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競爭條例》與汽車保用及大律師收費安排有何關係?

2024-11-29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香港建立及維持公平競爭環境的重要機構,而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中的「第一行為守則」是禁止反競爭協議及經協調做法的重要條文。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第一行為守則、競委會調查和監察合規情況的權力、競委會最近在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的個案中如何確保汽車業界的公平競爭,以及香港律師會(「律師會」)近期就促進大律師的彈性收費安排而發出的通告。

《競爭條例》

第一行為守則

《競爭條例》第2部所載的第一行為守則旨在維持公平的競爭環境,確保消費者受惠於更低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及更多選擇。它禁止企業之間達成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協議,包括競爭對手之間的橫向協議(例如合謀定價或瓜分市場),以及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可能構成不公平轉售條件的縱向協議。競委會透過禁止這些做法防止市場操縱,促進良性競爭。

競委會的執法權力

競委會有權就潛在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及其他條文的行為進行調查。競委會若發現潛在的違規行為,可展開調查及收集證據,並接觸相關各方討論他們的做法對競爭的影響。企業可能會被要求正式承諾改變其做法,以符合競爭法。競委會有權審核及批准該承諾,並監督承諾的落實,確保企業信守承諾,維持穩健的競爭環境。

個案研究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用手冊的修訂

競委會最近主動接觸汽車製造商兼經銷商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亞迪」),其後比亞迪修訂其汽車保用手冊以釐清當中的詞彙。競委會於2024103日表示歡迎有關修訂。比亞迪的汽車保用手冊中關於電池終身保用的原有條款意思含糊,可能誤導消費者以為車輛的保養及維修必須交由特約服務供應商進行,若消費者選用非特約服務供應商可能導致保用失效。修訂後的保用手冊消除了上述含糊之處,明確指出車主可以選用非特約服務供應商,除非該等非特約服務供應商直接造成電池損壞,否則不會影響保用的效力。這項重要的修訂鼓勵了保用及維修服務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競委會的介入令消費者能夠在汽車業界選擇服務,不必擔心汽車保用失效。競委會一直與汽車經銷商研究取消限制性保用條款,致力推動公平的做法。透過敦促香港所有汽車製造商及經銷商審視其保用政策,競委會促進了有利於消費者和企業的競爭環境。

大律師收費安排

另一個例子是大律師的收費安排。香港律師會(「律師會」)於2024117日發出通告,談及律師與大律師之間的收費爭議,當中強調事務律師有權在獨立的基礎上因應個別案件與大律師磋商收費,不一定要採納特定的收費結構。

律師委聘大律師辦理案件時,通常會採用一種稱為「Vine Formula」的收費安排,即無論訴訟是否進入審訊階段(有時候即使案件已排期審訊,而且所有準備工作都已完成,但案件仍可能在審訊前和解),受委聘的大律師仍會全數收取委聘費(brief fee)以及未使用的出庭續訟費(refreshers)的一半。這種方法雖然讓客戶較容易預計訟費,但也限制了客戶的選擇,不利於客戶物色其他大律師,因此可能妨礙大律師之間的競爭。此通告提醒了律師宜與大律師磋商未使用的出庭續訟費安排,不必沿用特定的收費模式,以尊重第一行為守則的精神,促進法律業界的公平競爭。

總結

競委會透過執行第一行為守則維護公平和具競爭性的市場環境。第一行為守則是防止反競爭協議的重要工具,避免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及市場被扭曲。在比亞迪的個案中,競委會的介入消除了汽車業界的保用限制。同樣地,律師會關於磋商大律師收費的指引也強調了法律費用安排的彈性和公平,減低了Vine Formula的局限。兩個個案均反映有關當局致力維護競爭法,確保消費者受惠於多元的選擇及公平的定價。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律師團隊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