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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跳槽:團隊主管的潛在法律責任

2010-10-01

當一批僱員考慮一起離職,另立門戶與僱主競爭,他們除了要注意合約責任及限制外,還要注意隱含的忠誠責任。本文將會討論作出或不作出哪些關於「集體跳槽」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僱員違反隱含的忠誠責任。

隱含的忠誠責任

僱傭合約可能會列明基本的僱傭條款,但有些很重要的僱員責任(例如忠誠責任)是法例規定及/或法院裁定隱含於合約的,這些隱含責任也規管雙方的僱傭關係。

僱員的隱含忠誠責任可以概括地解釋為僱員忠實、真誠地以符合僱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責任。忠誠責任亦包括誠實、服從、勤勉、勝任所委派工作及謹慎。

集體跳槽

一間公司的成就取決於其主要僱員的特定知識、技能及人際網絡。有些公司會從競爭對手公司挖角,招攬對方全組人員。例如,某公司希望招攬競爭對手的一名經理,也會同時詢問該名經理其下屬是否有意一同跳槽。

在這種情況下,該名經理必須非常小心,注意他在僱傭合約及隱含責任(以符合現任僱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下可以和不可以做的事情。此外,該名經理亦有責任不披露其僱主的任何保密資料及商業秘密。

有些僱傭合約可能特別訂明「不招攬同事」及「不競爭」條文,當僱員被要求探聽同事是否有意「集體跳槽」時,這些條文便規限僱員的行為。例如僱傭合約可能規定:「僱員不應誘使或慫恿或嘗試誘使或慫恿任何僱員離職」及「僱員不得遊說現時或過去6個月內任何時間曾是僱主的顧客的任何人士,藉以向該顧客提供與僱主業務類似或競爭的貨品或服務。」然而,有些僱傭合約可能並無提及僱員在這方面的責任及限制。

在僱傭合約沒有相關條文時,以下案例顯示,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些行為,可能就「集體跳槽」的事上構成違反僱員的忠誠責任。

關於「集體跳槽」的法律一直隨著時間轉變。在GD Searle & Co Ltd v Celltech Ltd [1982] F.S.R. 92一案中,英國法院法官Cummings Bruce表示:「在沒有限制性契諾的情況下,一般法律並無阻止一批僱員一致決定離職,另立門戶與僱主競爭。」以上意見似乎表示,只要沒有合約限制,僱員可以就「集體跳槽」作出很多事情。然而,參照以下多宗近年的英國案例,上述意見就未必能準確反映法律容許僱員在「集體跳槽」時能作出或不能作出的行為。

UBS Wealth Management (UK) Ltd v Vestra Wealth LLP [2008] EWHC 1974 (QB)是英國高等法院審理的一宗非常大型的集體跳槽案件,法官Openshaw表示:「如果高級僱員知道有人計劃突然挖去僱主的職員或客戶,但卻不作聲,並且在公司內加以鼓勵和推動該等行為,這明顯是違反他們對僱主的忠實及忠誠責任。」僱員未能顧全僱主的利益,保持員工穩定,便構成違反其負有的隱含忠誠責任。為避免UBS日後進一步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法院批准UBS對違約僱員申請的禁制令。

在英國高等法院審理的另一宗案件Kynixa Ltd V Hynes and Others [2008] EWHC 1495 (QB)中,被告人是非常高級的僱員,身兼公司的董事及股東。他未有與僱主討論或向僱主披露,自己正積極地探索為僱主的競爭對手工作的可能性,亦未有通知僱主,競爭對手曾邀請被告人及公司的其他高級職員加盟,法院因此裁定被告人違反了忠誠責任。忠實是隱含忠誠責任的重要元素,而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忠實的原則。法院又表示,被告人應採取充分的行動以保護僱主的業務。

英國高等法院在另一宗案件Tullett Prebon PLC and others v BGC Brokers LP and others [2010] EWHC 484 (QB)中裁定,「僱員的職責是保護僱主的利益。如果僱員向僱主的競爭對手提供任何保密或非保密資料,而僱員知道這些資料是用來幫助競爭對手損害僱主的,則可能是違反其責任。」由此可見,僱員時刻負有責任,須以符合僱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總結

法律會鼓勵僱員努力向上,但前提是僱員不得竊取或利用僱主的秘密。如果僱員(特別是高級僱員)本身或知道其組員或同事已被僱主的競爭對手邀請加盟,該僱員則應注意在其合約責任、義務及限制下應該及不應該作出的事情,並且要注意其負有的隱含忠誠責任,以符合僱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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