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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資活動的稅務事宜

2017-07-01

背景

為提高香港吸引企業財資活動的全球競爭力,香港政府於2016年6月提出了新的企業財資中心政策。

《2016 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新修訂」)修訂了《稅務條例》,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提供稅務優惠,並容許就向香港境外相聯法團借入資金的利息開支扣減利息。

新修訂旨在吸引跨國企業在香港建立自己的企業財資中心,為其集團屬下公司提供各種財資服務,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樞紐的地位。寬減稅率及利息開支的扣除是新政策的其中兩項重要變更,詳述如下。

寬減稅率

企業財資中心

甚麼是企業財資中心?企業財資中心是跨國企業的「內部銀行」,提供集團內部融資,現金、流動資金及風險管理,以及名義資金匯集等功能。企業財資中心能協助跨國企業集中財資管理及提高營運效率。

資格

根據新修訂,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特定財資活動可享有現行利得稅率的50% 寬減(即由16.5% 減至8.25%)。要成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法團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 在有關課稅年度,在香港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企業財資活動,而且除企業財資活動外,沒有在任何其他活動(即專屬企業財資中心);或
  • 落入1年安全港或多年安全港範圍;或
  • 稅務局局長決定其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然而,《稅務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財務機構,包括《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及該等認可機構的任何獲豁免相聯法團,均沒有資格成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因此不可享有新修訂下的利得稅寬減。

除上述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條件外,法團還必須符合以下全部三項要求:

  • 該法團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是在香港進行的;及
  • 產生其該年度的合資格利潤的活動是由該法團在香港進行的,或是由該法團安排在香港進行的;及
  • 該法團以書面方式,選擇減半的稅率對其適用。

由於上述書面選擇是不可撤回的,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無需每年重新選擇一次。但假如減半稅率不再適用於某企業財資中心,先前作出的書面選擇將變為無效。為防止濫用及保障財政收入,法團在減半稅率不再適用的下一年,不可再次選擇減半稅率。如果企業財資中心其後可再享有減半稅率,則須再次作出書面選擇。

合資格利潤

即使法團符合成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資格,並已符合上述所有要求,但並非其所有利潤均可享有寬減稅率。根據新修訂,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只有以下三類應評稅利潤可按寬減稅率課稅:

  • 得自該法團的「合資格貸款交易」(即該法團在其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通常運作過程中,貸款予非香港相聯法團)的應評稅利潤;或
  • 得自該法團的「合資格企業財資服務」(即該法團向非香港相聯法團提供企業財資服務)的應評稅利潤;或
  • 得自該法團的「合資格企業財資交易」(即該法團訂立關乎非香港相聯法團的業務的企業財資交易)的應評稅利潤。

換言之,僅從關乎香港相聯法團的企業財資活動所得的利潤,不會被視為合資格利潤,而須按十足利得稅率課稅。

利息開支扣減

在新修訂前,對於與其非香港相聯法團進行集團內部融資的跨國企業而言,香港的利息扣除規則並不吸引,因為這些相聯法團在香港境外應付的利息開支是不可扣減的(除非該相聯法團的相應的利息收入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在新條訂下,如符合以下條件,法團向其非香港相聯法團支付的利息開支可扣減利息:

  • 向非香港相聯法團借入款項的利息開支,是在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通常運作過程中招致的;
  • 該非香港相聯法團須在香港境外某地區,就該利息繳付類似稅項,而該稅項的稅率不低於適用於該法團的稅率(即5% 或8.25%);及
  • 使用和享有該利息的權利,並無受制於將該利息轉移予任何其他人的合約或法律義務,但如該義務是因為該非香港相聯法團與另一人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而作的交易而產生的,則屬例外。

這項新規則不只適用於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它旨在解決利息收入課稅與相關利息開支扣減錯配的問題,藉以吸引跨國企業在香港進行集團內部融資業務。

總結

新的企業財資中心政策有助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減低營運及融資成本,優化現金及風險管理,並提供更多激勵措施,吸引跨國企業考慮以香港為其企業財資中心地點。有興趣的企業應留意相關規定,確保符合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享有減半稅率及利息扣減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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