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建議及其他相關措施

2011-02-01

為壓抑物業炒賣,香港政府在20101119日宣布,建議除現有的物業交易從價印花稅以外,就住宅物業的買賣徵收「額外印花稅」。

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印花稅條例》的法案,立法會亦已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修訂草案。雖然修訂草案尚未通過,但一經通過,該修訂的法律效力可追溯至20101120日。

本文將會介紹額外印花稅,並討論關於這項新徵稅對於物業買賣雙方都非常重要的一些問題。

建議的額外印花稅

根據建議,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01120日或以後取得(acquire)的住宅物業,並於24個月以內處置(dispose),均會被徵收額外印花稅,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支付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會根據物業的交易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並視乎賣家在處置前持有物業時間的長短(即取得日期至處置日期之間的時間),按以下稅率計算:


1.                  持有時間為6個月或以下,稅率為15%


2.                  持有時間為6個月以上但12個月或以下,稅率為10%


3.                  持有時間為12個月以上但24個月或以下,稅率為5%


若持有時間超過24個月,則無須支付額外印花稅。


建議的豁免情況


政府建議某些情況可獲豁免支付印花稅:

1.                  根據買賣協議,指明由近親承讓物業(「近親」指父母、偶配或子女);


2.                  向近親出售或轉讓物業;


3.                  因破產或非自願清盤而出售或轉讓物業;


4.                  關連公司之間出售或轉讓物業;及


5.                  向政府出售或轉讓物業。


其他相關措施


除了建議徵收額外印花稅,政府亦在20101119日同時宣布,不論物業交易涉及的價值多少,全面取消住宅物業交易的延遲支付印花稅安排。所有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必須在買賣協議簽訂起計30日內支付,逾期支付的罰款可高達原本應付印花稅的10倍。


同時,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亦推出額外措施,降低銀行及按揭保險計劃可以提供的按揭水平。

我們關注的問題

1.                  支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根據現時的物業轉易慣例,買賣雙方往往在委託律師之前,便已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臨時買賣協議,而當中的條款通常規定由買家單獨支付印花稅。

由於草案中規定買賣雙方都有支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賣家及買家需在簽訂臨時協議之前,便議定支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買家應確保臨時買賣協議規定賣家支付額外印花稅,並加入適當條文,以確保賣家履行支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2.                  附加額外印花稅

在雙方議定由賣方支付額外印花稅的情況下,如果稅務局認為交易的價值過低,稅務局可以同時向買賣雙方徵收附加的額外印花稅。由於買家在交易後可能已無法找到賣家,即使賣家在買賣協議中同意支付額外印花稅,但買家仍可能要承擔獨自支付附加的額外印花稅的風險。

3.                  取消協議

由於額外印花稅須於買賣協議簽訂後30日內支付,而延遲支付印花稅的安排亦已取消,因此,如果在成交前因任何原因取消協議,雙方仍然必須首先履行支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然後才申請退款。

同樣地,如果一方拖欠額外印花稅,令守約方有權廢約,守約方仍然有法定責任,須首先支付額外印花稅,然後才申請退款。

在這兩種情況下,雙方均可能須支付超越其預算範圍的額外印花稅。

4.                  註冊

就取得優先權及保障權益而言,註冊買賣協議對於物業買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買家更為關注妥當支付印花稅的問題。

然而,假如部分/全部額外印花稅是由賣家支付,但賣家卻未有根據協議支付,買家便不能註冊協議,以保持優先權及保障權益。買家只得自行支付額外印花稅,否則須承擔失去其物業權益優先權的風險。買家如沒有注意這個風險,便可能墮進陷阱。

總結

篇幅所限,本文並未列出所有相關的問題。徵收額外印花稅並非單純增加稅率,它對香港獨特的物業轉易慣例無疑會帶來巨大影響。可是,現已提交立法會審議的建議修訂法案未如理想,實在令人產生頗多疑問。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物業部門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1

律師團隊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