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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條例》終於刊憲,對各界將有何影響?

2023-01-27

簡介

為使香港的版權制度緊貼科發展及國際標準並配合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香港政府202111月至20222就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進行公眾諮詢。我們於20223月份的通訊亦曾談論該諮詢文件,詳情可按此處閱覽。

經公眾諮詢後,政府對《版權條例》(香港法例528)提重大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基於當年因立法會反對而未獲通過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再加上就公眾諮詢期間收到各界的意見作出重大修訂。是次終於獲得立法會通過,《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20221216憲。

我們將於本文審視《修訂條例》的內容,並分析及探討它對版權擁有人、網民及聯線服務提供者等持份者將帶來甚麼影響。

向公眾傳播作品科技中立專有權利

《版權條例》訂明了版權擁有人在香港享有獨有權利作出的各項行為,包括可將作品複製、廣播或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內。然而,隨著科技發展,如今已有更多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方法,但這些方法未必是版權擁有人享有獨有權利的行為。

為解決上述問題,《修訂條例》增設一項科技中立專有傳播權利,讓版權擁有人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根據《修訂條例》,版權擁有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版權作品的專有權利,包括「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提供該作品,而提供的方式,使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眾人士可於其各自選擇的地點及時間,接達該作品。」常見的例子是在互聯網以串流方式提供作品。

不過,為免「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定義過於廣泛,法例明確指明以下三種行為不屬於「向公眾傳播作品」:

1.       接達他人在該項傳播中提供的東西;或

2.       接收構成該項傳播的電子傳送訊息;或

3.       僅提供設施,使某作品得以向公眾傳播或利便某作品向公眾傳播。

 

版權擁有人應注意,上述三種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傳播權利。例如,《修訂條例》不會禁止公眾點擊某個連結以接達載有侵權內容的網頁。雖然如此,《修訂條例》為版權擁有人提供了更大彈性以對付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現在串流已取代下載成為互聯絡及網絡盜版的常見形式。

引入新的刑責

為更有效保障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修訂條例》亦針對在若干情況下未經授權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實施刑責。

根據《修訂條例》新增的第118(8B) 條,任何人以下述方式侵犯某作品的版權,即屬犯罪:

1.       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或

2.       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就每項版權作品罰款港幣50,000元,以及監禁4年。

為釋除公眾對於《修訂條例》可能窒礙網上資訊自由流通的疑慮,並提供更大的法律確定性,《修訂條例》就判斷侵權人有否違反第118(8B) 條的第二項準則(即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提供了進一步指引。

在判斷侵權人有否違反第二項準則時,法院:

1.       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

2.       尤其可考慮該項傳播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例如該項侵權作品是否構成原作的替代品)。

 

因此版權擁有人及網民應注意,法院擁有廣泛權力,可考慮所有與該項侵權相關的情況,繼而影響法院根據《版權條例》第118(8B) 條第二項準則判斷法律責任的結果。

新的公平處理豁免情況

上述修訂進一步加強了香港對版權的保障,這對於給予作者及合法擁有人經濟誘因從而推動創意極為重要。但另一方面,容許他人公平查閱及使用版權作品,令知識得以傳播及進步,對於推動創意亦同樣重要。

因此,為配合上述引入的傳播權利,《修訂條例》擴大了可就版權作品作出而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的行為的範圍。以下是《修訂條例》增設的公平處理例外情況:

1.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使用

2.       為評論時事的目的而使用

3.       為某特定目的而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超逾該目的所需的程度;

4.       教育機構用作教育用途;

5.       服務提供者為使某項錄製品可更有效率地透過網絡傳送而使用,即數據緩存(data caching);及

6.       供私人和家居使用的媒體轉移格式(即從一種媒體格式複製額外副本至另一種媒體格式)。

 

在諮詢文件中,香港政府向公眾保證,在適當情況下,新的公平處理豁免情況會涵蓋廣泛的日常網上活動,只要是出於上述目的,便會獲得豁免。

在《修訂條例》下,只要並非將版權材料用作商業用途,網民現時看來仍可透過二次創作自由表達意見。不過,由於法例並無就「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等詞彙提供定義或例子,目前亦欠缺案例,因此仍未清楚現時網上對版權作品的常見用途是否屬於上述公平處理例外情況。

安全港條文

在《修訂條例》下,聯線服務提供者(例如社交網站營運者)可能無意中向公眾傳播了版權作品,從而參與了侵犯版權行為。例如,有人在社交網站張貼了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如果網站營運者以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該作品,便可能會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根據安全港條文,如果聯線服務提供者已遵守《修訂條例》列明的條件,便不會只因提供有關聯線服務或為有關聯線服務操作設施,而須就在其服務平台上發生的侵犯作品版權行為,承擔支付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金錢上的補救的法律責任。

聯線服務提供者須遵守的條件如下:

1.       在下述事情發生後,服務提供者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合理步驟,以限制或遏止有關侵犯版權行為:

a.       該提供者就該項侵犯,收到指稱侵權通知;

b.       該提供者知悉該項侵犯已發生;或

c.       該提供者知悉某些事實或情況,而該等事實或情況無可避免地令人得出該項侵犯已發生的結論。

 

2.       服務提供者沒有收取任何可直接歸因於該項侵犯的財務利益;

 

3.       服務提供者容許使用及不干擾版權擁有人用以識別或保護他們的版權作品的標準技術措施;及

 

4.       服務提供者指定一個代理人接收指稱侵權通知,方式是透過該提供者的服務(包括在該提供者的網站上一個公眾可接達的位置提供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聯絡方法的詳細資料。

 

安全港條文鼓勵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主動合作,共同對付網上盜版行為。雖然條例對聯線服務提供者施加額外責任,但無疑將令服務提供者及版權擁有人受惠,能夠杜絕侵權行為,並且保障服務提供者,豁免其法律責任。

總結

《修訂條例》為香港原有的版權制度帶來重大的轉變,並逐步趕上日新月異的數碼世界。不過,政府亦承認《修訂條例》尚未處理若干問題,例如延長版權保護期限、就文本及數據開採引入特定版權豁免等,且看政府會否在不久的將來提出進一步修訂,以處理上述所有問題。

閣下如對新的版權制度有任何法律問題,或就合規事宜需要任何意見,請向知識產權事務律師查詢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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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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