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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旅行發生意外,可向旅行社追究責任嗎?

2014-07-31

基本原則
旅行團一旦在香港境外發生意外,香港的旅行社是否須負責?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參加了旅行團的受害人與旅行社之間的合約關係。

問題的關鍵在於香港旅行社在合約下只是擔當代理人安排他人(例如目的地的旅行社)提供服務,還是自行負責提供服務?即使香港旅行社把合約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務外判予他人,也並不代表旅行社一定是代理人,還要視乎合約條款,以至合約簽訂時的情況。

個案研究

法院會審視圍繞合約關係的情況
Wong Mee Wan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Ho Shui Yee, Deceased) v Kwan Kin Travel Services Ltd & Ors [1995] 3 HKC 505一案中,受害人在內地遇到快艇意外,不幸身亡。事後發現,雖然與受害人訂立合約的是與香港的關鍵旅行社有限公司(「關鍵旅行社」,即第一被告人),但其實她是由第二被告人的職員陪同離港,而出事的快艇則由第三被告人的職員駕駛。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均為內地的旅行社。

雖然雙方同意受害人的死是由快艇駕駛員的疏忽所造成的,但香港旅行社是否需負責的問題仍未解決。英國樞密院注意到,關鍵旅行社的小冊子表明它負責提供旅行團;行程表中亦採用「我們」來指關鍵旅行社與顧客一起進行活動,因此關鍵旅行社在行程的每個階段均有參與。此外,關鍵旅行社亦保留了更改行程及要求顧客離團的權利。

從整份合約來看,樞密院裁定關鍵旅行社不只負責安排、而且負責提供所有服務,因此對受害人負有合約下的謹慎責任。

原訟法庭在Chan Shui Ying v HYFCO Travel Agency Limited (HCPI 1060/2005,判詞日期為2007年12月20日) 一案中應用了上述原則。在該案中,原告人在內地乘坐的旅遊巴失事,因而受傷。法院裁斷,意外的原因至少應部份歸咎於旅遊巴司機的疏忽;同樣地,法院在此案中亦須審理被告的香港旅行社是否須就其分判商的僱員的疏忽行為負責。

被告人辯稱,行程中涉事的部分是由當地旅行社提供的,被告人只是負責安排而非提供。被告人主要依賴一份稱為「中國旅遊團團友須知」的文件,當中有明文聲明條款,表示在內地的所有交通、住宿、觀光等均由當地旅行社安排,而當地旅行社並非被告人所能控制或擁有的,因此被告人無須承擔當地旅行社的行為所造成的責任。

然而,法院接受原告人指,上述文件是在原告人支付團費後才提供給原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沒有請原告人留意上述條款,因此法院裁定,該等條款並不構成旅行團合約的一部份。此外,法院認為,即使該等條款是合約的一部份,任何試圖推卸疏忽導致他人傷亡的責任的條款,在法律上亦屬無效。因此,被告人被裁定須負責。

選擇適當的被告人
Junichi Takashima and Anor v Citizens Travel Agency Ltd and Anor [2004] HKCU 343一案顯示,銷售旅行套票的人士或機構未必是適當的被告人。在此案中,七名團友在馬尼拉遊船河時發生致命意外,當地有關部門調查後發現,肇事船隻原本限載17人,但意外發生時載了42名乘客。

第一被告人百福旅遊有限公司(「百福旅遊」)經營旅行團批發業務,不設零售店舖或櫃位,僅向不同的銷售代理提供載有其品牌名稱「Dragon Tour」的小冊子,並通知銷售代理該等旅行套票的「建議價格」及「淨價格」。銷售代理會按「建議價格」出售這些旅行套票,但只需向百福旅遊支付較低的「淨價格」,兩者的差額就是銷售代理賺取的佣金。顧客訂購行程後,銷售代理便會把資料轉交百福旅遊,此後與旅行團再無關係。

原告人正確地選擇了控告百福旅遊而非銷售代理,但同時亦控告領隊(第二被告人)疏忽。雖然法院裁定百福旅遊須向受害人負責,但卻駁回原告人對領隊的指控,因為領隊並無參與選擇馬尼拉當地的遊船河服務供應者,因此領隊不涉疏忽。

總結
從上述案例可見,在外地旅遊一旦遇到意外傷亡,能否控告香港旅行社非常取決於案情,要根據每宗案件的事實來判斷。雖然如此,法院過去似乎傾向裁定香港旅行社負有責任。無論如何,打算控告旅行社之前,最好先徵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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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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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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