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應知道的香港稅制十項特點
簡介
香港以簡單稅制及低稅率而聞名,因而成為外國投資者進入亞洲市場(特別是中國市場)時首選成立公司的地區之一。在本文中,我們將概述香港稅制的十項特點,讓外國投資者更清楚了解在香港設立業務可享有香港稅制下的各種好處。
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好處
1. 一般不徵收預扣稅
大多數國家會就資金轉出該國家徵收預扣稅,預扣稅稅率甚至可能高於當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然而,香港一般不會就股息、利息及服務徵收預扣稅,只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低稅率的預扣稅。香港公司向海外實體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須代海外實體預扣稅款,稅率一般為2.475% 至4.95%,但在某些情況下稅率可能高達16.5%。
由於香港一般不會就股息及利息徵收預扣稅,因此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理想地點。
2. 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在香港,企業就資本增值稅進行稅務規劃是很常見的,因為長期資本收益和短期交易收益的稅率存在巨大的差異:短期交易收益的稅率為正常稅率 16.5%,長期資本收益的稅率則為0% 。
香港沒有明確的定義區分長期和短期投資。一般而言,香港稅務局(「稅務局」)會採用「六點營商標記法則」來判斷,這為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提供了稅務規劃的空間。證券及不動產的長期投資也符合提出資本收益免稅申請的資格。
對於集團公司而言,資本收益免稅能令集團在處理投資項目或附屬公司撤出時享有更大的靈活性,這是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另一好處。
3. 股息收入無須課稅
無論是香港境內還是境外投資所產生的股息收入,在香港無須繳納利得稅。源自香港的股息收入可根據《稅務條例》第26條獲豁免,避免同一利潤雙重課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息收入一般亦無須在香港課稅。基金分派的收入也同樣獲豁免香港利得稅。
4. 與49個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香港是位於亞洲中心而接連中國大陸的國際都會,具備吸引跨國公司來港建立經濟實質(包括員工及辦事處)的有利條件。為方便企業運用香港實體進行跨境業務和投資,香港近年迅速與更多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稅收協定」),至今已與49個地區簽訂稅收協定。隨著香港的稅收協定網絡擴大,香港公司在海外設立附屬公司或與海外商業夥伴進行業務時的海外預扣稅將大幅減少。有關香港已簽訂的稅收協定的詳細清單,請按此處。
全球各國普遍要求納稅人取得「居民身分證明書」,方可享有稅收協定下的稅務優惠。
貿易公司可享的好處
5. 不設消費稅及增值稅
為推動貿易發展,香港並無開徵消費稅或增值稅,只有某些特定商品如酒類和煙草需要納稅。
更重要的是,儘管徵收數位服務稅已經成為全球趨勢,但香港目前並沒有計劃開徵數位服務稅,因此更吸引數碼經濟領域的企業來港發展。
因此,跨國企業傾向在香港設立亞洲貿易樞紐及銷售據點,先將產品銷售至香港的集團公司,然後再銷售到其他亞洲國家的客戶。
6. 不採用全球稅收制度
與許多發達國家不同,香港採用地域來源稅收制度。無論公司是否香港居民,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繳納香港利得稅。換言之,如果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經營業務,即使相關利潤存入香港的銀行帳戶,但仍可提出離岸收入免稅申請。
稅務局會向提出離岸收入免稅申請的納稅人發出查詢函,以確保其業務是在香港境外進行。因此,納稅人必須預先規劃集團公司之間的安排和貿易運作流程,以增加成功申請的機會。由於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納稅人應整理及保存充足的交易文件,以應對稅務局的查核。
另一方面,根據「通用報告準則」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制度,在香港提出離岸收入免稅申請的納稅人應注意其海外稅務風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方案並不鼓勵雙重不徵稅。然而,離岸收入免稅是避免雙重徵稅問題的有效方法之一,尤其是在沒有與香港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
7. 低企業利得稅率
香港的企業利得稅率為16.5%,是全球最低稅率的地區之一,公司首200萬港元利潤的稅率甚至可減半至8.25%。香港的低稅率吸引了很多中國內地企業和跨國公司在香港設立公司和營運業務。
此外,一些特殊行業(如保險、航運、企業財資中心)在香港可享8.25% 的特別稅率,而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納稅人更可享200% 甚至300% 的額外稅務扣減。
透過在香港營運業務所享有的低稅率,集團整體的實際稅率得以降低,從而減輕稅務負擔。
僱主的責任
8. 無須為僱員預扣稅款
與許多稅務管轄區不同,香港一般沒有規定僱主在支付薪酬時為僱員預扣稅款。僱員須自行履行繳納香港薪俸稅的責任。
僅在僱員將要永久離開香港時,僱主才須預扣稅款。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僱員預計離港日期至少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並暫扣薪金,直至收到稅務局的「同意釋款書」。
9. 須申報支付給僱員的薪金
每年四月,僱主均須向稅務局提交僱主報稅表(BIR56A及IR56B),以申報支付給其員工的薪酬金額。僱主切勿誤以為無須為在香港境外工作的僱員提交僱主報稅表。相反,假如公司在損益表顯示的薪酬開支與僱主報稅表申報的金額不同,有機會導致稅務局進行實地審核及調查。因此,僱主應申報支付給香港及非香港僱員的薪酬,而僱員如果在香港境外工作,則須自行向稅務局提出離岸收入免稅申請。
儘管如此,僱主最好在報稅表中註明有關僱員沒有在香港執行職責。同時,僱主亦應在僱傭合約訂明有關詳情,以免稅務局提出質疑。
轉讓定價法規
10. 香港設有轉讓定價法規
在香港的大型企業現在需要提交轉讓定價檔案,包括總體檔案、分部檔案及國別報告。自2018年7月13日轉讓定價法規實施以來,稅務局對納稅人進行轉讓定價的審計明顯增加。
香港跟隨國別報告的國際門檻,跨國集團的合併收入如達到7.5億歐元(即68億港元),便需要在香港提交國別報告通知及國別報告。需注意的是,即使跨國集團已經在另一稅務管轄區提交了國別報告,而該稅務管轄區與香港設有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機制,但集團仍需在香港提交國別報告通知。
以下是香港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具體門檻:
條件一:基於業務規模(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其中兩項) |
門檻 |
1. 全年總收入 |
≥ 4億港元 |
2. 總資產 |
≥ 3億港元 |
3. 員工總數目 |
≥ 100名 |
條件二:基於關聯公司交易(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其中一項) |
門檻 |
1. 有形資產交易(不包括金融資產/無形資產) |
≥ 2.2億港元 |
2. 金融資產交易 |
≥ 1.1億港元 |
3. 無形資產交易 |
≥ 1.1億港元 |
4. 其他交易(例如:服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 4,400萬港元 |
企業若超過以上門檻(按財政年度計算),便需要準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
如閣下在企業稅務規劃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所的稅務專家團隊預約進行保密的初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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