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競委會首次就操控轉售價格採取執法行動

2022-12-30

簡介

競爭事務競委會(「競委會」)於2022915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控告一家公司(「該公司」)操控轉售價格。競委會指該公司與其兩個主要本地分銷商訂立合約,就一款粉狀谷氨酸鈉(味精)(「」)設定最低轉售價格。

操控轉售價格

操控轉售價格是指供應商訂定分銷商(包括零售商)在轉售有關產品時,需要遵守的固定或 最低轉售價格。業務實體可透過間接的方式操控轉售價格,例如透過訂定分銷商的邊際利潤,或訂定分銷商在一個指定的價格水平下可給予的最大折扣率。供應商在向分銷商提供回扣或發還推廣費用時,亦可能要求分銷商必須先跟從指定的價格水平,或將指定的轉售價格與競爭對手的轉售價格掛鈎。供應商亦可透過威脅、恐嚇、警告、處罰、延遲或暫停供貨來操控轉售價格。

競委會認為上述安排可能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然而,有關安排是否確實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取決於協定操控轉售價格的協議內容各方實施該安排的方式及相關背景。在下列情況下,操控轉售價格可被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1.       供應商因應分銷商(例如零售商)壓,操控該分銷商的競爭對手轉售價格,以尋求在轉售層面限制來自該分銷商競爭對手(例如其他零售商)的競爭;或

 

2.       供應商純粹為了排競爭的其他供應商操控轉售價格

 

若操控轉售價格並非以損害競爭為目的,則會基於效果(包括任何潛在經濟效率)進行評估。

《競爭條例》的法定制度

香港法例619章《競爭條例》(「該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第一行為守則」)規管在供應鏈不同層面的競爭對手務實體之間的安排。第一行為守則適用於競委會具有反競爭目的或反競爭效果的協議。該條例將反競爭行為分為「嚴重反競爭行為」「非嚴重反競爭行為」。操控轉售價格是合謀定價的其中一種形式(縱向合謀定價),屬於該條例界定的四嚴重反競爭行為之一,這意味著競委會可直接將有關案件提交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而須向當事人發出警告通知。操控轉售價格涉及提供較低價格,因而妨礙分銷商或零售商之間的競爭,這在許多情況下會對競爭造成損害。

競委會的案

競委會公布的案情指出,該公司條例20151214日全面生效後,至最少2017927日期間,續執行及/或從事始於2008年的操控轉售價格安排,訂定其兩個主要本地分銷商銷售味粉的最低轉售價。競委會尤其注意到以下情況:

1.       該公司的分銷協議要求分銷商「避免不當的價格競爭」。

 

2.       該公司與其分銷商訂立協議,訂明分銷商收取的最低轉售價格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更改。

 

3.       該公司向分銷商發出函及指示,更新最低轉售價格、遵守該等價格及/或不得提供折扣。

 

4.       其中分銷商開始投訴另一分銷商提供折扣該公司採取制約措施、作出威脅及/或懲罰,以確保分銷商遵從其訂定的轉售價格。

 

競委會有合理因由相信,該公司所從事的操控轉售價格行為,具有損害在香港的競爭之目的,違反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並構成條例所定義的嚴重反競爭行為。目前本案仍在進行中,日後可能有進一步發展。

可接受的定價做法

在競委會於2015727日發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中,競委會的「建議轉售價格」與實屬操控轉售價格「建議轉售價格」區分開來。若某供應商只是向分銷商建議轉售價格或要求銷商尊重最高轉售價格,而轉售商仍可自由調整價格以在市場競爭,競委會不會視有關協議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但會評估有關安排是否具有反競爭的效果。當建議價格或最高價格 (i) 為轉售商定價的「焦點」(即分銷商普遍遵循該建議或最高轉售價格);及/或 (ii) 減弱供應商之間的競爭或助長它們之間的協調行為,則可能引發問題。供應商的市場權勢越大,這種協議具有損害競爭效果的可能性便越高。

此外,競委會並不僅審視協議的內容,還會考慮協議實如何運作。因此,如果所謂的建議或最高轉售價格安排與其他措施結合起來的實際效果等同固定價格或限定最低價格,有關安排則被當作操控轉售價格般評估。例如,供應商及分銷商應避免分銷商不遵循建議轉售價格的情況下報復或威脅報復,或在分銷商遵守若干價格水平的情況下給予/接受回扣或其他誘因

另一方面,操控轉售價格安排有時可能提高經濟效率,消費者受益。這是該條例附表11所指的經濟效率豁」,適用於在產品面世初推廣期間設定固定零售價,以新產品建立市場地位,從而提高整體經濟效。此類推廣活動可消費者的選擇增加,長遠而言受惠於更激烈的競爭。然而,在採用這種方法時,必須審慎考慮具體的推廣情況。

要點

鑒於上述執法行動,企業其現有協議是否涉及潛在的操控轉售價格安排,並注意反競爭行為在該條例生效日(即20151214)之開始並在該條例生效日後繼續可能受到調查。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律師團隊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