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就優化其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訊息披露刊發諮詢文件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4月刊發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優化其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框架下氣候相關訊息披露的建議諮詢市場意見。
背景
為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並進一步鞏固聯交所作為備受信賴的集資平台的地位,聯交所檢討了其現時的ESG框架,以確保其繼續緊貼國際發展、反映持份者的期望及促進市場調整資金分配,以達致更加可持續的未來。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旨在協助在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做好準備,遵守以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氣候準則為基礎的氣候相關披露要求。
是次諮詢為期三個月。視乎市場對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經修訂的聯交所主板及GEM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及《GEM上市規則》)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並適用於在生效日期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ESG報告。考慮到發行人在遵守新披露規定方面的準備情況,聯交所亦提議就發行人在生效日期後的第一及第二個匯報期(「過渡期」)的某些披露作出過渡規定。
新氣候相關披露規定的摘要
聯交所建議強制所有發行人在其 ESG 報告中披露與氣候相關的訊息,這比目前的「不遵守就解釋」要求更為嚴格。聯交所將引入以ISSB 氣候準則為基礎的新氣候相關披露,作為《主板上市規則》附錄27 (《GEM上市規則》附錄20)新增的 D 部分。
新的氣候相關訊息披露將分為四個核心支柱,即管治、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指標及目標。主要披露要求摘要如下:
管治
現時披露要求 |
建議披露要求 |
過渡期的過渡規定 |
披露董事會對ESG事宜的監督及管治、董事會的ESG管理方針及策略,以及董事會如何按ESG相關目標檢討進度。 |
披露發行人用於監察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管治流程、監控及程序。 |
不適用 |
策略
現時披露要求 |
建議披露要求 |
過渡期的過渡規定 |
披露董事會就管理ESG事宜的管理方針及策略,並描述已經及可能會對發行人產生影響的重大氣候相關事宜,及應對行動。 |
(a)
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 披露發行人面臨的氣候相關風險及(如適用)機遇及其對發行人業務運營、業務模式和策略的影響。 |
不適用 |
(b)
過渡計劃 披露發行人就在上述 (a) 項識別的氣候相關風險及(如適用)機遇的應對措施,包括: (i)
發行人業務模式和策略的任何變動,以及為應對此類風險和機遇而採取的任何適應和減緩措施;及 (ii)
發行人為過渡計劃設定的任何氣候相關目標,以及發行人須按當地法例達致的任何溫室氣體排放目標。 |
不適用 |
|
|
(c)
氣候抵禦力 披露發行人的策略(包括其商業模式)及運營抵禦氣候相關變化、發展或不確定因素的能力,並須使用切合發行人自身情況的氣候相關情境分析方法對其進行評估。 |
不適用 |
|
(d)
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財務影響 披露氣候相關風險以及(如適用)機遇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表現和現金流量的當前(若屬重大則須量化) 及預期(定性的)財務影響。 |
適用 當前財務影響 允許定性披露。 預期財務影響 (i)
可讓投資者瞭解財務報表中最受影響的範疇的資料;及 (ii)
作出全面披露的工作計劃、進度及時間表。 |
風險管理
現時披露要求 |
建議披露要求 |
過渡期的過渡規定 |
披露 (a) 評估、優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ESG相關事宜(包括對發行人業務的風險)的流程;及 (b) 其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現時並無有關披露風險評估流程的特定規定。 |
披露發行人用於識別、評估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如適用)機遇的流程。 |
不適用 |
指標及目標
現時披露要求 |
建議披露要求 |
過渡期的過渡規定 |
按「不遵守就解釋」基準披露以下環境關鍵績效指標: (a)
排放(包括範圍1 及範圍2 的溫室氣體排放); (b)
廢棄物(即所產生的有害廢棄物及無害廢棄物); (c)
能源消耗(如電、氣或油); (d)
總耗水量 ;及 (e)
製成品所用包裝材料的總量。 在適當情況下,發行人亦可披露上述各項指標的密度(例如每產量單位、每項設施)。 |
(a) 溫室氣體排放 披露範圍 1、範圍2 及範圍3 排放。 「範圍3 排放」指發生在發行人價值鏈而範圍2排放中沒有涵蓋的間接排放,包括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 |
適用 範圍 3 排放 (i)
可讓投資者瞭解發行人於價值鏈中的相關上游或下游活動的資料;及 (ii) 作出全面披露的工作計劃、進度及時間表。 |
(b) 其他跨行業指標 披露跨行業指標,例如 (i)
容易受過渡/實體風險影響或 (ii) 涉及氣候相關機遇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百分比,以及用於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資本開支金額。 |
適用 (i)
描述容易受該等風險影響或涉及氣候相關機遇,或需要資本開支的資產或業務活動;及 (ii)
作出全面披露的工作計劃、進度及時間表。 |
|
(c) 內部碳價格 若發行人設有內部碳價格,披露其內部碳價格及說明發行人在決策中如何應用碳價格。 |
不適用 |
|
(d) 薪酬 披露如何將氣候相關考慮因素納入薪酬政策。 |
不適用 |
|
(e) 行業指標 考慮國際ESG匯報框架下的行業披露規定,並作出發行人認為適當的披露。 |
不適用 |
總結
諮詢文件的建議反映聯交所致力推動可持續發展及維持香港集資競爭力的承諾。發行人須就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全面遵守所有新的氣候相關披露規定(意即首批全面遵守新規定的ESG報告將於2027年刊發)。由於發行人可能需要較多時間及工作才能遵守某些披露規定,發行人應開始檢討其內部程序,盡早就遵守新規定制定相關措施。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