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審裁處拒絕訴訟人在開審前兩個月才申請修訂狀書
簡介
在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18] HKCT 6一案中,答辯人申請修訂其答辯書及提交新的證人陳述書以取代先前提交的陳述書,被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拒絕。
案情背景
本案各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裝修承辦商參考名單中的承辦商,獲委任為觀塘安達邨三座公屋的住戶進行裝修工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聲稱,在2016年6月至11月期間,各答辯人彼此訂立或執行協議或從事經協調的做法,自行分配三座公屋的不同樓層進行裝修工程。競委會亦聲稱,各答辯人彼此訂立或執行協議或從事經協調的做法,共同印製傳單,列明不同裝修套餐的收費。
競委會認為上述安排 (1) 違反《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的第一行為守則,及 (2) 構成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等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要求宣告各答辯人違例及處以罰款。第四答辯人是一家名為大道建築公司的合夥商號(「大道」)。
訴訟過程
本案首先由競委會於2017年8月14日以原訴通知書的形式向審裁處提起。大道的律師於2017年9月28日提交了擬行事通知書及答辯書。首次案件管理會議於2017年10月23日舉行,就案件往後的安排作出多項指引,包括預計於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間進行審訊。其後,大道於2018年4月19日提交了由其總經理作出的證人陳述書(「第一份證人陳述書」)。在2018年6月至9月期間,大道轉換了兩次代表律師。
大道於2018年9月24日提出本申請,請求修訂其答辯書及提交新的證人陳述書,理由是大道並無授權其總經理以大道的名義承接任何安達邨的裝修工程,而且其總經理自行承擔其進行的所有工程的成本,及保留了該等工程的所有收入及利潤。簡言之,大道要求完全推翻第一份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並表示各合夥人完全不知道大道牽涉在本案中。
在大道提交此項申請時,競委會及其餘所有答辯人已準備好於2018年11月26日進行審訊。
裁決
審裁處認為,各方早於一年多之前已知道要進行審訊,但大道在非常後期才提出申請,而當時其他訴訟方已就審訊準備得如火如荼。雖然延誤申請未必足以構成拒絕批准修訂狀書的理由,但審裁處需要一併考慮案件以往的程序及即將進行審訊的日期,來審視此項申請。此外,大道未有就其各合夥人與總經理之間的通訊提供充分而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此申請。各合夥人只是在2018年9月初發現該條例的最高罰款是參照企業整體營業額(而不只是涉案屋苑項目的營業額)來計算後,才開始關注本案訴訟。
審裁處接納競委會的論點,認為需要進行大量的事實調查才能驗證大道的新案情,特別是其總經理被發現曾於2006、2008及2013年以大道的名義在其他公共屋邨進行裝修工程。儘管其他答辯人也提出了「分判商」的論點,但競委會需要很多時間來分析大道的新論點,因此審訊日期將需要取消。競委會沒有理由將其調查、準備及決策過程壓縮在未來數個星期之內完成,尤其是競委會已經(在其本身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竭力處理其他答辯人剛剛提交的事實證據,以按照原訂日期進行審訊。
審裁處總結,現階段押後審訊將會對案中其他訴訟方造成嚴重損害。雖然本案是《競爭條例》下的執法訴訟,並非普通民事訴訟,但《競爭條例》第144條容許審裁處「依循原訟法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轄權時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香港法例第619D章)亦規定,案件應以快捷、合宜的方式審理。因此,大道的申請被駁回。
影響
法官在判詞的附帶意見指出,維持審裁處的訴訟程序穩健能保障各訴訟人的利益;而且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以合宜的方式審理案件,其實還牽涉更廣泛的公眾利益,因為審訊的結果會成為規範其他企業或人士的經濟行為的指引。
本案的推論過程顯示,執法案件所秉持的價值觀與民事訴訟案相同。審裁處拒絕訴訟人在執法案件的最後關頭提出申請,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無疑是為了快捷、毫不延誤審理法律訴訟。因此,各方應謹記案件的重要日期,避免延誤向審裁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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