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僱主須知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香港經濟造成前所未有的打擊,為此,香港政府(「政府」)推出了1,375億港元的防疫抗疫基金,協助個人和企業紓減財政壓力。其中,各界期待已久的一項就業保障措施「保就業」計劃,終於在2020年5月25日接受申請。本文將介紹「保就業」計劃的整體框架及機制,亦會詳述僱主應注意的部份重點。
「保就業」計劃是甚麼?
「保就業」計劃透過向僱主提供財政支援,協助他們保留原本可能會因疫情而被遣散的僱員。此計劃的補貼款項將會分兩期發放,分別涵蓋 (1) 2020年6月至8月(「第一期補貼」)及 (2) 2020年9月至11月(「第二期補貼」)的期間。
簡單來說,申請「保就業」計劃的僱主必須承諾:
- 在接受補貼期間不會「裁員」;及
- 把政府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僱員工資。
下文將會詳情解釋承諾的內容。
第一期補貼於2020年5月25日至6月14日接受網上申請,預計成功申請者可在提出申請後三至四星期獲發放工資補貼。
誰人符合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的僱主可申請第一期補貼:
- 一直有為18至64歲在任何行業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作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
- 一直有在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下為65歲或以上的僱員作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或
- 已為僱員設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包括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或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僱主。
如屬上述第1或第2類僱主,僱主及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已經開設。如屬第3類僱主,有關申請涵蓋的僱員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經已成為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以下僱主不符合申請資格:
- 僱主為政府、指定法定機構、公營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的一部份;
- 僱主在「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下已為有關商業登記證涵蓋的持牌處所遞交申請的持牌人(包括正在處理或已獲批准的申請);
- 獲政府資助僱員工資的僱主。
自僱人士的申請資格如何?
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已開設並於當日仍未取消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即符合「保就業」計劃的申請資格。
工資補貼金額
「指定月份」
申請第一期補貼的僱主可選擇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或3月的任何一個月份作為「指定月份」,以這個月的實際已付工資作為計算補貼的基礎。
18至64歲的僱員
工資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18至64歲的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 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換言之,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65歲或以上的僱員
至於65歲或以上僱員的補貼金額計算方法,則取決於僱主為這些僱員作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時有沒有提供個別僱員的基本工資金額資料:
- 如有提供,補貼將會按其於「指定月份」向有關僱員實際支付的基本工資的50% 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 如沒有提供,補貼將會按其於「指定月份」為有關僱員作的自願性供款的十倍計算,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已設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
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 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自僱人士
任何自僱人士如擁有多於一個強積金戶口,亦只可以於「保就業」計劃下申請一次一筆過7,500元的資助。
承諾
「保就業」計劃的申請人須在網上申請表格作出以下確認:
「本人承諾並保證在接受補貼期間不會『裁員』 (即在補貼期間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不能少於2020年3月無論當時有否支薪的僱員總數),並且會將本計劃下獲批的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補貼期內相關月份的僱員工資。若發現申請者違反上述承諾,政府將有權取回全部或部分工資補貼及/或施加罰則。」(粗體自加,以示強調)
承諾的第一部份:僱員總數
申請人在接受補貼期間不得「裁員」。「保就業」計劃中的「裁員」與《僱傭條例》中的「裁員」涵義並不相同。在《僱傭條例》中,裁員是指僱主結束業務,或業務對僱員執行某類工作的需求已消失或縮減。
「保就業」計劃則以僱主於2020年3月的僱員人數為參考點。上述承諾明確規定,補貼期間的僱員人數不得少於2020年3月的僱員人數。
「保就業」計劃秘書處及/或其代理人會比較由強積金受託人提供的補貼期間每月強積金紀錄證明書所示的有支薪僱員總數,以及2020年3月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所示的僱員總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以核實僱主是否有「裁員」。已為僱員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亦需要提供補貼期間的工資及僱員人數資料,以供審核。
承諾的第二部份:工資補貼的用途
承諾的第二部份指明,申請人必須將工資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工資。
違反承諾的後果
雖然網上申請表格並沒有詳盡說明申請人一旦被發現違反承諾,將會受到哪些「罰則」,但政府已在其刊物中說明 (1) 取回補貼及 (2) 罰則的計算方法。
(1) 取回補貼
若僱主在2020年6月至8月接受補貼的三個月期間,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
計算方法:
當月(即2020年6月/7月/8月)取回額 |
(2) 罰則
在接受補貼期內(即2020年6月至8月),若任何一個月的有支薪僱員總數少於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僱主須向政府支付罰款。從下列計算方法可見,「罰則」並非設計為懲罰性質。
計算方法:
在2020年6月/7月/8月「裁員」的罰款 *僱員減幅百分率 #罰款百分率由10% 至80% 不等,按僱主於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訂定。換言之,僱主於2020年3月的僱員人數愈多,罰款百分率愈高。 請參閱政府於2020年5月18日發布的資料,以了解罰款百分率及計算方法示例。 |
補貼期間可以削減僱員工資嗎?
「保就業」計劃本身並不禁止僱主在補貼期間削減僱員工資。然而,僱主須注意在《僱傭條例》及/或僱傭合約下削減僱員薪酬的法律後果。
僱主在補貼期間必須僱用同一批僱員嗎?
「保就業」計劃著眼於僱員人數,只要僱主在補貼期間(2020年6月至8月)的有支薪僱員人數不少於其2020年3月的僱員人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僱主便不會受罰。如果僱主預期補貼期間僱員人數將會下降,則必須填補空缺,以維持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
提交真實、完整及準確的資料
僱主必須如實填報申請表及提交真實、完整及準確的資料。作出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文件以欺騙政府及/或其委託機構,乃刑事罪行。
要點
政府已發布資料及新聞稿,以解釋「保就業」計劃及第一期補貼實施的詳情。正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在2020年5月28日的一個公開研討會上表示,政府會在第一期補貼推出後進行檢討,並因應實際情況調整第二期補貼的實施方式。
僱主最擔心的問題是,一旦被發現違反承諾將會受到懲罰。正如羅致光博士解釋,「保就業」計劃下的「罰則」並非懲罰性質,只要僱主在提交申請時提供真實、完整及準確的資料便無需擔心。無論如何,有關罰則不會超過補貼金額。
申請「保就業」計劃的僱主須承諾在補貼期間不會「裁員」,並且會將政府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其僱員工資。「裁員」一詞在「保就業」計劃申請表格承諾部份中的涵義,有別於《僱傭條例》所指的裁員。在「保就業」計劃,政府考慮的是申請人在補貼期內的僱員人數。
我們將繼續留意並撰文講解「保就業」計劃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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