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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嫌洗黑錢案(第二部分)──反洗黑錢法律如何應用?

2014-03-01

商人楊家誠被控洗黑錢案(HKSAR v Yeung Ka-sing, Carson, DCCC 860/2011)早前審結,楊家誠被控5項「處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3) 條,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該5項罪名均涉及存入楊家誠本人或其父親名下銀行帳戶的款項,合共港幣7.21億元。

在2013年11月的文章〈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嫌洗黑錢案〉中,我們討論過有關洗黑錢的法律原則;本文將討論法院在審理楊家誠一案時如何運用有關法律原則。


有關法律原則

在本案中,雙方對於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入及流出並無爭議,爭議的是如何解釋該資金流向及其背後原因。若要裁定楊家誠罪名成立,法院須在沒有合理疑點下信納:(1) 楊家誠知道資金流向;及 (2) 社會上一般想法正常而知道有關情況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處理的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第一,有關存款不可能是來自楊家誠及其父親在報稅表中申報的收入來源。然後,控方根據法證會計師的證供及以下事實,證明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向具有洗黑錢的特徵:

  1. 合共9,500多萬元以現金交易方式存入多個銀行帳戶;
  2. 多間證券行將約1.21億元存入多個銀行帳戶,但沒有證據顯示,存入楊家誠的證券帳戶的股份或用來購買這些股份的款項來自何處;
  3. 多張由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一間在澳門經營娛樂場博彩的公司)發出的現金支票存入涉案銀行帳戶,但這些支票與楊家誠沒有明顯關連;
  4. 其他第三方在涉案銀行帳戶存入合共約2.65億元,但並無明顯原因存入這些存款。

控方指,基於上述存款的情況(楊家誠對此必然是知情的),社會上一般想法正常而知道上述情況的人,均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處理的存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楊家誠的抗辯理由

楊家誠提出了多個解釋,試圖說明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向,但全部不獲法院接納。以下概述楊家誠部分的解釋:

髮型屋收入

楊家誠指部分存款是他經營的五間髮型屋賺取的收入。他作供指髮型屋業務每年合共賺取約港幣1,000萬元收入。然而,法院比較楊家誠的證供與有關報稅表後,認為楊家誠誇大了從髮型屋業務賺取的收入。

證券交易

關於證券交易,楊家誠試圖解釋,由於他開設了很多經紀帳戶,他需要迅速支付被催繳的保證金,以免被迫出售股份而招致損失,因此最快的方法是直接將現金存入經紀行的銀行帳戶。

但據多名證券行職員表示,現金存款最多只會比銀行轉帳快半日至一日,法院認為楊家誠沒有充分理由以現金支付保證金。法院亦認為,楊家誠選擇以現金與證券公司交易的原因之一,是他知道現金交易較難追蹤。

賭場贏款

關於來自澳博的存款,法院注意到澳博在很短的時間內開出了10張現金支票給楊家誠。雖然楊家誠聲稱他大部分時間贏錢,但他無法解釋為甚麼澳博只向他開出了10張支票。如果這些支票真的來自他在賭場的贏款,那應該是很難忘的賭局,但楊家誠卻表示他記不起怎樣要求款項的詳情或贏得這些款項的情況。結果法院裁斷,楊家誠指來自澳博的存款是他在賭場贏得的款項,純屬謊言。

投資回報

關於來自多名第三方的存款,楊家誠嘗試解釋,該等存款大部分是他在金禾國際、Neptune Club及股票編號070的股份投資回報。

金禾國際交易

楊家誠聲稱,他能夠以大幅折讓價在場外購買金禾國際的股份,其後透過一名余女士(音譯)將股份售予多名買家。可是,並無任何文件顯示這項安排確實存在,甚至連一點蛛絲馬跡都沒有,法院認為這極之不尋常,因為無論從甚麼標準來看,有關交易涉及的款額都非常巨大。

股票編號070

楊家誠表示,他透過投資港幣2,640萬元於大股東連棹鋒及第二大股東張治太,購買上述股票編號070的20%股權。但楊家誠並沒有成為該等股份的註冊股東,只是持有該等股份的實益權益,而連棹鋒仍表面上是正式的大股東。楊家誠表示他從投資中獲得每年100% 的利息,由連棹鋒存入他的帳戶。

法院認為,楊家誠對於如何從投資中每年獲得100% 利息的解釋實屬荒唐,他只是編造故事來掩飾張治太付款到他的帳戶背後的真正原因。法院又認為,像楊家誠對股份交易這樣有豐富經驗的人,必定知道進行幕後交易而不披露其利益是不恰當,甚至非法。

Neptune Club

證據顯示,有合共約港幣500萬元的款項透過多名第三方(相信是代表連棹鋒)存入楊家誠及其父親的帳戶,而楊家誠聲稱那是他在Neptune Club的港幣2,000萬元投資的回報。

但法院認為楊家誠所說的並非事實。有關投資應該是在「2005年年初」作出的,但楊家誠及其父親在4月和5月已獲償還港幣500萬元,這項交易並不合理。法院進一步指,即使楊家誠所言屬實,又即使楊家誠認為由第三方代表連棹鋒(Neptune Club的老闆)而非連棹鋒本人或其公司向他還款並無問題,但由於楊家誠是與澳門賭場的老闆進行交易,社會上一般想法正常的人均會認為,這種付款方法構成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此外,該等存款的金額不小:任何想法正常的人都會想一想為甚麼一間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會透過第三方個人或公司帳戶開出的支票,來償還在上市公司的投資回報。法院認為,想法正常的人會立即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被告人及其父親銀行帳戶的款項,代表直接或間接從可公訴罪行的全部或部分得益。


裁決及判刑

法院信納控方已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明,楊家誠知道資金流入及流出銀行帳戶的所有情況,而社會上一名想法正常而知道該等情況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處理的款項代表直接或間接從可公訴罪行的全部或部分得益。因此,法院裁斷楊家誠有合理理由如此相信,故裁定他全部5項罪名成立。楊家誠被判監禁合共6年,他於2014年3月27日就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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