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若要基於饋贈來確立遜值交易,必須證明饋贈意圖

2019-12-01

簡介

近期在Ho Man Kit v Sure Lead Ltd [2019] HKCFI 2914一案中,法院駁回了清盤人就遜值交易(即價格偏低交易)提出的申索,因為清盤人倚頼的唯一理由是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該條例」)第265E條當中的「饋贈」,但清盤人卻未能證明被告人懷有饋贈的意圖。


案情

201853日,Auragem Company Limited(「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兼董事Sonu Shailesh Mehta先生(「該董事」)簽署了一份唯一董事書面紀錄,以召開特別大會將該公司自願清盤。2018524日,該公司根據一份經該董事及首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特別決議案自願清盤,Ho Man KitKong Sze Man Simone獲委任為該公司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清盤人」)。

翻查該公司的銀行結單及轉帳通知單發現,在唯一董事書面紀錄簽署前五日,該公司的銀行帳戶向領致有限公司(「領致」)支付了合共180,400美元的款項(「該轉帳」)。

在清盤人查詢下,領致提供了一張發票,表示該轉帳是該公司就領致提供的清盤顧問服務(「服務」)而支付的費用。然而,由該董事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內的雜項債權人並不包括領致在內,亦無證據顯示該公司曾於關鍵時間欠下領致任何款項。

因此,清盤人以原訴傳票方式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宣布該轉帳構成該條例第265D266B條所指的遜值交易,理由是領致聲稱曾提供的服務並不存在,而該轉帳應被視為該公司給予領致的饋贈。清盤人又認為,由於該公司在關鍵時間無力償債,因此該轉帳構成該公司向領致提供該條例第266266B條所指的不公平優惠。


法律原則

遜值交易

根據該條例第265D265E條,假如一間無力償債的公司在開始清盤前五年內作出饋贈或以顯著低於價值的代價訂立交易,有關交易可被裁定無效然後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頒令,將有關公司回復至在沒有訂立有關交易的情況下本來的處境。

不公平優惠

根據該條例第266266A條,假如一間公司在開始清盤前不足六個月內轉移資產或向債權人償還債務,清盤人可申請將有關資產轉移或付款視為不公平優惠而作廢。然後法院可頒令,將有關公司回復至在沒有作出不公平優惠的情況下本來的處境。


法院裁決

遜值交易

就遜值交易的申索而言,清盤人所倚賴的唯一理據是該條例第265E條當中的「饋贈」,即:該轉帳是給予領致的饋贈。法官指出,如要指控有關交易是一項饋贈,則必須證明債務人懷有作出饋贈的意圖;在沒有這種意圖的情況下,純粹不收取代價,並不足以證明有關交易是一項饋贈:見Re Hampton Capital Ltd [2016] 1 BCLC 374一案。

贈予者必須懷有意圖立即作出一項即時的饋贈,才構成饋贈,而該項饋贈必須透過交付管有權或訂立契據的方式來完善,而且必須證明贈予者當時懷有意圖把財產給予受贈者:見Young Tin Kin Kenneth v Lau Lan Fong NancyHCA 1545/2004,無匯報案件,200696日)。但清盤人並無嘗試證明債務人懷有作出饋贈的意圖,而這是必須證明的元素,因此法院駁回清盤人基於遜值交易而提出的申索。

然而,法院繼續審視清盤人是否可以倚賴「交易的條款訂明該公司不收取任何代價」來提出申索。法院同意,有充分證據令法院懷疑領致是否真的曾向該公司提供服務,但在沒有妥當進行申辯及盤問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單憑文件裁斷關於欺詐及/或零代價虛假交易的問題。因此,清盤人指控該轉帳是騙局的申索被駁回。

不公平優惠

法院同意,事實上,在該公司無力償債之時進行該轉帳來支付發票,意味著該公司的資產並無按照正常清盤程序按相同比例分配,而是在分配給其有抵押及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之前,已先分配給領致。因此,該轉帳實際上使領致的處境優於在沒有進行該轉帳、而領致在清盤過程中按法例規定的優先次序獲付款的情況下本來的處境。

至於所須的心理元素(即作出優惠的意圖),法院認為除了發出發票外,領致並無施加任何壓力以確保獲得付款。在沒有任何可信的解釋下,法院同意,除了由於債務人懷有作出優惠的意圖外,沒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能解釋為何只有領致獲得全數償還款項,而其他債權人沒有。因此,法院信納該轉帳是不公平優惠,並應付還給該公司。


總結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清盤人指稱有關發票是偽造及騙局的問題,法院認為清盤人應申請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是以令狀展開的法律程序一樣),並申請進行盤問,因為當事人不能亦不應期望法院在原訴傳票程序中解決嚴重的事實爭議問題。清盤從業員應謹記妥為依照適當的程序,在涉及欺詐指控的情況下尤其如此。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