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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對僱員負有不可轉委的責任

2016-08-31

簡介

一般而言,僱主被視為是能夠控制工作系統及工作地點安全的人。大概因為這個原因,普通法要求僱主承擔不可轉委他人的責任,須為僱員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

何謂不可轉委的責任?

所謂僱主的責任「不可轉委」及「屬於僱主本身」,是指僱主不能期望僱員代其履行謹慎責任。例如,僱主不能說受傷的僱員同樣能夠預見不安全工作系統的風險、也可以自己設計一個安全的工作系統,從而免卻責任。

不可轉委的責任並非嚴格法律責任,而是確保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的責任。只要僱主在所有情況下已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則無須就僱員受傷負責。若僱員執行的日常工作並無特別風險或危險,法律並不要求僱主將僱員當作小孩般看待;但假如涉及複雜或危險的工作系統或操作方式,僱主便有責任採用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統。因此,問題的關鍵是一名合理審慎的僱主會採取甚麼合理步驟去保障僱員安全。

責任範圍

在普通法中,僱主須承擔四項不可轉委的責任,即:

1.       提供勝任的員工;

2.       提供安全的作業裝置及設備;

3.       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及

4.       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

應注意的是,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第6條,僱主須:

a.        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b.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c.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及

d.        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對於僱員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這些規定與僱主的第二至四項不可轉委的謹慎責任範圍相同。

勝任的員工

提供勝任員工的責任與轉承責任類似,就是假如僱員是因為其同事的過失而受傷,僱主便須承擔責任這項責任的重點是,僱主須提供勝任的員工以保障僱員的安全。

安全的作業裝置及設備

這項責任與僱主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下提供安全木工機器、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的法定責任大致相同然而,普通法為僱員再提供多一點保障,就是要求僱主須提供安全和適當的工作工具,例如梯子這類現時未有任何法例規管的工具。

安全的工作地點

僱主有責任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以提供安全的工作處所,包括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此責任與僱主在《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香港法例第314章)下的責任類似,亦是關乎處所本身的狀況。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僱主一般被視為處所的佔有人或控制人,而僱員只是訪客。僱主既然有權控制工作地點,便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工作地點安全,沒有危險。

但應注意,即使僱員被安排到僱主處所以外的地方工作,僱主提供安全工作地點的責任仍不可轉委他人。在Lee Wai Man, Wendy v Wah Leung Finance Limited HCPI 106/2002一案中,僱員到上海一個地盤工作時,在建築物墮進地洞身亡,法院裁定,香港僱主違反了不可轉委的責任,沒有為僱員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因為僱主並無採取任何步驟去檢查上海地盤,亦沒有確定負責地盤的上海承建商確實採用了安全的工作系統。

安全的工作系統

安全的工作系統是指:如何組織工作、擬執行工作的方式、給予充足的指示(尤其是給予欠缺經驗的工人的指示)、事情的順序、在甚麼階段為員工的安全採取甚麼預防措施、執行有關工作所需的人數、不同受僱人員各自負責的部分及應在何時執行各自的職務,亦包括僱主履行風險評估的責任。

僱主的謹慎責任並不止於建立安全的工作系統,還必須確保安全程序得以遵照以及系統有效。僱主必須提醒僱員不按照正常程序會有潛在危險。即使工人有豐富經驗、知道有關工作所涉的危險,亦不能免除僱主的謹慎責任(儘管法院在衡量僱主須負責的程度及僱員是否有共分疏忽責任時會考慮這項因素)。

總結

僱主在普通法下的不可轉委責任對於保障僱員的工作安全十分重要,而且與僱主的法定責任互補,為僱員提供更佳的勞工保障。雖然僱主只須在當時情況下合理行事,但謹慎責任的標準很高。正如上述案例所示,即使工作地點並非僱主自己的處所,甚至是香港以外的地方,僱主仍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僱主的責任並不限於建立安全的工作系統,還須確保該系統在意外之時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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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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