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及其接待員對病人負有的謹慎責任
簡介
2018年10月10日,英國最高法院在Darnley v Croydon Health Services NHS Trust [2018] UKSC 50一案中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改為裁定一間醫院及其接待處職員須就提供誤導性資訊予病人而承擔疏忽責任。
案件背景
答辯人是英國克羅伊登鎮Mayday Hospital(「該醫院」)的管理人NHS Trust。上訴人於2010年因頭部撞傷,由友人送往該醫院的急症室。上訴人表示身體不適,急需治理。急症室的接待處告訴他,他需要輪候4至5小時才能獲得治理,但卻沒有提及他可在30分鐘內見到分流護士。上訴人等候了19分鐘之後便離開,沒有通知急症室的接待員。其後他的情況迅速惡化,再次被送回該醫院。電腦掃描顯示他大範圍的腦硬膜外血腫,並有明顯的中線偏移。上訴人其後被轉往另一間醫院接受手術。結果,他的腦部受到永久性損害導致嚴重殘障,左邊身體半身不遂,亦稱為單側癱瘓。
上訴人指稱接待處的非臨床醫護職員提供的輪候時間資料不準確,而且未有將上訴人評估為優先治理個案,因而控告接待處職員違反責任。
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的裁決
原審法官認為,急症室接待員並無責任確保病人不會因為沒有等候診症而受到損傷;上訴人的損傷已超越了答辯人或其接待處職員的職責或責任的範圍。此外,即使接待處職員違反了職責,這與上訴人的損傷亦無任何因果關連,因為是上訴人自行決定離開的。再者,如果法院對未能提供正確資訊的接待員施加法律責任,將會在社會上帶來不良的後果。上訴人不服上訴,亦以類似的理由被上訴法院以大多數駁回。該等錯誤的資訊並非可據以提出訴訟的錯誤陳述,而且接待處只是出於禮貌而提供資訊。即使接待員負有責任,責任的範圍也不能延伸至病人不通知職員而自行離開醫院所引致的後果。
最高法院的裁決
謹慎責任
首先,最高法院的做法與下級法院不同,並無嘗試為醫院及其接待處職員尋找一種新的法律責任,而是認為本案屬於固有的謹慎責任範圍。急症室營運者對前來求醫的人士負有合理謹慎責任,不應對病人造成身體損傷。當上訴人在答辯人的醫療系統中登記,這項責任便已產生,而雙方的關係乃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關係。答辯人的責任範圍包括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以避免提供可能造成上訴人可預見人身損傷的誤導性資訊。由於本案屬於固有的謹慎責任類別,法院無需考慮對答辯人施加這項謹慎責任是否公平、公正及合理。
其次,法院認為,對醫護人員與非醫護人員作出區分是不恰當的。既然答辯人安排了非合資格醫護人員作為首先接待求醫者的職員,該等職員自然要承擔提供準確資訊的責任。因此,儘管接待處職員無須向病人提供全面的醫療資訊,但答辯人仍有責任確保向病人提供的資訊沒有錯誤,而這項責任不會純粹因為有關資訊是由接待處職員提供便獲得免除。
第三,最高法院不認同本案先例一開便會引起大量訴訟,因此駁回答辯人所指,如果對急症室接待員施加責任將會在社會上帶來不良後果的論點。法院認為,醫院只需指示接待處職員,除詢問病人資料外,不要對病人說其他事情便可。
謹慎標準
雖然最高法院承認,接待處職員不可能告訴病人確切的輪候時間,但最高法院裁定,接待處職員應達到的謹慎標準,是一名在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的部門履行接待員職能、並具備普通能力及掌握充分資料的人士所應達到的謹慎標準。上訴人獲告知需要等候四、五小時才能見到醫生,他獲得的資訊並非真實情況,他受到誤導而未能了解他能夠獲得的醫療服務。急病室的病人理應獲準確告知一般可在30分鐘內見到分流護士,這是合理的做法。因此,接待處職員提供誤導性的資訊屬於疏忽行為。
因果關連
法院表示,上訴人基於接待員的不準確或誤導性資訊而決定離開急症室是可以合理預見的事情,因此案中的因果關連並無中斷。要是上訴人沒有離開急症室,他本應可以較早接受手術,從而可以幾乎完全復原。
要點
在香港,醫院的急症室一般都擠滿病人,接待處職員當然經常被病人追問還要等候多久才能見到醫生。雖然大多數醫院都設有完善的病人分流制度,但醫院及接待員應時刻謹記,不要口頭上提供誤導性的資訊。醫院應透過傳單或在顯眼處貼出告示,公布預計輪候時間。本案的裁決亦可能適用於所有臨床診症的環境,例如無需預約的診所、救護車熱線等。而最高法院在本案拒絕對醫護人員與非醫護人員作出區分,更提醒了各級職員,不要輕視自己向病人提供的資訊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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