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金錢損失的賠償機制快將改革
簡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23年1月中發表了《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根據建議訂立的法例,法庭將獲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背景
在香港,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整筆支付的金錢損害賠償,而在判給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可按照相同的基準。因此,索償人過去及未來的損失會予以評估及具體化,計算為整筆付款,而有關款額於聆訊當日釐定。然而,對法庭來說,要準確地評估整筆款項是一項困難的工作,因為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索償人如非受傷原本的賺取收入能力、受傷後的賺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傷後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因此,這種一次過付款無法準確地反映索償人的預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未來損失的賺取收入能力及開支)的現值。
有鑒於此,現時計算的賠償方法一直被普遍批評為不妥當,法律界一直促請當局就現行的傳統處理方式進行改革。
建議改革
法改會於考慮在公眾諮詢收到的回應後,提出以下建議:
賦權法庭作出按期付款令
法改會建議賦予法庭權力,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而此項權力應設有以下限制:
1.
法庭作出按期付款令的權力應由法庭決定,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就未來金錢損失而言,應關乎照顧費用及住屋費用;
2.
應限於涵蓋災難性個案;及
3.
在不影響上述 (1) 項的情況下,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
根據條例草案第2條,「災難性傷害」(catastrophic injury)指嚴重程度為導致受傷害者永久殘疾,以致該人在日常生活的全部或重大部分的活動中須接受終身照顧及協助的人身傷害。
折扣率
法改會建議賦權財政司司長訂定和發布折扣率(即推定淨投資回報率),亦建議折扣率應每六年檢討一次,而財政司司長應就每次折扣率檢討諮詢專家小組。
覆核按期付款令
在考慮收到的回應以及參考英國的發展和經驗後,法改會建議,應在以下的有限情況下讓法庭覆核原來的按期付款令:
1.
因作出原來命令時已預見的醫療狀況的重大惡化或改善情況,而在未來照顧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轉變,並已在該命令中訂定與惡化或改善情況的性質相關的特定準則,以及可申請覆核的期限;及
2.
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但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此外,法改會建議,如按期付款因受償人提早死亡而失效,該受償人的受養人應獲給予最後一次機會,(i) 以失去生活依靠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ii) 就已故受償人如非因提早死亡本會從他收取的按期付款中提供予其受養人的款額提出申索,而且該受養人沒有從任何曾須對該受償人負上法律責任的人收取任何補償。
按期付款必須穩妥
在香港現行的補償計劃下,並無合適的年金市場,而保險業界亦表示仍未作好準備,法庭很可能只限於針對某幾類能為長期按期付款提供保證或擔保的被告人(例如政府資助機構、半官方機構或法定機構)判給按期付款令。
因此法改會建議,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可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可獲全數支付獲判給的款項後,作出按期付款令。
總結
鑒於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評估有迫切的改革需要,法改會亦提出了條例草案以賦權法院作出按期付款令,預計按期付款令會於不久的將來以立法方式引入,並在稍後逐步完善。可以預見,這項改革對涉及嚴重受傷的人身傷害索償案件將帶來重大影響。然而,法院會在甚麼情況下作出按期付款令,仍有待觀察。我們將繼續關注立法建議的任何進展,並持續提供與此有關的最新資訊。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