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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的爭議

2017-05-31

背景

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建議逐步取消僱主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與僱員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對沖。這項建議觸發了爭議。本文將探討行政長官僱主代表提出的建議,以及對員工應有權利的影響。

現行強積金對沖機制

根據現行的強積金計劃,僱主及僱員均須向強積金戶口作出供款,雙方的供款額均為僱員薪金的5%(上限為港幣1,500元)。《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規定,退休或離職僱員有權獲得長期服務或遣散費。不過現行的強積金對沖機制下,僱主可以用其強積金供款抵銷應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1]

建議撮要

行政長官建議,在10年內逐步減少僱主供款部分可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對沖的比例(「建議A」),過設立港幣60億元的基金來緩僱主因此所受的影響,或政府向基金撥款港幣150億元,而僱主每月為每名僱員作出港幣100200元的額外供款。

建議提出之後,政府進行了公眾諮詢,並已於2017418結束。最終計劃將在現政府任期完結前公布。

五大商會5月表示應維持對沖機制,建議將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比例增加至6%政府另外作出1%的額外供款(「建議B」)。

與現行機制相比,該等建議有甚麼影響?

示例現行機制

例如,一名月薪為港幣15,000元的僱員在受僱5年後最近被解僱(因即時解僱裁員而作出的解僱除外),他有權獲得港幣50,000元的長期服務金(即港幣15,000x 2/3 x 5年)。如果僱主由僱員受僱的首個月開始作出強積金供款,該僱員強積金帳戶中僱主的供款金額為港幣45,000元(即港幣15,000 x 5% x 12個月x 5年)。由於僱主有權其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如果僱主已向僱員全數支付長期服務金(港幣50,000元),便可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從僱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僱員累算權益中提取有關金額(港幣45,000元)。

 

月薪(港元)

適用百分比

年數

總金額
(港元)

長期服務金

15,000

2/3

5

50,000

強積金(僱主供款)

15,000

5%

5x12個月

45,000

建議A

根據政府的建議,對沖機制最終將取消。採用上述例,該僱員有權獲得港幣50,000元的長期服務金,而僱主則無權其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

建議B

根據商會的建議,僱主向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作出6% 的供款,政府作出1% 的額外供款。因此,僱員受僱滿5,僱主作出的供款將為港幣54,000元(即港幣15,000 x 6% x 12個月 x 5年),政府作出的供款將為港幣9,000 元(即港幣15,000 x 1% x 12個月 x 5年)。 [2] 假如僱員在受僱5年後被解僱,仍有權獲得金額同樣為港幣50,000元的長期服務金。如果僱主已向僱員全數支付長期服務金(港幣50,000元),便可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從強積金帳戶僱主供款部分提取港幣50,000元,餘下港幣4,000元。額外累算權益(政府供款部分)將保留在強積金帳戶中。

 

月薪(港元)

適用百分比

年數

總金額
(港元)

長期服務金

15,000

2/3

5

50,000

強積金(僱主供款)

15,000

6%

5x12個月

54,000

強積金(政府供款)

15,000

1%

5x12個月

9,000

評語

顯然按照政府建議的做法僱員享有更好的保障取消對沖機制將會加重僱主的財政負擔。政府建議作出港幣60億元或150億元的撥款,就是希望減輕對僱主的影響不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有何影響尚屬未知之數,政府將於6月底公最終建議屆時我們再作探討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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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7


[1]     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倘僱主已向僱員全數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便可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從僱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僱員累算權益中提取有關金額。另一方面,倘僱主沒有全數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員便可申請從其強積金帳戶中僱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累計權益中提取未支付的金額。

[2]     假設僱主及政府均由僱員受僱首個月開始作出強積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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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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