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歷來最大宗內幕交易案罪名成立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前董事總經理杜軍被控進行內幕交易,違反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條,被判監禁7年。
甚麼是內幕交易?
就上市法團而言,若與該法團有關連的人掌握他知道屬關於該法團的有關消息的消息,並進行該法團的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0條的意義下慫使或促致另一人進行該等交易,即屬內幕交易。
與法團有關連的人
就第270條而言,任何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即被視為與法團有關連:
(a) 他是該法團的董事或僱員;
(b) 他是該法團的大股東;
(c) 他本人與該法團或與該法團的高級人員或大股東之間存在業務關係;
(d) 他是有關法團的大股東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或
(e) 他有實際途徑接觸有關消息。
應注意,「與法團有關連的人」包括在任何內幕交易前6個月內與該法團有關連的人士。
有關消息
就法團而言,有關消息是指:
(a) 具體消息或資料;
(b) 而該等消息或資料並非普遍為投資大眾所知的;而且
(c) 該等消息或資料如普遍為他們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上市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即價格敏感資料。
就此而言,若消息或資料中關於某項交易、事件或事宜的詳情能令人識別該項交易、事件或事宜並有條理地描述及理解其性質,即屬具體的消息或資料。
杜軍的案件
杜軍就發售債券向中信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中信資源」)提供意見期間,以自己的資金及向摩根士丹利借入的款項買入合共港幣2,670萬元的中信資源股份,而案中可謂最具爭議的問題是,杜軍聲稱獲得並確實獲得摩根士丹利法規部門批准買賣有關股份,但法規部門其實是批准他買賣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股份,而非中信資源的股份。
事實上,即使法規部門的確批准他買賣中信資源的股份,法規部門的批准亦未必能成為抗辯理由。
杜軍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條。第291(1)(a) 條規定,任何人如與某上市法團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該法團的有關消息的消息,則他不得進行該法團的上市證券的交易。因此,即使獲得內部批准,該人仍在第291條規限的範圍內,因為他仍是在知道有關消息的情況下明知而買賣有關股份。事實上,第291條的措辭,已防止任何人以「合理藉口」作為抗辯理由。基於上述原因,獲得內部批准與否對本案來說並不重要。
杜軍被判監禁7年,亦即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
法院的批評
法官對本案作出的最嚴厲批評之一,是在摩根士丹利的法規部門發現杜軍買賣中信資源股份之前,摩根士丹利的高層早已注意到有關買賣。但法規部門與高層之間對此事欠缺內部溝通,法官批評摩根士丹利的監察制度缺乏效率。
總結
本案對香港的金融業界有著警戒作用,任何檢控或調查的後果均可能十分嚴重。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管制度,而金融從業員在私人買賣與客戶有關的證券時亦應加倍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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