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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的主要規定及影響

2010-09-01

簡介

《最低工資條例》(「該條例」)已於2010717日在一片爭議聲之中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10723日刊憲。

2010831 日,由商界代表、勞工團體、學者及公職人員代表組成的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委員會」)宣布,已就首個最低工資水平達成共識,稍後會向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呈交建議,由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通過。委員會暫時尚未透露首個最低工資水平的具體數字,但外界估計建議的時薪大約為港幣29元。委員會在釐訂首個最低工資水平時考慮了多項因素,既要禁止工資過低,亦要避免低薪職位被裁減,需在兩者之間維持適當平衡,並且保持香港的經濟增長和競爭力。

正式的最低工資委員會將會根據《最低工資條例》成立,以後每兩年一次就最低工資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最低工資條例》預計將於2011年上半年度生效,本文將會概述該條例的內容,以及僱主在該條例生效前可以做的準備。

該條例的目的

制定《最低工資條例》的目的,是要根據訂明的最低時薪及僱員在有關工資期內的工作時數,為僱員提供法定的最低工資(見下文定義)。

根據香港政府2009年的統計數字,全港大約有374,800名僱員將會受惠於《最低工資條例》,當中以飲食、零售及清潔行業的低技術工人為主。

適用範圍

《最低工資條例》基本上適用於所有僱員及其僱主,但以下人士除外:

·                     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聘的人士

·                     免費居於僱主家中的家庭傭工

·                     某些實習學員(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該條例指明的教育機構提供的任何經評審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而就頒授有關學術資格而言,該工作屬必修或選修部分

·                     某些工作經驗學員(指修讀該條例指明的經評審課程,或居於香港並修讀非本地教育課程的學員,而該學員正受聘於僱傭合約,而就頒授有關學術資格而言,該工作屬必修或選修部分,而且在開始受僱時未滿26歲;豁免期以59日為限)

《最低工資條例》亦適用於持有由政府設立的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的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殘疾人士」)。基本上,殘疾人士可以與僱主協定在四星期的試工期內或(如較早)完成生產能力評估前的工資,而這段時間內的工資額不可少於訂明最低工資額的50%。發出評估證明書後,殘疾人士的時薪須參考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結果計算。

主要條文

工作時數

僱員在「工資期」內的工作時數包括:

·                     僱員按照僱傭合約或根據僱主指示,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不論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及

·                     僱員就其受僱工作耗用的交通時間(但往來其居住地方及其通常受僱地點的交通時間除外)

工資期

·                     僱員根據其僱傭合約執行或將會執行工作,而就此應獲支付工資的期間

·                     除非另有證明,否則上述期間為一個月

工資

「工資」具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涵義,包括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及勤工津貼)、勤工花紅、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指固定性質的超時工作薪酬,或12個月(如不適用,則較短的僱傭期間)內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該僱員在同一期間內每月平均工資20% 的超時工作薪酬)。

《最低工資條例》特別規定,「在僱員事先同意下,於某工資期首7天後但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於何時執行。」因此,僱主若取得僱員的同意,則可利用合約佣金的支付日期來調整某個工資期的工資,從而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僱員於某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乘以該條例訂明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所得的工資款額。

不可藉合約摒除該條例

《最低工資條例》規定,若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文看來是終絕或減少該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即屬無效。因此,僱主即使與僱員訂立了不符合該條例的協議,仍必須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僱員總工作時數的紀錄

對於受該條例保障的僱員,如在任何工資期應支付予該僱員的工資,少於該條例訂明的款額,則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必須備存的工資紀錄,須載有該僱員在有關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的資料。在該僱員終止受僱後六個月內,僱主仍須保存有關紀錄。

為該條例的實施做好準備

雖然首個最低工資時薪及該條例的生效日期仍有待公布,但僱主可以先採取若干步驟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確保其機構符合該條例的規定,例如:

·                     清楚界定被視為僱員工作時數的時間,特別是對於須候命工作的僱員,須要根據「候召安排」工作或離港公幹的僱員。

·                     訂明超時工作的規定(例如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只可在上司要求留下工作時才可在工作地點逗留)。

·                     建立紀錄僱員實際工作時數的制度(例如安裝「打卡機」)。

總結

《最低工資條例》是僱傭保障制度的重要里程。雖然勞方及資方仍在等候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時薪及勞工處就該條例所發出的指引,但審慎的僱主應考慮採取必要的步驟,以應對該條例帶來的新挑戰,確保遵守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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