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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服務合謀案的啟示:合謀定價後果嚴重

2025-02-17

簡介

最近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Hong Kong Commercial Cleaning Services Limited and Others (CTEA 2/2021) 一案突顯了執行競爭法以保障公共採購過程公平競爭的重要性。本文將概述案的案情、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的法律原則以及企業確保合規的要點。

案情

20211214日,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向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香港工商」)及其兩名董事陳明珠女士、鄭業釗先生,以及民順清潔有限公司(「民順」)及其董事鄭學權先生展開訴訟,控告他們於2016 5月至20188月期間作出合謀行為。由數名投訴人(包括海麗邨的清潔工人)於2017 12 月向競委會投訴揭發

調查

競委會的調查發現,香港工商及民順就17份合共約值1.8億港元的標書交換商業敏感資料,例如投標定價及財務計劃書。有關標書涉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管理的公共屋邨及其他大廈的清潔服務。

調查又發現,香港工商及民順共用辦公室及電腦系統,令民順的職員能夠查閱香港工商的文件。兩家公司提交的標書曾出現相同或相近的定價,其中一次甚至出現相同錯處。這種合謀行為構成合謀定價及圍標。

妨礙搜查

在競委會搜查香港工商的辦公室期間,有人試圖將連結兩家公司電腦及伺服器的捷徑刪除。此舉構成蓄意妨礙競委會的搜查,根據《競爭條例》第54條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任何人若指示或協助他人妨礙競委會的工作,亦須負上同樣刑責。這宗妨礙搜查案件已交予警方跟進,並可能造成刑事後果。

第一行為守則

《競爭條例》第2部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目的或效果為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經協調的做法或決定。

反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第一行為守則適用於兩類情況:反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           目的:任何協議如具有反競爭的目的,例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限制產量或圍標,即被視為損害競爭。這類協議的存在即違反第一行為守則,而不論它是否獲實施或具有實際的反競爭效果。

·           效果:如有證據證明任何協議對競爭具有不良影響,例如導致價格上升、產品質素下降或窒礙創新,該協議即具有反競爭的效果。競委會會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評估,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市場結構、各方的市場權勢,以及有關行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及程度。

在本案中,香港工商與民順的合謀行為屬於具有反競爭的目的一類,所涉及的合謀定價及圍標行為在《競爭條例》第2條下被定義為「嚴重反競爭行為」。這類做法扭曲公共採購程序、損害消費者利益及損害公平競爭。

審裁處的裁決

各答辯人均承認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審裁處對各方作出以下處罰:

·           香港工商:罰款1,096萬港元。

·           民順:罰款1,130萬港元。

·           董事:陳明珠女士、鄭業釗先生及鄭學權先生各被罰款10,000港元及取消董事資格24個月。

審裁處對各涉案人士合共罰款2,229萬港元,並取消三名公司董事的資格,由此可見,參與合謀行為可帶來嚴重的後果。

要點

避免合謀做法

企業切勿與競爭對手共享商業敏感資料,例如定價或投標策略。企業必須確保在投標過程中獨立行事,避免與競爭對手有任何形式的協調。

實施合規計劃

企業應實施合規計劃來教育僱員及董事了解競爭法。這些計劃應包括定期培訓、內部監控以及制定清晰政策,以防止反競爭行為。早期偵測機制有助識別及制止潛在違規行為,避免演變成嚴重問題。

與調查部門合作

試圖妨礙委會調查的行為(例如刪除證據)可導致嚴的刑事後果。企業必須全配合關部門,以低法律風險。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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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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