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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限期」案件中的訴訟時限,是否由零時零分開始計算?

2021-02-01

簡介

一項申索的訴訟時限,通常是由訴訟因由產生的翌日開始計算但在午夜限期的案件中,訴訟因由在一天剛開始之時產生,那麼應以當日還是下一天為訴訟時限的第一天?在Matthew v Sedman [2019] EWCA Civ 475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上訴庭」)澄清了在涉及「午夜限期」的案件中,訴訟時限的正確計算方法。


背景

索償人是一個基金(「該基金」)現時的受益人及受託人,而被告人是該基金的前受託人,亦是會計師該信託的主要資產是Cattles Plc(「Cattles」)中的股份,後來CattlesWelcome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Welcome」)收購。20094月,Cattles被暫停股份買賣,而當時該基金持有接近162,000Cattles股份,約值393,000英磅。

其後CattlesWelcome訂立經法院認許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計劃」)。該計劃明確規定,根據該計劃提出的申索,須在「限期日(即201162日)或之前」提交。因此,所有申索均須於201162日(星期四)午夜前提交。

然而,被告人未能於限期日之前提交申索,繼而導致索償人亦無法根據該計劃對Welcome提出申索。索償人於201765日(星期一)對被告人提出訴訟,控告被告人專業疏忽。

被告人認為,根據法定的六年訴訟時限,提出申索的最後限期日為201762日(星期五),因此被告人向法院申請並成功將索償人就該計劃提出的部分申索剔除,理由是該申索已喪失訴訟時效。

索償人基於「訴訟因由產生之日不應計入訴訟時限」這項由來已久的原則,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庭的裁決

上訴的爭論點是:若訴訟因由是在某日的第一刻產生,在計算適用的訴訟時限時,該日應否被計算在內?

法律上早已確立,假如訴訟因由是在某一天的期間產生,就計算訴訟時限而言,該日不應被計算在內,因為法院不承認將一天的「一部分」計算在訴訟時限內。

索償人認為,其訴訟因由並非在踏正午夜的一刻產生,而是在緊接之後的「納秒」產生。「納秒」構成一天的「一部分」,因此當天不應被計算在時效期限內,因為索償人在201163日並無完整的一天可對被告人提出申索。

被告人引用Gelmini v Moriggia [1913] 2 KB 549為案例。該案清楚述明,遇在午夜限期前不能提出訴訟的情況(例如訴訟因由涉及未能在指定日子終結前作出某些事情),由於訴訟因由在翌日開始之時已完成,因此索償人有完整的一天可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故該日應被計算在內。在本案中,由於訴訟因由在踏入201163日的第一刻發生,因此被告人認為,該日應被計算在訴訟時限內。

上訴庭同意被告人的論點,並跟隨Gelmini案的裁決。上訴庭認為,「午夜期限」的案件與其他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該期限確切地指明了訴訟因由產生的時間點。訴訟因由在午夜過後當天的第一刻已經產生,而非在午夜後的翌日產生。因此,在午夜期限的案件中,並無出現一天的「一部分」,因為在午夜過後的當天,索償人沒有任何一刻不能提出申索。因此,就計算訴訟時限而言,201163日應被計算在內。訴訟時限於201762日(星期五)結束,因此,於20176 5日(星期一)提出申索已逾期。


總結

對於有意在午夜期限的案件提出申索的索償人而言,本案的裁決極其重要。無論如何,擬提出申索的人士應注意在訴訟時限將近屆滿時才提出申索的風險。

索償人兩次敗訴後,再向英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於已2021119日聆訊。究竟最高法院會跟隨Gelmini這宗二十世紀初的權威案例,還是會裁定「訴訟因由產生之日不應計入訴訟時限」這項由來已久的原則亦適用於「午夜期限」案件,實在令人拭目以待。無論如何,相信日後在類似案件中,訴訟時限的計算方法將會更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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