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相互強制執行判決的新安排
新安排
於2023年11月10日刊憲的香港法例第645章《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該條例」)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新安排》)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該條例及《新安排》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即2024年1月29日)或之後頒下的判決。換言之,該條例取代了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為免疑問,第597章下的制度仍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之前頒下的判決。本文將概述《新安排》的主要特點。
取消專屬司法管轄條款的規定
該條例實施後,「非專屬管轄條款」及「非對稱管轄條款」等限制不再成為認可及執行判決的障礙,令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判決認可及執行更為暢通。申請人可同時向內地及香港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及執行相關判決。兩地法院應根據對方法院的要求相互提供本方執行判決的資料,並確保兩地法院執行的總額不超過原判決的金額。
適用判決、裁定等範圍
臨時濟助或禁訴令
根據《新安排》,臨時濟助命令或禁訴令不能直接認可及/或執行,但可在認可及執行程序中申請臨時措施。根據新安排可直接認可的內地判決包括:內地法院出具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但明確不包括保全裁定。可直接認可的香港判決不包括禁訴令及臨時濟助命令。
對於已在香港取得認可的內地判決,申請人也可要求香港法院針對被告人的香港資產發出判決後的禁制令。在蘇州太合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訴 霍爾果斯市摩伽互聯娛樂有限公司 [2023] 1 HKLRD 3422一案中,原告人成功在香港申請認可內地判決,並據此向香港法院取得了針對被告人(及其全資附屬公司)在香港資產的凍結令。
不適用的判決
《新安排》第3條將某些類別的民商事案件判決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例如涉及贍養費、解除收養關係的家事案件,涉及遺產繼承、管理或分配的案件,及關於專利的知識產權案件等。然而,根據《新安排》第14條,某些案件如果只是先決問題(即並非主要法律問題)涉及上述問題,香港法院不應拒絕認可及執行相關內地判決。
儘管《新安排》不適用於破產或清盤案件的判決,但內地與香港本來已有互相認可及協助破產清盤判決的實務及相關規定,《新安排》只是補充原有的法律制度。例如,香港法院於2019年已在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一案中認可內地法院的破產程序(上海華信案)。
原則上,《新安排》不適用於認可及執行懲罰性損害賠償,但某些案件除外,例如知識產權侵權。根據《新安排》第17條(即該條例第18(3) 條),相互認可及執行的範圍包括關乎在內地作出侵犯指明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或關乎在內地作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的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亦適用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的判決。
正當程序及撤銷登記
令狀是否已合法送達的問題,應按照原訴訟地的法律判斷。為減低判決不獲認可及執行的風險,一方面,請求執行判決的當事人應盡量確保內地法院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陳詞機會;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專家證據,以證明取得判決的過程符合正當程序。
事實上,若法院信納有關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登記將被撤銷。但如何確定是否「欺詐」則可能引發另一番法律爭議。
平行訴訟
非專屬管轄的案件同時由內地及香港法院基於相同事實及理據審理的情況並不罕見,因此《新安排》規定,在平行訴訟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到某地法院申請認可及執行另一地法院的判決,法院必須受理登記申請。申請登記的一方須在提出申請後盡快通知法院,而法院在收到通知後,必須命令擱置平行訴訟(《新安排》第22條)。
認可程序
在內地執行香港判決
有關申請應向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應注意,「申請人住所地」是《新安排》新增的選項,以解決被申請人在內地可能沒有住所或財產的問題。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申請書(需載有《新安排》第9條要求事宜)、蓋章的生效判决、身份證明文件及被申請人財產的證據等。
經審理後,內地法院可以不認可及執行全部判項,或認可及執行全部或部分判項。應注意,《新安排》第23條規定,如果內地法院不認可全部判項,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認可及執行,而只可提起新的訴訟。如果僅部分判項獲認可,內地法院可作出若干保全措施,以禁止資產被耗散。根據《新安排》第26條,若當事人不服內地法院的裁定,可於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
對於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後頒下的內地判決,必須按照該條例及《新安排》的規定,以原訴傳票的方式提出單方面申請,並提交一份支持申請的誓詞、命令擬稿及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明文件及有內地判案法院蓋章的判決書。上述申請必須在有關法院文件的日期或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的兩年內提交。
請求擱置登記的申請,須由被申請人以傳票方式向法院提出,並提交支持申請的誓詞。法院可就雙方的任何爭論點進行實質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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