故此有相當迫切需要提交保證金以解除該船隻的扣押。

因此,法院認為:索償人基於案情可成功索償;有關損害賠償並非足夠的補救方法;索償人就損害賠償作出相互保證,將足以在禁制令經審訊被裁斷為錯誤發出的情況下充分保障被告人。而經考慮對各方造成損害的風險後,法院認為應索償人要求發出強制令是公正的做法。

因此,法院發出強制令,條件是索償人就損害賠償提供母公司擔保書作為相互保證。


總結

本案的判決重申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法律原則,尤其是損賠償是否足夠的補救方法,及索償人就損害賠償提供相互保證能否為被告人提供充分保障。此外,本案透過電話進行聆訊,顯示英國法院會盡力解決目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造成的難題,並盡量維持法院運作以及使公眾能夠尋求司法公正。雖然香港法院自202054日起大致恢復聆訊,但司法機構亦早已於20204月初宣布更多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以應對疫情帶來的挑戰,為如何更有效利用科技解決爭議提供了實用指引。但是,香港法院是否會跟隨英國法院的做法以電話聆訊方式審理禁制令申請,仍有待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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