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經修訂的執行政策聲明及執行制裁聲明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了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執行政策聲明」(「政策聲明」),訂明聯交所的執行方針及目標,以及執行決定的主要概念。聯交所亦更新了其「規則執行制裁聲明」(「制裁聲明」),以反映為加強其紀律權力及制裁而作出並於2021年7月3日起生效的《上市規則》變更。本文將概述政策聲明及制裁聲明的主要概念。
政策聲明的主要執行重點
正如政策聲明所強調,聯交所的執行目標是阻嚇日後違規行為,及提升上市發行人的企業管治。在決定應就違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採取何種適當監管行動時,聯交所將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制裁聲明所載的因素(詳見下文)。
1. 責任
由於上市發行人都是在受個人所控制並透過這些個人的行為才可以經營,聯交所的目的是確保向所有肩負涉及上市事宜職責的個人以及當中的違規及行為失當者追究責任。主要責任在於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應尤其注意以下主要事項:
a. 董事必須盡力確保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b. 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作出決策時,不僅應行使獨立判斷,並應讓董事會受惠於其技能、專業知識、不同背景及資格,亦應分擔確保遵守規則的責任;及
c. 董事將權力委託他人並不能夠充分的履行其職責,即使所委託的是其他董事或專業顧問亦然。如有需要,董事在需要時應徵詢專業意見,但在評估有關意見時,亦應加以思考。
2. 監控及文化
上市公司應實施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監管規定。合規及企業管治應融入公司的文化。上市公司有沒有上述監控措施及文化,是聯交所考慮適當執法行動的重要因素。上市發行人及董事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項包括:
a. 應制定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措施以遵守規定,並應定期檢討以確保其維持有效;
b. 董事應定期獲得相關簡報及專業發展,內容不僅包括業務及營運,亦包括董事的法律及監管責任,以及公司業務及管治政策下的責任;及
c. 公司須保存適當的賬冊及紀錄作為其監控制度的一部分。
3. 配合調查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應與聯交所合作,這包括在聯交所調查任何涉嫌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時,提供聯交所合理要求的完整、準確及最新資料。任何人若不配合、未能回應或提供誤導性資料將被視為嚴重失當行為,並將導致最嚴重的制裁。
制裁聲明
制裁聲明載有紀律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統稱「委員會」)就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考慮及釐定制裁時,一般會考慮的總原則及因素。
所採納的總原則如下:
- 應施加紀律制裁,以保障公眾以及聯交所經營的市場及設施的持正操作、阻嚇答辯人進一步違反《上市規則》、改善企業管治、糾正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及阻嚇受制於聯交所紀律管轄權的所有其他當事人再次進行同一或任何相類的失當行為;
- 委員會將考慮違規情況、失當行為的嚴重性以及任何可減輕或加重制裁的相關因素;
- 若失當行為為重複發生的或若證明相關失當行為屬蓄意、故意或罔顧《上市規則》,則紀律制裁應更加嚴厲;及
- 委員會將根據向其呈交的證據及陳詞釐定紀律制裁,並以公平、客觀並充分地顧及自然公正原則的方針行使權力。
在釐定適當的制裁時,委員會可會考慮一系列減輕或加重制裁的主要因素,包括:(a) 答辯人以往的合規紀錄;(b) 聯交所以往就相類違規行為或相類情況應用的紀律制裁;(c) 答辯人提供的協助及配合程度;(d) 答辯人是否及早決定不就針對他們的指控提出抗辯;(e) 該失當行為是否非蓄意、疏忽、故意、魯莽、蓄意、欺騙、操控性及/或欺詐行為;(f) 該失當行為是否個別事件,並由違規者自行作出適時並全面的舉報;(g) 任何源自失當行為的商業或財務利益的多寡;(h) 該失當行為對其他人士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傷害,及 (i) 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
結語
隨著近期為加強聯交所的紀律權力及制裁而作出的《上市規則》修訂於2021年7月3日生效,以及政策聲明及制裁聲明的刊發,聯交所作為執行《上市規則》的前線監管機構的角色獲進一步加強。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應注意,聯交所預期將更積極而有力地確保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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