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首次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入稟控告個別人士
簡介
2018年9月6日,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向三間公司及兩名個別人士(陳先生及林先生)展開法律程序,指他們在新蒲崗一個居屋屋苑提供裝修服務時從事合謀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競委會首次直接對個別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涉嫌的合謀行為及競委會要求的補救方法
競委會指上述三間裝修工程承辦商大約在2017年6月至11月期間,同意攤分位於新蒲崗的新落成居屋屋苑景泰苑至少178個單位的裝修工程,並且協調向戶主提供裝修工程的定價。競委會指三間公司因上述合謀行為而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又指,在其中兩間承辦商負責裝修工程的陳先生及林先生有份參與上述合謀行為,因此亦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要求對上述三間公司及兩名個別人士罰款,以及向陳先生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個別人士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之前,競委會已在審裁處提起過兩宗案件,但本案是競委會首次直接對個別人士採取執法行動。根據《競爭條例》,個別人士可因為「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而被追究責任,審裁處可實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對該人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競委會強調,競委會達致打擊合謀行為這個主要目標的途徑,並不限於向公司追究責任。公司只是法律的產物,其本身不能行事,而需要透過個別人士行事;因此公司的任何違規行為都必然涉及個別人士的不當行為。故此,競委會認為有必要透過罰款和取消董事資格令來防止個別人士違反競爭守則。
雖然競委會有權對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的個別人士展開執法行動,但競委會在其執法政策中表明,競委會會優先針對管理違規公司或指示作出違規行為的個別人士執法,而非針對依照指示辦事的前線或初級員工。
啟示
本案對所有行業的業界人士有兩項重要啟示。第一,本案確認了競委會打擊合謀行為的執法優次,特別是關於香港房屋委員會裝修承辦商制度下提供的裝修服務。在《競爭條例》下,合謀一般被視為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因此小型企業不獲豁免,競委會在提控時亦無須證明有關違規行為對香港的競爭環境有何影響。以這宗案件為例,即使景泰苑的戶主可以自由選擇三間涉案公司以外的其他裝修工程承辦商,但被指的合謀行為仍可被視為反競爭。
第二,參與任何反競爭行為的個別人士不應期望可獲得法例豁免。雖然競委會清楚表明會優先針對合謀行為執法,但《競爭條例》並不排除對參與合謀以外的其他反競爭行為的公司及個別人士執法。因此,違反競爭守則(包括作出合謀及合謀以外的反競爭行為)的個別人士亦可被追究法律責任。為免被究追個人責任,前線或初級僱員如被上司指示參與反競爭行為,應聯絡競委會或徵詢獨立法律意見。協助競委會執行職能的僱員將獲得《競爭條例》保障,免於被解僱、歧視、恐嚇或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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