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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成立慈善團體的稅務考慮因素及如何維持慈善團體地位

2025-03-27

簡介

香港人普遍樂善好施,而且個人及企業捐款予認可慈善團體可獲扣稅,扣稅金額高達年度應課稅收入的35%,因此不少慈善團體在香港成立。

然而,審計署於 2017年審查稅務局的免稅審批程序後建議,稅務局應更密切地監察慈善團體在取得免稅資格後是否持續履行免稅資格要求。因此,稅務局在2019年年底發出關於慈善團體的指引後不久,再於20204月發出更新版本的指引,顯示稅務局積極確保慈善團體遵守免稅資格的要求。20236月,稅務局更新了指引,並沿用至今。

免稅資格要求

並非所有非牟利團體都是認可慈善團體。要獲取慈善團體的免稅地位,機構必須純粹為以下一項或多項宗旨而成立:

1.      救助貧困;

2.      促進教育;

3.      推廣宗教;或

4.      其他可令社會得益而屬慈善性質的宗旨。

對於前三項宗旨,機構的服務對象可以是全球任何地方的人;但對於第四項宗旨,機構的服務對象必須是香港的社群。最後一類宗旨的例子包括減輕疾病、協助身心障礙者以及促進健康。

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慈善團體應為一般公眾服務,或至少為社會上足夠的部分公眾服務。如果機構只為小部分人提供服務,則應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24 條申請適用於會社及行業協會的免稅優惠。

儘管法律並無規定,但認可慈善團體通常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並透過一份規管文書(即組織章程細則,下稱「章程細則」)規管機構的活動。

常見的不慎違規情況

以下是常見的慈善團體不慎違反免稅資格要求的情況。違反免稅資格要求輕則可導致部分收入不獲免稅,重則可能導致機構被撤銷免稅資格。

1.       偏離認可宗旨

根據稅務局的指引,慈善團體的章程細則應包括上述四項宗旨的至少其中一項,並嚴格遵守。有時候,慈善團體在營運一段時間後,成員可能對機構的宗旨產生不同的想法。雖然稅務局接受間接有助達成機構宗旨的活動,但建議機構考慮上類四項認可宗旨內的所有潛在適用宗旨並納入在章程細則內,以避免被稅務局質疑。若機構希望更改宗旨,則應主動修改章程細則。

2.       與認可宗旨無關的活動收入

不少慈善團體以為,一旦獲得免稅資格,所有收入均獲豁免香港利得稅,這是常見的誤解。實際上,慈善團體往往會進行與其宗旨沒有直接關係的活動,即使機構已取得免稅資格,此類活動產生的收入也不能獲豁免香港利得稅。因此,慈善團體應審慎運用其資金,避免用於與其宗旨無關的活動。下文概述借出資金、投資、出租物業及銷售貨品對慈善團體的稅務有何影響。

借出資金:慈善團體應避免向關聯人士免息借出款項並在財務報表中將之列為「應收關聯方款項」。除非借出資金與慈善團體的宗旨直接相關(例如,聘請另一個宗旨相同或類似的慈善團體提供服務),否則稅務局可能會質疑該等資金是否用於支持慈善團體的宗旨。

另一方面,慈善團體即使已取得免稅資格,但若提供與其宗旨沒有直接關係的計息貸款,其利息收入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只有與認可宗旨直接相關的收入才可免稅。

投資:慈善團體通常會利用閒餘資金進行投資。有些慈善團體可能誤以為只要投資回報最終用於實踐其宗旨,投資收入就會自動獲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然而,根據我們對稅務局指引的理解,稅務局會採用「營商標記」法則來判斷收入的性質。投資收入如屬長期投資的資本增益,則無須在香港課稅;但如屬短期投機活動的收益,則須課稅。

為提高免稅申請獲接納的機會,慈善團體宜在投資前制定詳細的計劃,訂明投資期限、預期投資回報,以及投資回報如何用於實行機構未來的具體慈善項目,以證明有關投資並非為了短期買賣。

相反,若投資於波動較大的高風險資產(例如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交易頻繁的投資,會被稅務局認為難以預計投資回報能否滿足慈善項目的資金需求,因不太可能將其視為資本增益。

慈善團體亦不宜投資於與成員有關聯的公司,因為此類投資可能會被稅務局視為牟取私利而非公共利益,慈善團體更可能因此被撤銷其免稅資格。

出租物業:只有在慈善活動過程中獲得的租金收入才可獲豁免香港利得稅。慈善團體如以市值租金將物業出租予並非特定受惠對象群體的租戶,一般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租賃。因此,為提高獲得免稅的機會,慈善團體應考慮為受惠對象群體設定不同的租金及提供折扣。

銷售貨品:慈善團體銷售貨品所獲的利潤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但以下情況除外:

·           銷售未經改動的捐贈物品;或

·           貨品主要由慈善團體的受惠者銷售及/或生產。

3.       向成員支付薪酬

大多數慈善團體都知道不可按市場價格向成員支付薪酬。但還應注意,若慈善團體向成員付還在進行機構活動時產生的支出,應有金額相符的文件(例如發票或收據)為證。嚴格來說,交通費的金額雖小,但仍須提供憑據方可獲付還。

申請免稅資格

一般而言,機構應在開始慈善活動之前提交下列文件予稅務局審核,以申請免稅資格:

文件

注意事項

規管文書(即組織章程細則)的擬稿

稅務局在授予免稅資格之前通常會提出意見,因此宜在組織章程細則的草擬階段提交擬稿。

未來 12 個月的慈善活動計劃清單

申請人應提供詳細資料以證明其進行該等慈善活動的能力及意願。稅務局在授予免稅資格後亦可能會審視該等活動的進度。

總結

在批核免稅申請時,稅務局第一份審閱的文件通常是年度報稅表隨附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因此,慈善團體在作出重大決定前及編制經審計財務報表時,最好向熟悉《稅務條例》第 88 條的核數師及稅務顧問徵詢意見。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tax@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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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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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隊

鄺發炫
鄺發炫
高級稅務顧問
鄺發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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