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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定在強制出售權益情況下 適宜就強制全面要約責任授予特別寬免

2022-12-30

簡介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因應收購執行人員轉介,考慮賣方強制售股交易(定義見下文)會否觸發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6.1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背景

主要當事人

金科智慧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9666)。金科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科地產」或「賣方」)是該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30.33%

Broad Gongga Investment Pte. Ltd.(「Broad Gongga」或「買方」)是由博裕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博裕」)控制的特別目的投資工具。

黃紅雲先生(「黃先生」或「創辦人」)是賣方的創辦人兼控權人。周達先生(「周先生」)自20211月以來一直擔任賣方的董事會主席。

天津卓越共贏金科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賣方管理層僱員持股計劃」)是賣方管理層的匯集實體,用作持有僱員持股計劃下的有關股份。天津恒業美好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公司管理層僱員持股計劃」)是該公司管理層的匯集實體,用作持有僱員持股計劃下的有關股份。

2021年收購交易

2021 12 15 日, 買方與賣方訂立一份購股協議(「購股協議」) ,從賣方當時持有該公司的52.33%股權中,取得該公司的22%投票權(「初始權益」)(「2021年收購交易」)。2021年收購交易於20211221日(「完成日期」)完成。

在訂立購股協議的同一天,賣方與買方亦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而買方同時與創辦人、周先生及夏先生訂立一份合作協議(「合作協議」)。

根據購股協議、補充協議及合作協議,有關訂約方同意以下事項:

1.       同意權在買方持有不少於45%初始權益的前提下,賣方承諾促致該公司不會進行一系列界定為重大的交易,除非賣方就有關重大交易建議與買方事先達成協議

 

2.       控制權變動認購期權一旦在20261231日前的任何時間發生某些事件,在買方持有不少於45%初始權益的前提下,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按某協定價格向買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額外有關股份,藉以令買方或該指定的第三方成為該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

 

3.       售股限制1創辦人同意在完成日期後的三年內不會出售任何有關股份,而創辦人、周先生及夏先生亦各自同意有關管理層在該期間內不會出售任何有關股份,惟此項限制不適用於有關管理層在20211215日已經持有的任何有關股份

 

4.       售股限制2創辦人同意在完成日期三周年至五周年期間的每一年內,不會出售超過其持有有關股份的20%,而創辦人、周先生及夏先生亦各自同意有關管理層在該期間的每一年內,不會出售超過其合共持有有關股份的20%,惟此項限制不適用於有關管理層在20211215日已經持有的任何有關股份。

202112月貸款

20211215日,買方作為貸款人,與重慶金科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賣方的全資附屬公司) 作為借款人, 以及賣方作為貸款保證人, 訂立一份價值156,800,000美元(「有關貸款」)的融資協議

賣方與買方訂立了三份股份質押協議(「股份質押協議」),據此,賣方將合共107,797,875股有關股份質押予買方,作為賣方集團按購股協議、補充協議、融資協議及股份質押協議(連同合作協議,統稱「2021年收購協議」)履行責任的保證。

買方曾諮詢執行人員,若賣方其他對有關股份持有抵押權益的債權人將賣方有關股份向買方以外的人士進行任何止贖出售(「賣方強制售股交易」),導致賣方持有的有關股份減至低於買方擁有權百分比的水平,會否觸發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收購守則》規則26.1

《收購守則》規則26.1規定,除非獲執行人員授予寬免,否則當任何人不論是否透過在一段期間內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間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即產生強制要約的責任

規則26.1的註釋1進一步訂明,在某些情況下,一致行動集團的組成可能會有所改變,以致實際上集團的均勢有重大改變,例如當一致行動集團的一名成員將所持有的股份全部或大部分售予一致行動集團內其他現有成員或另一人時,這情況便會出現。

執行人員建議

執行人員理解,倘若因獨立第三方作出非買方所能控制的行動而要求買方作出全面要約,恐被認為對後者不公因此執行人員建議,如果買方在賣方強制售股交易後實際取得任何投票權,才須履行作出強制全面要約責任。

委員會的決定

買方和賣方是《收購守則》所述「一致行動」定義內的第 (1) 類別的成員,並且被推定為一致行動,而這一事實已獲接納。

委員會認為,2021年收購協議載有多項條文,當中清楚地指明買方和賣方因以下原因而有意鞏固它們對該公司的控制權:

1.       認購期權及控制權變動認購期權讓買方有權在某些事件發生後取得該公司的控制權

 

2.       根據同意權的規定,該公司在作出某些重大決定前,必須先待賣方與買方達成共識

 

3.       購股協議載有一項明確條款,述明賣方和買方認同,基於2021年收購協議所載列的條文,它們會被視作《收購守則》所指一致行動的人。

 

在賣方強制售股交易的情況下,買方會成為單一最大股東,及因此成為一致行動集團的領導人

若依照執行人員提出的建議,實際上便是就買方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給予特別寬免,而這特別寬免會在買方取得任何投票權(即使只是一個投票權)後隨即被宣告無效,及因而令買方須再次承擔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

委員會考引起賣方強制售股交易的下列因素:

1.       買方賣方對賣方強制售股交易下有關股份的強制出售沒有控制能力

 

2.       買方顯然不會在2021年收購交易後一段較短時間內,便能預計可能會發生賣方強制售股交易;

 

3.       縱使買方(或任何與其一致行動的人)不曾參與賣方強制售股交易,但仍然要求買方做出強制全面要約可能造成被認為對其不公的情況;及

 

4.       假設買方、賣方、創辦人或與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士不會在與賣方強制售股交易有關連的情況下取得任何投票權。

 

基於上述原因,委員會決定,就賣方強制售股交易所產生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授予特別寬免屬恰當做法。

然而,由於賣方強制售股交易尚未發生,而轉介委員會處理的有關事項乃基於假設的賣方強制售股交易,因此委員會認為其不宜就假設的情況授予寬免。

一旦賣方強制售股交易即將發生,買方便應向執行人員正式申請授予該特別寬免。

總結

規則26.1註釋1列出了即使在沒有任何成員持有公司30% 或以上權益的情況下,執行人員在決定應否要求全面要約時所採用的準則。在成員持股量及組成可能不時變化的一致行動集團中的人士,應特別注意該註釋第6段。本案亦說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未必適宜嚴格執行規則26.1,可能需要例外處理,以免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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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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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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