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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釐清在香港放棄遺囑執行的法律原則

2022-07-28

簡介

這宗上訴法庭案件涉及已故周亦卿先生(「死者」)的遺產以及處理遺囑執行人放棄遺囑執行的問題。在本案中,原告人申請委任訴訟待決期間遺產管理人,於2020730日被高等法院梁俊文暫委法官(「原審法官」)駁回(「委任臨時管理人裁決」)。原告人就此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在審理此上訴前必須先處理放棄遺囑執行的問題

背景

涉案遺囑

死者據稱於20151029日簽立了一份遺囑(「2015年遺囑」),但其長女質疑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根據2015年遺囑,死者委任其妻子(「周太太」)、五女周蕙蕙(Violet及六女周薇薇(Vi Vi)擔任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2015年遺囑亦訂明,如果她們任何一人或多人放棄遺囑認證權利或拒絕擔任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則嚴格依次由三女周蕙苓(Lina)、長女周莉莉(Lily)及四女周蕙芝(Lisa)替任。

遺囑認證訴訟及委任臨時管理人裁決

2019510日,周莉莉展開遺囑認證訴訟,被告人為周蕙蕙、周薇薇及周太太。其後,周莉莉發出傳票,要求委任兩名會計師為共同及各別的訴訟待決期間遺產管理人(「管理人傳票」)。

在等候管理人傳票的結果期間,周太太放棄其遺囑認證及執行2015年遺囑的權利及所有權,周蕙苓根據2015年遺囑的條款成為替代的遺囑執行人。其後管理人傳票被駁回,周莉莉再發出另一份傳票,要求就管理人傳票提出上訴。由於周太太已放棄遺囑執行權利,法院批准周莉莉中止對周太太提出的申索,並改列周蕙苓為第三被告人。2021427,周蕙苓亦放棄其認證及執行2015年遺囑的權利及所有權。周莉莉因此根據2015年遺囑的條款成為替代的遺囑執行人。

2021514,原審法官拒絕就管理人傳票發出上訴許可。上訴法庭注意到,原審法官可能未獲告知周蕙苓已放棄執行遺囑。在周太太及周蕙苓放棄執行遺囑後,法庭指示各方議定就遺囑執行人狀況提交證據。

 

放棄執行遺囑的問題

在要求委任訴訟待決期間遺產管理人的申請中,法庭會確定各遺囑執行人的身份以及他們的關係,因這些因素可能會影響他們合作管理遺囑的能力。在本案中,由於2015年遺囑已清楚訂明在遺囑執行人放棄遺囑執行權利情況下的替代機制,法庭必須首先處理放棄遺囑執行的問題,然後才可就委任臨時管理人裁決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裁決。

明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該條例」)第29條就明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作出了以下規定:「上述的放棄,可由放棄者親自或經由其代表大律師在任何應呈請而進行的聆訊中或遺囑認證訴訟的聆訊中以口頭提出,或由該放棄者以其簽署並經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的書面提出。」

法律構定的放棄

根據該條例第30條,遺囑執行人在下列情況下亦可根據法律構定被視為已放棄遺囑認證權利:

1.       該人沒有申請遺囑認證,亦沒有放棄遺囑執行;

2.       該人收到任何聲稱對遺產享有權益的人發出傳喚citation,要求他接受或放棄遺囑執行;及

3.       該人 (i) 被傳喚不應訴,或 (ii) 應訴並無着手申請遺囑認證,或並無以合理努力貫徹其申請,並且未能在傳喚的人獲取的命令所限定的時間內申請及獲取遺囑認證。

爭論點一:周莉莉是否已明示放棄

根據周莉莉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她表示不承認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亦因此不會及無意在等候本案裁決期間擔任2015年遺囑的執行人

法院指出,基於技術理由,周莉莉的上述行為不構成明示放棄。該條例第29(2) 條規定,明示放棄可由放棄者以口頭提出,或由該放棄者以其簽署並經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的書面提出。在本案中,周莉莉僅簽署了屬實申述,但沒有經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因此,法庭不承認上述行為構成明示放棄。

爭論點二:香港法律下默示放棄原則

由於周莉莉並無收到該條例第30條所指的傳喚,故本案不涉及法律構定的放棄。因此,法庭進而審視香港法律中有沒有默示放棄的原則;如有,周莉莉的行為是否構成默示放棄。

被告人倚賴多宗僅涉及放棄受託的案件。法庭認為,放棄受託(disclaimer of trusteeship)與放棄遺囑執行(renunciation of executorship)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概念。雖然普通法一直承認被列為受託人的人士有權拒絕任職及放棄遺產,但並無法例條文就放棄受託作出規定;相比之下,該條例就明示及法律構定(而非默示)的放棄遺囑執行作出了明文規定,兩者有明顯的分別。信託管理範疇中,並不存在與該條例下就放棄遺囑執行的條文同等的規定

最後,法庭裁定,藉行為默示放棄受託的概念不適用於構成新的「默示放棄」遺囑執行,而香港的普通法亦不承認「默示放棄」遺囑執行。法庭補充,即使「默示放棄」被視為在香港普通法下獲承認,但根據本案案情,周莉莉的狀書仍欠缺放棄遺囑執行的關鍵:表明放棄或捨棄她以遺囑執行人身份申請遺囑認證的權利。

在此情況下,法庭裁定周莉莉並無放棄其遺囑執行權利。

要點

本案對於有意放棄遺囑執行的人士來說是重要的指引。法庭澄清,默示放棄並不獲該條例或香港的普通法承認。順帶一提,雖然法庭認為關於周莉莉積極進行敵意遺囑認證訴訟這一點頗具説服力,但法庭不認為在現階段的訴訟需要考慮此舉是否令周莉莉喪失就2015年遺囑申請遺囑認證的權利;向她授予遺囑認證與否應留待法庭在遺囑認證申請後的適當階段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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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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